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每個人都有工作,在我國工作都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保護我國廣大勞動者基本利益的合同。勞動合同糾紛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有很多,那麽律師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途徑呢?壹、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1。雙方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協商簽訂合同,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二。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依據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15號第24、26-28、32、79、82、83、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爭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51-56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發布的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72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三。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勞動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勞動合同爭議需提供的文件1。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2、勞動仲裁委員會向起訴方送達裁決書的日期。3.勞動關系證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雇傭關系證明、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其他約定。涉及企業1、辭退、除名、開除員工的決定和通知。2、根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3、違反紀律的相關證據。4.員工工資和獎金收入。5.涉及培訓費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和必要的服務年限。6、涉及住房補貼的,住房分配單位應提供住房分配的日期、住房補貼的具體金額和必要的服務期限。追索勞動報酬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具體金額等相關證據。勞動爭議證明內容為1,企業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證據。2.雇員的工資和獎金。3、職業傷害潛在鑒定和醫療票據。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1)繼續履行。是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按照合同履行,直至實現合同目的。這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特定,必須執行的情況,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和特殊型號或規格的部件。(2)采取補救措施。是指債務履行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進壹步履行的情況下,只有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才能達到合同目的或者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例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降低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3)違約金。指在合同中約定壹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壹定金額的金錢,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並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繼續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仍應當履行債務。(4)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壹方因違約給另壹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害金額予以賠償。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律師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方式存在哪些問題?我國有四種處理方式。壹般情況下,肯定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肯定會留下很多麻煩。也有不成功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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