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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來源是什麽?

從法律人的職業來看,所謂法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說服力,可以作為法律人法律決策的規範或準則的來源的材料,如成文法、判例、習慣、判例等。

在法律實踐中,法律淵源的主要分類是正式法律淵源和非正式法律淵源。

正式法的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直接作為法人法律決定的規範性淵源的材料,如憲法、法律、法規等。,主要為成文法,即不同國家機關根據特定職能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至於法律的形式淵源,法律人必須考慮;換言之,法人有適用這些規則的法律義務。非正式法律淵源是指那些沒有明確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說服力,能夠構成法律人法律決策的標準來源的材料,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仰、社會思潮、習慣、鄉規民約、社區法規、權威法律著作、外國法律等。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來源於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規範性文件、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是由我國的國家性質和法律決定的。

(1)憲法

憲法是每個民主國家最根本的法律淵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象征或標誌,憲法的權威直接來自人民。

(2)法律

對法律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我們在這裏只使用狹義的法律。在當代中國法律的起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規範性決定和命令也是法律淵源之壹。目前,中國的行政法規數量遠遠超過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數量。

(四)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規範性文件。

這三類是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某些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法和立法法,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此外,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和執行機關作出的具有規範性的決定、命令和決議,也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淵源之壹。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只有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才有效。

(五)特別行政區法律

根據憲法,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這是“壹國兩制”的憲制體現。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全國其他地區的經濟、政治和法律制度,即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若幹年,因此在立法權限和法律形式上也有特殊性。特別行政區法規已經成為當代中國法律淵源中的壹個單獨的範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6)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的以國際法為主體的雙邊和多邊協定,以及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條約生效後,根據“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慣例,對締約國的國家機關、組織和公民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國際條約也是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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