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屬於程序性法律程序中的公力救濟程序。壹般而言,訴訟程序可以解釋為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而分階段、有條理地進行的壹切活動的總和,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
目錄
有特色
法律訴訟
權利的特征
主要結構
訴權的性質
債權
編輯這壹段有特點。
訴訟程序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是程序活動的階段和過程,另壹方面是壹種訴訟程序。
制度安排體現了程序主體之間的關系結構。訴訟程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訴訟活動不僅包括審判、調查、執行,還包括當事人的訴訟,因此訴訟程序相應地分為審判程序、調查程序、執行程序和當事人的訴訟程序。狹義的訴訟程序僅指行使司法權和訴權的程序。壹般來說,訴訟必然涉及國家司法權,尤其是司法權,所以很多學者習慣將訴訟程序簡稱為審判程序。應該說,“審判程序”壹詞揭示了訴訟程序的本質,將法官置於主導地位。但這樣做的結果是否定或抹殺了權利主體的訴訟地位,以審判權為基礎來審視訴訟過程,從而造成了訴訟程序結構的失衡。可見,審判程序的概念是不能被訴訟程序所取代的。為了便於集中討論,除非另有說明,這個概念是狹義的。以訴訟程序的形式調整社會關系,是統治者維護自身政治穩定和經濟秩序,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需要。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會矛盾和沖突對統治秩序的危害。危害越大,越有必要采用訴訟程序進行調整。訴訟程序以國家司法權為基礎,是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最有力和最終的救濟途徑。根據沖突解決的內容,訴訟程序可以細分為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三大類。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是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關系。因為刑事訴訟的目的是執行國家的刑罰權力,雖然刑事訴訟也隱含著對人權的保障,但這並不是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所以刑事訴訟大多表現為行使權力的程序。壹個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偵查、公訴、審判和執行幾個階段。法律訴訟
行政訴訟程序是行政相對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撤銷(救濟)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並侵犯其權利的法定程序。行政訴訟有兩個目的:壹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二是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其中前者目的與民事訴訟相同。民事訴訟程序是指國家司法機關為解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私法關系發生的糾紛而裁判的法律程序。民事訴訟的目的是多重的:保護私權、解決糾紛、維護私法秩序等。,這就決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的原則和規則具有最廣泛的適用性。也就是說,在三大訴訟程序中,民事訴訟程序占據著更為基礎的地位。以行政訴訟為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很大的相似性,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壹些規定,如回避、證據、期間、送達、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都可以參照行政訴訟程序適用。訴訟程序是“按照事後和個別公正有效處理具體糾紛的軸心來安排的”。其主要特征是:(1)常態。訴訟程序是由壹套科學的程序規則構成的,程序規則的制定總結了長期訴訟實踐的經驗,凝結了人類法律思想的精華,體現了訴訟程序本身的規律,對同性的程序行為和主體關系具有普遍適用性。(2)對話。訴訟程序不僅是靜態的、規範的,而且是動態的、對話的。所謂“對話”,訴訟程序
它是指訴訟程序主體之間的信息交流和溝通。主體之間的對話分兩個方向進行:壹是當事人之間的橫向對話(即反駁),二是法庭與當事人之間的縱向對話(即討論)。為了保證對話的合理性,訴訟程序的設計應保持當事人之間地位的平等和競爭,以及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對立和統壹。當事人通過反駁說服法官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法官在此基礎上通過判決理由說服當事人、上級法院和公眾。(3)程序結果的確定性。無論采取何種審級制度,訴訟程序最終指向的都是某種程序結果,即法院的判決。判決壹旦作出或送達,就具有約束力、決定性和既判力。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編輯這段訴訟行為
