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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際出資的股東如何行使表決權?

中國法律網馬超律師回復: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只要求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和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沒有明確指出對投票權有多大影響,這往往導致人們對法律條文的片面理解。本質上,立法者的基本理念和法律的基本原則體現在整個法律條文中,而不是機械地理解某壹條款是否明確。《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已經明確了出資額與表決權的關系。出資違約責任是要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出資義務時,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股東承擔民事責任。資本充實責任要求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以外的人對公司資本不足承擔連帶責任。先承擔資本充實責任的股東可以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股東分擔。這兩項責任在公司成立期間屬於合同義務,在公司成立後成為法律義務。任何股東在實際出資之前,都不能免除這壹義務。如果他違反了這個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因為公司法是任意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的統壹。並不意味著要求瑕疵出資承擔違約責任和增資責任的股東可以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在現實生活中,公司有多種形式,如公司註冊與出資分離、實際出資與約定出資並存等等。另外,人們對《公司法》的理解不同,有些規定不完善,使得人們對股東資格的理解有偏差,從而機械地根據《公司法》第41條判斷股東是否有表決權,有多少表決權?《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是對註冊公司違法行為的制裁,這種制裁主要指向不真實、虛假的出資。在公司內部,未出資的當事人實際取得股東資格,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如果出資前的表決已得到全體股東的認可,且未被法律糾正,則應本著不訴不理的原則,認可該表決的效力。該股東未出資的,只要其他股東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表決訴訟,該股東的表決權即被否定。如果公司出資後取得工商登記,然後全部抽逃,可能會使公司成為壹個空殼,可能會否定公司的人格。當然,法律上否認的公司股東做出的決議,在法律上是不會被承認的。這是必然的,也是毋庸置疑的。股東出資比例以股東之間的約定為準。但是,股東並不按照出資比例實際出資,而是要求行使實際出資的表決權,這不僅違背了公司法的宗旨,而且必然會影響公司的穩定,與民商法的精神相違背。權利與義務的統壹、利益與風險的壹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則和精髓。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當然不享有股東相應的權利,也不對公司進行任何出資,而是承認按照約定的比例對公司享有權利。就公司運作的機制而言,公司的經營活動本質上是以股東的經營投資為主導,公司的經營收入本質上是股東出資帶來的財產性收入,其結果自然屬於實際投資者。因此,就股東行使表決權而言,股東只能對其出資享有表決權,即使補足出資,也只能對後續的公司管理和公司收益主張權利。認為股東無需出資即可按約定比例享有表決權的觀點,實際上未能充分理解公司法的精神,將股東的合同權利義務與法定權利義務割裂開來,在實踐中危害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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