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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體育事業,規範體育經營活動,保護體育活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體育健身、訓練、培訓、競賽、表演和娛樂活動。

體育經營活動的具體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活動經營、消費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應當遵循開放、搞活、扶持、引導的原則,培育和繁榮體育市場,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第五條市、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

工商、公安、文化、衛生、物價、環保、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請程序第六條體育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制度。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取得體育行政部門核發的《Xi體育經營許可證》。第七條申請體育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經營項目;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環保要求的體育經營活動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體育器材;

(四)有合格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申辦危險性大、專業性強、技術性強的體育經營活動,由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核,頒發體育經營許可證;申辦其他體育經營活動,由所在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審核,並頒發體育經營許可證。

危險性高、專業性強的體育經營活動的具體項目,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

以市、區、縣名義舉辦的體育經營活動,由同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第九條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工商登記中取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手續後,方可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體育經營許可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申辦壹次性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當事人對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壹條體育經營許可證登記的項目需要變更的,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第三章經營活動管理第十二條體育活動經營者必須在批準的場所、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經營。第十三條體育場館接受消費者不得超過人員容量限制。

體育經營場所的噪聲應當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第十四條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做好體育設施設備的維護工作,確保其安全正常使用。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應當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第十五條經營危險性大、專業性強、技術性強的體育項目,應當配備必要的體育技術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和救護設施。體育技術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並持證上崗。第十六條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健康文明,禁止從事淫穢、賭博內容及其他有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的活動。第十七條市、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第四章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八條體育活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體育活動經營者有權拒絕下列行為:

(壹)侵占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

(二)強行發送購物商品或者安排人員;

(三)非法收費的;

(四)無合法證件或者超越職權範圍進行檢查和處罰的;

(五)未經法定程序查封、收繳、吊銷許可證或者強制停業的。第十九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體育活動經營者造成損失的,體育活動經營者有權要求賠償,並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和控告。第二十條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

(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

(三)維護營業場所秩序;

(四)提供的服務符合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五)維護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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