訴訟,又稱訴訟活動,是指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能夠產生訴訟效果的法律行為。包括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拘留、逮捕和審判;民事案件的受理、調查、取證、調解,以及當事人的起訴、應訴、舉證、辯論或者辯護。除了壹般法律行為的條件外,訴訟行為還必須符合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即案件必須由司法機關管轄;當事人必須具有當事人資格,犯罪行為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兩者都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依法由其訴訟代理人代理);案件不得以法院判決確定(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如果投訴得到處理,必須由受害人告知等。,而民事訴訟必須由當事人提起。由於民事訴訟程序在三大訴訟程序中占據基礎地位,下文專門論述民事訴訟行為及其調整法。法律訴訟
民事訴訟行為是人民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整個民事訴訟過程是由訴訟當事人有序的訴訟行為完成的。可以說,民事訴訟構成了整個訴訟過程的單元。沒有訴訟行為的鏈條,民事訴訟程序就無法繼續。同時,訴訟本身是訴訟程序的動力源。這表現在:壹方面,民事訴訟遵循不起訴和不理會原則,因此起訴是整個訴訟程序的根本動力;另壹方面,前壹種訴訟行為使後壹種訴訟行為成為必要和可能,訴訟活動的最終目的是使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在民事訴訟理論發展史上,德國學者曾將民事訴訟視為壹系列訴訟行為的總和,這壹觀點在歷史上長期占據主導地位。然而,隨著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的確立,“民事訴訟程序是訴訟行為的總和”的觀點受到了批判和挑戰。特別是在前蘇聯,各種正統的教科書都把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邏輯起點,而學者們對訴訟行為的關註卻很少。誠然,將民事訴訟僅僅視為訴訟行為的總和的觀點切斷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整體聯系,而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第壹次將民事訴訟的主體(其他訴訟參與人暫且不考慮)、訴訟的客體和訴訟的權利義務統壹起來。但也應該看到。無論是前蘇聯學者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者,對訴訟權利和義務都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訴訟權利義務的外化形式是訴訟行為,如當事人的起訴、應訴和上訴,法院的證據調查、訴訟指揮、送達和判決等。這些訴訟行為之間有* * *相似性嗎?民事訴訟法中如何科學調整?從理論上解決上述問題,無疑有助於我們進壹步認識調整民事訴訟程序的壹般規律。法律訴訟
從民事訴訟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因而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前提出發,我們可以拋開訴訟程序之外的實體權利義務的事實構成,直接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納入我們的研究視野。許多大陸法學者指出,壹切民事行為都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可以由訴訟權利義務的法律方式直接規定,根據法律規範所要求的法律事實直接轉化為主觀權利義務,在數量上占據絕對優勢;訴訟行為的另壹部分不能由訴訟權利義務的法定方式規定,主觀權利義務的內容也不能確定,除非當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當然,這種訴訟行為在數量上是很少的,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只能找到合意管轄和訴訟和解兩種。客觀的法律規範直接實現為訴訟權利,即訴訟法律關系。這種法律調整的方法在法理學上被稱為法律調整。在民事訴訟中堅持法律調整方法是完全必要的。
編輯本段的正確特征
首先,民事訴訟權利義務壹般具有概括性和普遍性的特點。不同主體依法取得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只有量的不同,沒有質的不同。客觀的法律規範能夠滿足和覆蓋不同主體在類似訴訟行為中的訴求。其次。民事訴訟行為不同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壹個重要特征是,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當排除意思主義,而排除表示主義,所以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原則上與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關。按照表現主義的理論,民事訴訟行為的效力是基於行為當時的客觀效果,而不是探究行為人的真實意思。因此,即使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與其表示不壹致,在效力的認定上也應以其客觀表示為準。表現主義(或客觀主義)在很多情況下與法家主義是壹致的。法家通過對訴訟權利義務內容的概括和對客觀法律事實的抽象和概括,確定了具體的民事訴訟行為類型,也解決了訴訟權利的具體範圍和生效時間。法律訴訟
