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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有哪些相應的法律效力?

違約在很多合同或關聯交易中非常普遍,往往是因為相關人不認真或其他原因導致相關責任義務無法履行。無故違約的現象幾乎不存在,壹旦出現就要承擔相關責任。違約責任的分類呢?讓邊肖為大家詳細解釋壹下。

壹、違約責任的類型

違約責任的類型可以根據合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分類。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和第108條的規定,我國的違約可分為預期違約和期限違約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又可分為兩類。

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履行期屆滿;當事人在來之前明確表示履行期到來後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履行期到來後無法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了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於違約方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意誌。

2.期限違約。履行期限到來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就構成期限違約。期限違約可分為不履行和不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合同法》規定,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作出選擇,在壹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是,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後的訴訟請求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二、違約的形式

1,無法執行。又稱無支付能力,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物的合同,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履行。在以特定標的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特定標的物毀損、滅失,構成不履行。但在我國法律中,農民與糧棉收購單位簽訂的糧棉購銷合同是特殊的。只要糧棉歉收,年產量扣除農民基本需要時,就沒有糧棉送到收購單位,視為未兌現。

不能履行基於合同的訂立,可分為初始不能履行和後續不能履行。前者可以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類型。

不履行還可以分為永久性不履行和臨時性不履行。前者是指合同履行期屆滿或履行期限屆滿無法履行合同;後者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因臨時障礙而無法履行。永久不能履行屬於事後不能履行的,可以成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連續合同的情況下,暫時不履行變成部分不履行,這可能構成違約責任的壹個要素;由於債務人在無能力履行義務的暫時障礙消除後仍未履行義務而造成的暫時無能力履行義務可能是延遲履行義務,並可能構成違約責任的壹個重要因素。

不履行也可以分為完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如果後期無法全部履行,可以構成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部分不履行,如果是後來的不履行,當然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如果從壹開始就不可能,在可以部分履行但不履行的情況下,就構成違約責任。

2.性能延遲。又稱債務人延遲履行或逾期履行,是指債務人可以履行,但履行期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是:有效債務的存在;能夠執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的;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是沒有道理的。是否構成遲延履行,意義重大。

合同明確約定有履行期限,采取“有期限有提醒”的原則。如果期限屆滿,債務人當然會延遲履行。如果約定了期限,則期限的結束具有確定期限的意義。上述原則也有例外。首先,關於債務,即債權人到債務人住所請求債務履行。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除給付金錢的債務和交付不動產的債務外,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此外,參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如果債權人未能收取款項,債務人不會因履行期限的流逝而受到延誤。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合同法》第62條第3項采用了“債權人撤訴”原則,必然會使“催告時限”原則在我國的適用大打折扣。其次,其他需要債權人協助的債務,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債權人承兌等。對於這種債務,即使有明確的期限,如果債權人沒有進行必要的協助,債務履行的期限也不會耽誤債務人。最後,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債權的合法途徑只有壹種,即向債務人“出示”票據。持票人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地或者住所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法》第16條)。債權到期,債權人不提示,就不存在債務人遲延的問題。

以上是邊肖講解的“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有哪些”。對於違約行為,除了壹些具體的證據能夠支持違約行為的發生外,其他任何原因的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支付相關賠償。更多法律知識請到網站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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