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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和促進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

大江東集聚區的管理範圍為《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確定的規劃控制區,蕭山區黨灣鎮所轄邊境地區的行政村除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調整大江東集聚區的管理範圍。第三條大江東集聚區以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為重點,突出現代產業、高端城市、綜合服務和壹流生態功能,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展國際化創新創業載體,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第四條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建設和管理。

在保持蕭山區行政區劃、管轄範圍和統計口徑不變的前提下,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依法行使相當於縣級的經濟管理權限和社會管理權限。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和社會管理權限。第五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可以設立若幹職能機構,並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調整職能機構的設置。第六條市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大江東集聚區依法設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或分支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與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的職能機構合署辦公。第七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依法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完善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制度。第八條大江東集聚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編制預算,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行使相當於縣級的統計報送權限,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蕭山區人民政府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所獲得的相關材料。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江東集聚區建設和管理的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江東集聚區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大江東集聚區和蕭山區要建立定期溝通協商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規劃、建設和土地利用第十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

大江東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大江東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與蕭山區相關規劃相銜接。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和調整,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報批;涉及跨區域重大線性基礎設施布局調整的,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先征求蕭山區、杭州經濟開發區及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大江東集聚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編制,納入蕭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報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修改調整的,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方案,征求蕭山區意見,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結合服務當地產業、居民和促進集聚區發展的要求,推進區域建設。

交通、水利、電力、通信、地下共同溝等跨區域基礎設施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與大江東集聚區、蕭山區、杭州經濟開發區協調確定其建設標準、建設順序、投資比例、建設和運營管理方式。第十三條大江東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集體所有土地和房屋的補償管理工作。第十四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大江東集聚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十五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大江東集聚區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加強對該區域濕地的保護。第三章產業提升與保障第十六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明確產業政策導向,通過運用產業基金,對符合國家、省市轉型升級導向的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七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產業政策導向,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確定的項目產業準入標準。進入大江東集聚區的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

大江東集聚區禁止發展技術落後、資源消耗高、汙染嚴重的產業,限制發展供過於求、技術檔次低的產業。該地區現有的落後產業應依法限期淘汰和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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