再次,在民事訴訟中,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觀法律事實直接相關,所以。法定主義調整可以使訴訟權利義務主體具體化。壹般認為,民事訴訟中的法律關系是壹種雙方面的關系,任何訴訟行為都是法院的行為,而不是對方的行為。無論是訴訟主體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是基於特定的客觀法律事實,對這些客觀事實的法律評價是獨立於當事人意誌的。從現代民事訴訟法的實踐來看,絕大多數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是由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直接確定的。法律在規定此類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過程中,不考慮單個當事人的意誌或意思表示,而只著眼於是否構成客觀法律事實。比如當事人起訴的事實就足以使原告的立場具體化。根據不起訴不理原則,以及“無原告無法官”的法律諺語,當事人壹旦提起訴訟,其原告資格因起訴而被指定,是否屬於合法原告無關緊要。最後,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客體可以通過法定主義來規定。特定客體是構成特定訴訟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沒有客體或客體不確定。不存在訴訟法律關系的問題。為了界定訴訟權利義務的具體範圍,民事訴訟法必須從客觀的法律事實中概括出統壹的客體內容,這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已得到壹致認可。壹般來說,由於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訴訟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即客體)也不盡相同。就人民法院和當事人而言,其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客體是案件事實和實體債權;就人民法院、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而言,其訴訟權利義務的客體是案件的客觀事實。換言之,訴訟權利義務的客體可以概括為案件事實和實體法律關系,這為民事訴訟的法律調整提供了理論前提。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壹,法家主義的調整模式是調整民事訴訟行為的壹般規律。按照法家主義的要求,任何民事訴訟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都應由民事訴訟法明確統壹規定,是否成立應遵循意思表示主義(客觀主義),而不是采用意思主義。事實上,民事訴訟法最大限度地發揮了其抽象概括的功能,幾乎所有具有普遍內容的訴訟行為都被納入法律調整軌道。正是由於程序活動和程序規則的法律化,民事程序被賦予了規範調整的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民事訴訟法不是過於復雜,而是過於簡潔,不能完全滿足法定主義調整的要求。第二,我們不否認它在法定調整範圍之外。也有雙方根據自己的約定進行自我調整的領域,比如合意管轄、合意中止訴訟等。但是,與法家主義的調整範圍相比,這壹領域要小得多,僅限於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幾種形式,並且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不承認當事人之間存在訴訟法律關系。因此,民事訴訟法對這種能夠直接產生訴訟效果的訴訟法律行為有著極其嚴格的規定,其作用也僅限於法定調整方法的補充。
編輯這壹段的主要結構
訴訟程序的另壹層含義是主體之間的關系安排,即程序的主體結構,理論上也稱之為訴訟法律關系。訴訟程序涉及兩種不同的主體結構:壹是司法權與訴訟權利的關系,二是訴訟權利的關系。由於訴訟程序是典型的權力程序,權利主體的訴權與權利主體的司法權構成了訴訟程序的基本矛盾。訴權(或訴訟權利)理論在民事訴訟法學中由來已久,出現過私人訴權、抽象訴權、具體訴權、本案裁判權、訴訟內外動態訴權、訴權否認等理論學說。19世紀以前,公法不發達,私法訴權理論(即私人訴權理論)占據主導地位。根據這壹理論,訴權是每壹項實體權利受到侵害後的特殊權利,是實體權利的組成部分,在訴訟中實現。私訴權理論的缺陷在於,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查明原告是否擁有實體權利,否則不予受理,這就使實體權利成為訴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從而從根本上顛倒了訴權行使與實體權利認定的時序關系。馬克思對此進行了尖銳的批評。他說:“應該認為,不承認私人個人有權起訴自己私人案件的立法違反了公民社會最起碼的基本原則。這樣,訴權就從天然的獨立私權變成了國家通過法官授予的特權。”19世紀下半葉,隨著公權概念的興起,訴權從最初的私權演變為公法上的國家的權利,抽象訴權(與之相對的是訴權的否定)、具體訴權(即權利保護權)、本案裁判權、訴訟中的動態訴權、司法訴權相繼出現。上述理論都認為,訴權是壹種純粹的程序性權利,壹種純粹的公法權利,訴權不是被告的權利,而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利;訴權不依附於民事權利,而是獨立於民事權利之外。進壹步發展訴權概念的是前蘇聯的雙重訴權理論。根據這壹理論,訴權是壹個表達許多不同概念的術語:壹是指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即起訴權,是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二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指主體在能夠強制執行義務人的狀態下的民事權利。雙重訴權理論首次明確了訴權概念的雙重含義,避免了混淆不同訴權概念的可能性。但是,雙重訴權理論也有缺陷,即訴權壹詞的模糊不利於法律的正確適用,因此有必要重新理解訴權的概念。
