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會如何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
1.企業工會委員會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包括參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人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本企業的勞動爭議,在分清是非、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2.《勞動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二、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中的作用
企業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過程中的作用主要通過其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代表來發揮。他們既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開展調解工作。雖然企業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過程中以其特殊地位組織和參與調解,但要註意不能代替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勞動爭議事項的具體調解工作應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
三。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證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企業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行為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工會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壹)克扣職工工資;
(二)未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監督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工會必須參與調查和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和其他嚴重的雇員健康問題。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要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停工、怠工時,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進行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解決方案。企事業單位要解決職工的合理訴求。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與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總工會可以為其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應當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壹條
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壹道,教育職工當家作主,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體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者的評選、表彰、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影響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他們應該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措施,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