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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預算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財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頒布或批準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及其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預算是中央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經財政部批準後,其所有財政收支按收支凈額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第四條財政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機構、人員、業務發展和基礎設施條件,實行要素全面核算收支預算的管理辦法。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實施預算管理的範圍包括總行機關(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壹二級分行機關和縣支行機關。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應當在系統預算中單列。

中國人民銀行(外管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含附屬機構)均為中央級單位,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其中:總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預算、決算、補助和上繳數額由總行審核匯總後確定,報財政部審批;分支機構及以下機構的財務預算、決算、補貼和上繳金額由分支機構審核後確定並報專員辦,專員辦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人民銀行、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應當當場繳入中央國庫。人民銀行總行直屬機構包括: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金融工會、錢幣學會(錢幣博物館)、清算中心、金融電子公司、金融學會、金融會計學會、金融審計監督研究會、金融職工教育研究會及下屬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系統不在上述機構之列,由所在地專員辦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人民銀行(外管局)系統所屬企業(包括附屬企業和企業管理的企業)均為中央級企業,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相應的財務制度,所得稅(稅率為33%)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其中: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和中國金幣總公司的財務計劃和決算分別報財政部審批;總公司直屬其他企業的財務制度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財務計劃經總行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年度決算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匯總後連同所有企業的決算報財政部審批;分支機構及下屬企業的財務計劃、決算和稅後利潤分配方案,由省級分支機構審核後報省級專員辦,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其他企業包括:金融音像出版社、金融時報(含金融早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北京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系統不屬於以上所列企業單位,由各地專員辦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當年國家制定的貨幣政策、經營計劃和資產負債計劃,結合中央銀行機構改革和人員變動情況,進行實事求是的全面測算,編制總行、外匯管理機關和全系統年度財務預算草案。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編制預算,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將各項收入(包括罰沒收入)納入預算。各職能部門不得在系統預算外設立財務收支賬戶,不得隱瞞或少報收入。禁止向下屬或被監管單位集資、攤派費用;編制支出預算,應當貫徹艱苦奮鬥、實事求是、厲行節約、勤儉節約、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第八條在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銀行財務管理制度之前,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預算按照本規定和財政部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為保證預算的及時性,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在每年10結束前,對下壹年度的收支預算進行測算,並將初步測算結果報財政部。在當年1結束前,將當年財政收支預算正式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於4月底前給予正式批復。第十條在財政部批復中國人民銀行年度預算前,除利息收入和支出外,每季度支出暫控制在財政部上壹年度批復預算中相應支出的80%。第十壹條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包括預算調整方案批復)後,應根據各分行實際情況,在兩個月內將預算指標分解到省級分行,並將系統預算分配方案抄送財政部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和二級分行也應抄送當地專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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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誠信為主題的班會講話1

    教師和學生:

    大家晚上好!誠信是社會人際關系的精神紐帶,即人際關系的最高原則。它不是與仁、義、理、智並列,而是它們的綜合體現。真誠,就是真誠和誠實;信仰就是信守承諾,信守諾言。誠實的基本含義是守信,守信,不不忠。總的來說就是說實話,做老實事,老老實實做人。誠信不僅是壹種行為,更是壹種責任;它不僅是壹種道德,也是壹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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