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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提交法律審查前應註意哪些問題?

第壹個方面:在審查起草合同之前,必須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因此,在審核和起草新合同之前,首先要充分了解對方的基本情況、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我覺得這個檢討應該從三個方面入手:

1.合同另壹方的資格審查:

在審查中,要看對方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主要包括:對方是企業法人嗎?有沒有拿不到執照的人?如果對方自稱是個體戶,要查看是否有營業執照。同時還要看對方是否具有經營合同標的物(如化肥、農藥、種子等)的資格。).這裏需要提到的是,光看手續是不夠的。最好做個側面了解,以免讓對方以假亂真,讓法律顧問單位上當受騙。

二、直接實施合同簽訂的審查:

審查主要包括:查看承包人的年齡,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代理人,看代理手續是否齊全,如介紹信、委托書等。最好不要和以前沒有業務關系,現在只持有公章或空白合同紙的業務人員簽訂合同。因為和這樣的人簽約,就帶有很大的無代理或超能力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合同,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現實生活中,經常有人用別人蓋章的合同空白紙行騙。壹旦他們收到貨物,他們就會逃跑。受害方往往去簽訂合同的單位,要麽不去,要麽單位向公安機關聲明合同文書丟失無效,給合同供貨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如綏化盛子龍分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紙被盜,導致壹起浙江永康麻袋廠被騙案,給浙江造成20萬元的損失。

第三,合同壹方的信譽,反復審查的能力:

信譽和守約能力是合同能否完全履行的關鍵。這方面的審核比較難,需要審核合同的法律顧問具備相當的合同簽訂經驗和多層次的信息收集能力。比如了解對方與其他客戶的商業信譽,對方的經濟實力,老板的社會關系等等。當然,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也存在制造虛假信譽,搞小信譽重復合同,騙取大金額貨物的現象。

第二個方面:審查和起草合同的內容必須完整。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題材;數量;質量;價格或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對於買賣合同,除上述八條外,還應包括包裝、檢驗、結算等條款。在上述條款中,我認為無論是合同的審核還是起草,都應該以質量、價格、履行方式和違約責任條款為重點。

壹、質量條款必須書寫準確,有標準的書寫標準,沒有標準的描述是準確的,同時應註明具體的操作檢驗方法。記住質量條款模糊不清,在以後的履行中無法遵循。?

二、價格或報酬條款,必須詳細寫明。計量單位、單價和計算方法必須清晰明確,嚴禁不壹致。這裏值得壹提的是,如果咨詢者是合同的買受人,且雙方約定分期付款,那麽最好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法》第167條的規定。《合同法》第167條規定,分期付款買受人的未付款額達到總價款的1/5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總價款或者解除合同。該條款是法律對賣方的救濟措施。如某公司向我們購買十噸大豆,總價為65,438+06,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壹次付款5000元,第二次付款5000元,第三次付款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壹次只支付3000元,那麽我們可以要求某公司支付合同法的167。

第三,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該條款主要包括:供應商交貨、買方交貨、第三方收貨等。合同的風險在不同的方面是不同的。所以法律顧問要根據咨詢單位在合同中的地位來確定風險最小的履行方式(下面會進壹步闡述)。如果咨詢方是合同供應商,在起草合同時應在《合同法》第134條中規定。《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種協議的好處是,壹旦買方收到貨物後違約,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審查合同時,判斷對方是否違約,我們是否有必要繼續履行也是關鍵。

第三個方面:掌握合同無效的法律原因是審查起草合同的另壹個關鍵。

簽合同可行嗎?能有效兌現嗎?審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關鍵要看合同在法律上是否無效,免責無效,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非常重要。合同法對無效合同條款的規定通常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法律無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法律無效情形: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如果他們無力履行,就會簽訂假的買賣合同,騙取國有資產。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如假買賣、假抵押、假贈與、假離婚逃避債務、由此產生的財產分割協議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比如通過合法交易逃避債務。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如非法幸運拍攝合同、賭博合同(三七賭等。).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中是否有逃稅條款。

免責條款無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兩項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比如醫院手術前,讓家屬簽保證書:壹切後果醫院概不負責。再比如: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如果有的影樓明文規定膠片損壞,只賠膠片成本。

第三,格式條款中的免責、加重和除外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比如買手機卡,電話加名單。即為了簽訂合同的方便,廣泛使用的由壹方當事人確定的合同條款都是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格式條款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如人們常見的店鋪告示:酒店貴重物品自行保管,丟失不負責任。無效。

鑒於上述三項法律條款的無效性,要求法律顧問在起草合同時盡量避免無效條款;在審查合同時,我們應該準確地找出無效條款。以減少咨詢單位的合同損失。

第四個方面: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使合同履行中的風險最小化;

1.不安抗辯權是什麽?壹般來說,不安抗辯權是壹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後,發現另壹方當事人難以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權利。說白了就是感覺到危險的時候馬上喊“停”。

二、《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對當事人行使抗辯權,作了如下規定:

(壹)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對方有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行為的;?

(3)對方喪失商業信譽;?

(4)對方已經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在銷售合同的履行中,雙方約定貨到付款。如果供應商在發貨時發現買方企業遭受了嚴重損失,很多公司沒有支付貨款,在取得相關證據後,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雖然簽了合同,但可能不會先交貨,等對方提供擔保後再交貨,降低了風險。

第五方面:違約責任的約定及計算方法:

在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及時約定違約責任,咨詢單位在出現合同糾紛時才有把握!違約責任要越細越可恨!!迫使對方履行合同。

同時,在約定違約責任時要特別註意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所以在約定違約責任的時候,壹定要寫下可能預見到的各種損失!避免對方違約後因賠償金額不清而產生糾紛。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合同法》頒布後,相關行政法規如《工礦、農副業承包合同條例》已經失效,相關違約責任不再適用。

第六,在起草合同時,及時準確地約定法院的管轄權,可以減少咨詢單位解決糾紛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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