編輯本段中訴權的性質
我國壹般說訴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糾紛時提起訴訟的基本權利。訴權貫穿訴訟的全過程,成為訴訟的基礎;而且,訴權在訴訟程序的不同階段表現出不同的訴訟權利。筆者基本同意壹般觀點。認為訴權不是壹個表達不同概念的術語,民法上的訴權概念是確定的、統壹的。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訴權的性質和特征可以概括為:第壹,訴權既是壹項程序性權利,也是壹項實體性權利。訴權既有程序性規定,又有實體性規定,既包含程序性要素,也包含實體性要素。從實體權利的角度看,訴權是請求權,即當事人通過審判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其合法權益的權利,是訴權的內容。從程序權利來看,訴權就是起訴權,即在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糾紛時,請求法院給予司法保護的權利。訴權的實體性反映了訴權實現的可能性,訴權的程序性反映了訴權實現的現實性。我們承認訴權性質的雙重性,體現了我們保護訴權的態度,即無論原告實體權利是否存在,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其訴訟,從而實現訴權的現實性和可能性的統壹。第二,訴權不僅是壹項抽象權利,也是當事人享有的壹項具體權利。之所以抽象,是因為訴權本身是對所涉及的各種法律現象的理論概括;之所以具體,是因為訴權有其自身存在的要素。當事人是否有上訴權,要看是否具備上訴權的要件,不看別的。訴權的抽象性與具體性相統壹的意義在於,訴權的抽象性區別於訴權,訴權的具體性區別於訴權的能力。否認訴權的上述特征,就等於否認訴權概念本身。第三,訴權既是壹項客觀權利,也是壹項主觀權利。訴權的客觀性體現在訴權是由憲法、人民法組織法和民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賦予的。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糾紛時,訴權產生並存在,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人民法院)都無權隨意剝奪權利人的訴權。訴權的主體性體現在訴權由當事人主張,人民法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保護無人主張的民事實體權利。事實上,民事訴訟中訴訟要件理論的發展是由訴權的主體性決定的。區分訴權的客觀性和主觀性的意義在於,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是保護真正享有訴權的權利人(當然,同時也要保護當事人的程序利益),防止訴權的濫用。第四,訴權是從訴訟之外使用它的權力。以往的許多訴權理論,如抽象訴權、具體訴權、具體訴權、本案判決請求等,都將訴權概念與實際訴訟程序割裂開來,認為訴權是壹種存在於訴訟之外的權利,是民事權益糾紛出現後的壹種狀態,是訴訟制度運行的動力。但這並不意味著訴權不能進入實際的訴訟程序,也不意味著訴權自始至終被否定以進行訴訟的效力——訴權仍然是構成民事訴訟程序基礎的權利。
編輯本段的訴訟權
與訴權(訴訟權利)相對應的是權力主體的司法權。司法權是審判權和司法權的統稱,是法院專有的,是壹種專屬權力,即除法院外,不允許其他機關行使這種權力。司法權是解決沖突的最後手段。各類社會矛盾最終以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形式提交法院裁決。該法院將通過法庭聽證以裁決的方式解決爭端,解決沖突並保障國家法律的實施。司法權具有和平性和非自助性,在啟動性、多方參與性、集權性、終局性和裁判的權威性方面具有被動性或回應性。筆者認為,司法權最重要的特征是被動性。司法權的被動性在程序法上表現為不起訴和無視原則。據此,訴訟程序的啟動、運行和終結應由當事人決定。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法院不予認可,法院必須在當事人主張的範圍內作出裁定。可見,司法權的被動性意味著司法權受訴權制約,這與訴權與司法權的關系結構是壹致的。訴權與司法權的關系結構壹直是訴訟法律關系理論所要解決的問題。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的重點是將訴訟程序理解為程序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關系。但理論界對訴訟權利義務的性質存在不同看法,由此產生了三種學說:壹面關系說、兩面關系說、三面關系說。其中,片面論認為訴訟的法律關系是原告與被告的關系,法官僅扮演仲裁員的角色;雙面關系理論認為,訴訟法律關系是公法,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直接的訴訟關系,訴訟法律關系只能是法院與原告或被告之間的雙面關系;三邊關系理論主張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之間形成訴訟法律關系。要明確訴訟法律關系的性質,首先要從概念上明確訴訟的含義、要素和結構。民事訴訟本質上是當事人運用“公權”保護“私權”的活動。只有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才能稱為“訴訟”。訴訟主要屬於程序法的概念,應該只發生在當事人和法院之間。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雙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