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是指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管理或服務行為。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的人稱為自己。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我是債務人。
無因管理的特征是:管理人應當具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要有維護他人利益的管理意識;必須沒有法律義務,即既沒有法律義務,也沒有合同義務。
管理人的義務包括: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之前,管理人當然沒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但是,壹旦開始管理,管理人就有義務繼續管理,直到他、他的繼承人或保管人接管為止。尊重我的意願和維護我的利益的義務。經理應及時向自己匯報管理情況,並根據自己的意圖進行處理。轉讓權益的義務。經理因管理事務所而取得的財產和其他權益,應當轉讓給他。我的義務包括:償還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承擔的債務;賠償經理因公司管理而遭受的損失。
1.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起源於古羅馬法,現代各國民法都確立了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導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防止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本質上,無因管理是壹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兩種類型:真正的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的無因管理。真正的無因管理包括適用法律的無因管理和不適用法律的無因管理,而不真正的無因管理包括誤傳管理、違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具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和不同的法律效力。
無因管理有多種表現形式:見義勇為/下雨、鄰居不在、幫鄰居收被子等常見行為...都屬於無因管理,通俗點說就是無義務幫助他人的行為。
2.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獲取利益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因為不當得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壹種非正常現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都不能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並對他人造成損害。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不當利益的壹方應當將其獲得的利益返還給遭受損失的壹方,遭受損失的壹方有權請求獲得利益的壹方返還其獲得的不當利益。所以,不當得利是債的原因,基於不當得利的債稱為不當得利債。
不當得利之債不同於合同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不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當得利之債不是當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而是法律為糾正不當得利現象而直接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當得利在性質上是壹個事件,不是壹個行為,更不是壹方為了維護他人利益而實施的法律事實行為。不當得利可以因各種原因發生,但作為債的原因,無論原因是什麽,只要不當得利的後果發生,當事人之間就會產生不當得利之債。
債的原因有四種,即合同、侵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起源
從法律的歷史發展來看,作為壹項壹般制度,無因管理的概念源於古代法律對十物滅失這壹具體事實的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起源於古羅馬法,屬於準合同的壹種。它賦予了兩種訴訟權利:壹種是無因管理的積極訴權,也稱無因管理的直接訴權,即我對管理人的訴權。另壹種是無因管理的消極訴權,又稱無因管理,即管理人對自己的訴權。
現代各國民法在不同程度上抽象了羅馬法中具體的、個別的無因管理訴權,構建了壹般的無因管理制度。
(1)《法國民法典》在第三卷第四部分的各種取得財產的方式中有兩章:壹是準契約,二是侵權行為和準侵權行為。準合同包括無因管理和非債務清償兩部分。《法國民法典》關於無因管理的條文共有四條,即第1372-1375條。第1375條規定:“本人事務管理良好,以事務管理人名義受其約束;經理因管理事務所而承擔的個人債務應當全部賠償;向其支付的所有必要或有益的費用均應償還。”
(2)《德法民法典》在第二編《債的關系法》第七章(債的關系)第XI節中有壹條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稱之為繼委任節之後的無委任事務管理。* * *第11條,即第677-687條,規定了管理人的義務和權利。並創設了準無因管理,包括誤傳管理和違法管理。第677條規定,“非經他人指定,對他人無權利者,有義務依自己明示或可推導之意思,以適合自己利益之方式,為他人管理事務。”第678條規定“無因管理的承擔違背本人的真實意思或者可推斷的意思,為管理人所知的,雖有不可歸責於管理人的原因,但管理人應當賠償本人因其管理造成的損害。”
(3)瑞士法律《瑞士債法》第二編第十四章(各種合同關系)有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共6條,即第419-424條。該法第419條規定“未被指定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人,有為他人利益和以扣除為目的管理事務的義務。”第422條第1款規定,“如果管理事務被認為是保護我的利益所必需的,我應當向管理人償還必要的或有益的與情況相適應的費用和利益,並有義務根據同樣的情況賠償管理人的其他損失。”
(4)日本民法典第三編第三章(債權)規定了無因管理,共6條,即第697-702條。第697條規定“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應當根據事務的性質,以最適合自己利益的方式進行管理。如果管理者知道我的意思,或者能推斷出來,就應該按照他的意思去管理。”第七百零二條規定“管理人可以請求我償還對他有利的費用。”
(5)中國臺灣省民法中國臺灣省民法典第二編第壹章總則第壹節第三款規定了無因管理,共七條,即第172-178條。《法典》第172條規定,“未被任命且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人,應當按照其明示或可推斷的意思,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為他人管理事務。”第176條規定“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且不違背本人明示或者可推斷的意思的,管理人可以請求本人償還其支出時起的費用和利息,或者清償其債務或者賠償其損失。”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和管理人本人,不同於其他壹般民事主體。壹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壹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主體則沒有這種限制,只要能夠從事壹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就可以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是壹種事實行為。作為壹種法律事實,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原因。基於無因管理的無因管理之債是壹種法定債務,這種債務關系的內容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於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誌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諾為準。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但無因管理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3.管理人沒有法律義務或合同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自己沒有法定義務,既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約定義務。當管理人根據合同對自己負有義務時,無因管理不能成立。管理人依法對自己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經理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者在管理的時候,他們管理的對象是別人的事,為了避免別人利益的損失。
