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應當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偵查移送起訴前15日,經監察委員會書面請求後介入。提前介入的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壹般應在十五日內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並就證據標準、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提出書面意見。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各級監察委員會對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與此同時,地方監察委員會要求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其辦案活動的數量也在增加,提前介入已成為檢察機關的壹種新的工作實踐。2065438+2008年4月以來,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逐步建立健全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的工作機制,也為其他地方開展這項工作提供了借鑒。為規範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加強與監察委員會辦案的相互配合和制約,提高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推進監察體制改革,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65年4月+2009年2月制定下發了相關文件,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案作出了詳細規定,並建立了相關工作機制。考慮到現有的專門文件,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僅對監察委員會提前介入辦案作了原則規定,即第256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監察機關的請求,可以派員介入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委辦案,應當依照監察法、刑事訴訟法、本規則以及上述關於提前介入的相關規定進行。
關於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需要重點關註以下問題:
1.早期幹預的主要任務。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委調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提出意見和建議,規範調查取證工作,完善案件證據制度,審查是否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確保法律準確適用。
2.早期幹預的主題。壹個是關於提前介入的人。檢察院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經檢察長批準介入。
二是關於提前介入的單位。由於監察委員會的偵查管轄與檢察機關在法律依據和原則上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法院對監察委員會辦理的案件是平等參與的。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負責審查起訴工作的檢察院壹般是市檢察院或有設區的基層醫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介入方式:壹種是上級檢察院指導承辦案件的檢察院派員介入,即下級檢察院主要介入;另壹種是上級檢察院和承辦案件的檢察院* * *派員介入。
3.預先涉及的案件範圍。對於監察委員會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下列三種情況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
(1)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在事實認定、證據可采性、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差異的疑難復雜案件;
(三)其他需要早期幹預的情形。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職務犯罪案件,需要基於監察委員會的“書面請求”,而不是檢察機關主動提前介入。
4.早期幹預的工作時間。檢察機關應當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偵查移送起訴前15日,經監察委員會書面請求後介入。提前介入的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壹般應在十五日內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並就證據標準、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提出書面意見。需要強調的是,檢察官辦案組或提前介入的檢察官不得以監察委員會名義或以借調方式參與監察委員會的案件調查活動。
5.早期幹預的方式方法。檢察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前介入監委辦理職務犯罪案件:(1)聽取監委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介紹;
(2)查閱案件監控文書和證據材料;
(三)需要審查證據合法性的,可以要求觀看訊問被調查人和詢問證人的同步錄音錄像;(4)其他必要的工作方法。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委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可以就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1)對偵查部門取得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提出進壹步補充、固定、完善證據的建議,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明被偵查人員有罪、有罪、無罪、從輕的證據;(二)對案件事實和性質的認定、法律適用和涉案財物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審查中發現的非法證據提出排除或者重新收集意見,對有缺陷的證據提出改進和糾正意見;(四)對案件管轄提出意見和建議;(五)審查是否需要采取強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種強制措施;
(6)對監管文件是否齊全、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其他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在實踐中,壹些地區的檢察機關也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壹些積極的探索,如:增加了“是否有自首和立功表現”、“是否有遺漏犯罪和罪行”的意見和建議;監委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形成的意見,在移送起訴前給予“書面”反饋。這些探索值得進壹步研究和完善。
6.提前參與反饋。如何向監事會反饋提前介入的意見,主要涉及四個方面:
第壹,哪壹級檢察機關反饋。檢察院應當與同級監察委員會書面協商,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以同級檢察院辦案部門的名義,提前向邀請他們介入的監委辦案部門進行反饋。
二是是否需要書面反饋。考慮到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應給予書面反饋。
第三是是否需要律政司的批準。提前介入的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應詳細記錄案情和工作情況,形成提前介入書面意見後按程序反饋。根據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實踐,壹般案件可以由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反饋,但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反饋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四是反饋的內容。書面反饋應當包括前期介入的基本情況、案件事實、定性意見、完善證據的意見、法律適用的意見以及需要研究和說明的問題。
7.早期幹預與審查和起訴之間的聯系。案件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壹般應當將案件移交給提前介入偵查的檢察官,確因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安排其他辦案人員。審查起訴的檢察官應當根據監委正式移送的案件材料,嚴格依法審查案件,不得以提前介入的意見代替審查起訴的意見。審查起訴意見與提前介入意見不壹致的,應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人民檢察院認為移送起訴的案件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偵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需要註意的是,壹方面,提前介入是做好審查起訴工作的基礎,是保證案件質量和效率的基礎;另壹方面,是審查和起訴不可替代的兩個不同階段。要防止提前介入意見代替審查起訴意見的情況,確保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審查。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五十六條根據公安機關的請求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派員及時介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偵查活動,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提出案件性質的意見,收集證據,適用法律等。,並監督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根據監察機關的請求,可以派員介入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