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BOT這種投資建設方式被壹些發展中國家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壹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範圍內的關註,被宣傳為壹種新的投資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運營-移交”。大多數觀點認為,BOT本質上是壹種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的方式。在政府與私營機構達成協議的前提下,政府向私營機構發放特許權,允許它們籌集資金建設基礎設施,並在壹定時期內管理和運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和服務。
1的定義是什麽?BOT模式?
目前,BOT模式還沒有壹個官方的定義。哪些要素屬於BOT模式的核心要素,哪些要素屬於壹般要素,目前還存在不同的觀點。壹個根本性的爭議在於BOT這種投資、建設和經營模式是否需要以政府特許經營為基礎。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本身就是典型的行政協議。行政協議主要包括四個要素:目的要素、主體要素、意思要素和內容要素。行政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的目標;主體要件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意思要素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必須協商簽訂行政協議,意思表示壹致;內容要素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簽訂合同的內容是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從字面解釋來看,BOT就是“建設-運營-移交”。如果以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為前提,那麽BOT就變成了行政協議。
如果將BOT模式視為壹種建設和融資安排的模式,那麽這種理解也符合BOT的初衷。不能因為BOT模式在發展中國家得到了蓬勃發展,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是BOT中的典型內容,就把BOT模式作為BOT模式的必要或核心內容或前提。是因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促進了BOT模式在發展中國家的蓬勃發展嗎?還是因為發達國家本身有豐富的融資渠道,所以對基於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的BOT模式沒有那麽迫切的需求?這是壹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項目不屬於公共基礎設施,沒有政府部門作為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因此不屬於BOT承包模式。如前所述,BOT模式缺乏官方定義,BOT模式的要素是必要的,有進壹步討論的空間!
2.是2。BOT是壹個合同還是壹組合同?
因為BOT模式是壹個復雜的系統,包括政府特許經營協議、融資、建設、運營、移交等,很難用壹個單壹的合同概括這麽多,BOT模式應該是壹個合同組。因此,相關合同應作為壹個整體來理解和把握。
首鋼京唐公司認為,“本項目采用BOT方式招標,招標文件第壹卷、第二卷、第四卷投資報價匯總可以證明合同性質。本案所涉及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和委托運營合同密切相關,相輔相成,* * *共同構成BOT模式合同關系的全部內容。把兩者分開,就不能反映涉案合同的全貌,就會導致事實錯誤。”
合同的性質是由其內容決定的,而不是由其名稱決定的。這個ID項目和房產的肖律師沒有看到招標文件的具體內容,無法判斷合同的性質。
該案將整個項目分成兩個不同的合同,可能涉及融資、管理和稅務方面的考慮。但如果報價包含運營費用等方面,僅僅因為整個項目分為總承包和委托運營合同,確實有可能誤判合同性質。
3.有什麽發展和變化。BOT模式和本案的合同性質?
BOT模式中的B(Build)是這種模式中的核心內容,B(Build)本身可以包含很多建造方法。總承包中的EPC/DB是BOT模式中使用最多的B(Build)方式。
此外,BOT模式本身也有許多變化和發展:
BOOT(建設-擁有-運營-轉讓):即建設-擁有-運營-轉讓。
BOO(建設-擁有-運營):即建設-擁有-運營。
Boost(建設-擁有-運營-補貼-轉讓):建設-擁有-運營-補貼-轉讓。
BLT(建設-租賃-轉讓):建設-租賃-轉讓。
BT(建設-移交):建設-移交。即項目完成後立即交房,可以按照項目的購買價格分期付款。
BTO(建設-移交-運營):建設-移交-運營。
IOT(投資-運營-轉讓):投資-運營-轉讓。
Roo(重建-運營-擁有):改造-運營-擁有。
LBO(租賃-建設-運營):租賃-建設-運營。
BBO(購買-建設-經營):購買-建設-經營。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方式,雖然提法不同,具體操作上也有壹些差異,但其結構與BOT並無本質區別,所以習慣上將上述方式都稱為BOT。
根據本案的合同內容,如果BOT模式不是基於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則本案EPC合同的本質是BT模式;在這種情況下(EPC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本質就是BTO模式。
題外話,關於政府特許協議,本案項目的建設必須經過政府批準(規劃、投資、土地、環保等。).從廣義上講,該許可也可視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但政府不必付費。這樣,本案的合同性質是BT模式(單獨)還是BTO模式(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