5.補償性的。管理人對自己的請求權僅限於必要的管理費用的補償,沒有報酬請求權。
無因管理的法律意義
首先,倡導和認同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在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管理者為自己管理事務,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對其私事的幹預,是壹種侵權行為。但在現實生活中,人與人是相互依存的,需要互相幫助。因此,法律壹方面需要維護幹涉他人事務是違法的原則,另壹方面需要倡導和肯定人類互助精神,追求壹定條件下的社會和諧,從而設立無因管理制度,規範人們的行為。其次,無因管理制度的經濟意義。無因管理是管理人在其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實施的管理行為。管理者的管理行為既能避免自身利益的損失,又能避免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失,具有經濟意義。第三,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但為自己管理事務,對自己有利,成立無因管理,在管理人與自己之間產生法律上的債務,確認管理人管理行為的合法性,排除管理人行為的侵害,具有違反法律的法律效力。最後,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無因管理制度規定,管理人與自己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壹種法律債務,管理人有權要求償還因管理行為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在管理過程中,管理者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自身利益進行管理,有時往往要花費壹些必要的費用,甚至管理者還要遭受經濟損失。如果這些費用或損失得不到某種程度的補償,“英雄流血流淚”就不會形成權利與義務的對等,也不會體現公平。
無因管理的要素
1,主觀要素
主觀上,無因管理的構成必須是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者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義是管理意義,即其管理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利益屬於他人。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或者服務”壹條,其中“為”字是指管理人管理事務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這種管理是指,管理者主觀上使管理或服務行為產生的利益歸自己所有。與代理行為不同,代理行為的法律行為效力直接影響到被代理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產生的實際利益屬於自己,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無意為他人管理,則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構成侵權。“為他人”的標準是基於社會通常的客觀標準,即我受益的事實。同時,為別人管理和為自己管理的意義是可以並存的。比如修繕鄰居即將倒塌的房子,不僅可以使鄰居脫離危險,還可以無故設置管理。管理者不需要知道我是誰,即使知道錯了,也還是為真實的我設置了無因管理。
2.客觀要素
(1),管理他人事務的範圍。有學者認為,所謂管理就是處理事務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是為自己謀取利益,所以管理行為不僅包括保存、利用、改善等懲戒行為,還包括為自己新取得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行為(如中國臺灣省學者鄭宇波:《民法債概論》,第2版,第75頁)。筆者認為,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僅限於保存、利用、改善等處分行為,不應包括為自己新取得權利的管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了“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務”的用語,該用語概括了管理行為的範圍。管理行為只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並不包括為自己增加新的權利或義務。擴大管理行為範圍為自己獲取新的權利,無限擴大了管理者的行為範圍,幹涉了我的私事。經理管理的事務必須滿足他人的需要。交易應該是積極的,簡單的不作為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問題。管理事務可以是經濟事務,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務。如我國臺灣省《民法典》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避免其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急迫危險之交易管理人”,這壹點是明確的。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持續的行為,也可以是暫時的行為。而是宗教、道德或習俗方面的事情,比如為病人祈禱,給朋友介紹戀人;違法行為,如為小偷保管贓物;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只有在本人授權下才能實施的行為不能被視為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而不是管理者的事務。有學者根據他人事務的性質將其分為三種:客觀他人事務、純粹自我事務、中立事務。如中國臺灣省的鄭宇波。有學者將其分為兩種:他人的客觀事務和他人的主觀事務。如和學者洪。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更細致,把別人的純事務也納入其中進行分析研究。他人的中性事務與他人的主觀事務在概念上是壹致的。
客觀他人事務是指按事務性質屬於他人的事務,如修繕他人所有的房屋;營救落水人員;搶救著火的房子等。客觀管理他人事務,足以成立無因管理。
主觀他人事務(也稱中性事務)是指該事務在性質上與某個特定的人沒有天然的關系,是否屬於他人事務必須根據管理者的意圖來決定。如何判斷別人的事?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王澤鑒認為,無法客觀判斷中性事務是否屬於“他人事務”,應當根據管理人的主觀故意來決定,因為管理人具有管理他人的故意,就成為他人事務(《王澤鑒債法原理》第壹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337頁)。但管理人的主觀意思是固有的,我在訴訟實踐中是無法判斷和操作的。大陸學者洪認為,如何判斷是否屬於主觀他人之事,客觀上既要看管理人的主觀故意,也要看其行為的事實結果或法律結果的歸屬。比如妳為了別人的利益去買東西,妳就為別人做事。為自己的利益而做事,就是為自己而做事(西南政法大學洪出版的《無因管理制度研究》2004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後壹種觀點比較務實,便於實際操作。純粹的自我事務,指的是本質上與他人無關的事務。比如自己修房子,自己還債。管理者在管理自己的事情時,當然不能無因地設置管理。管理者主觀上認為管理者做出的管理行為是為了管理他人,是為了管理誤傳。其實最終的利益是屬於管理者自己的,管理者和自己主體的融合會消除他人的存在。
(2)沒有法律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了“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壹語,明確了無因管理的壹個重要客觀要件是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法定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當管理人根據合同對自己負有義務時,無因管理不能成立。如果管理人與他人簽訂了代理、雇傭、合同,則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根據合同關系確定,管理人與他人不能形成無因管理關系。管理人依法對自己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雖然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和人身,以及消防員的滅火行為負有管理義務,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沒有原因管理,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但管理人雖然負有法定義務,但如果超出其義務範圍處理事務,超出部分仍屬於無義務,可以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是否負有法律義務,應當客觀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