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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許對企業資產進行重估的情況有哪些?

企業清算

企業清算的原因

歸納起來,主要有:

(1)解散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合資企業合作期滿後不解散;合作企業壹方或多方違反本合同章程,提前終止合作關系;企業發生嚴重經營虧損,經停業整頓仍不能達到扭虧目的的,由主管部門申請批準解散。無論何種形式的解散,都必須清算。

(2)企業並購因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變化、兼並等事項會造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被合並企業應進行財務清算。或者壹個企業與其他企業合並,被合並的企業應當進行清算。

(3)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因經營不善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十五日內成立清算機構,接受企業並負責破產處理。

(四)因其他原因清算的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虧損,致使企業無法經營的,應當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汙染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停業、註銷的,應當進行清算。

企業清算的分類

(1)按企業終止原因分類

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

(2)按清算性質分類。

它可以分為普通清算、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

三、企業清算的方法和程序

(壹)企業清算方式

解散和清算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因資金轉移而引起的解散和清算。企業解散時,壹個或幾個投資者將其資本作價給其他投資者,由其他投資者繼續經營,如:合作、合資、聯營,合同期滿後繼續經營;另壹種是完全解散導致的清算。企業解散時,應當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算,收回全部債權,變賣全部財產和物資,清償債務,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企業因嚴重虧損無法繼續經營,合作期滿後各方均無意繼續經營。

(二)企業解散和清算程序

1.申請批準。

2.建立清算機構

(1)清理公司財務,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務;

(四)清償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3.制定清算計劃

4.編制解散日(清算日)的會計報表

5.核算清算損益,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

(1)支付所欠員工的工資、福利費和勞保;

(二)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所欠其他債務。

6.編制清算結束日的會計報表,編制清算結束報告。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編制結束日的會計報表,並向有關部門報送清算報告。

7.辦理停業登記

壹.清算財產的估價

清算財產的估價壹般可采用三種估價方法:

1.賬面凈值估價

2.重估估價

3.可變現凈值估價

二。解散和清算的賬戶設置

1.“清算損益”賬戶

本科目綜合反映清算期間因清算工作而最終發生的損益。借記登記清算損失、費用和應交稅金;債權人登記清算收入;期末余額代表貸方的凈清算收入,余額代表借方的凈清算損失。清算結束後,平衡該賬戶,將其損益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賬戶。

清算損益表

登記清算損失、費用和應付稅款,並登記清算收益;未清余額表示貸方凈清算收入。

2.“清算費用”

本科目用於反映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費用。借方登記已發生的費用金額,余額不從貸方結轉至“清算損益”科目。如果清算業務不多,清算期間無需設置“清算費用”賬戶,各種損益只需通過“清算損益”賬戶即可全面反映。

清算費用

註冊費金額結轉至清算損益賬戶。

三、解散下的產權轉讓會計處理

產權轉讓模式下的清算,是指企業清算結束後,在不變現資產的情況下,將企業的產權歸還給其他企業。

由其他企業繼續經營。在產權轉讓的清算方式下,所有投資者都要明確自己的凈資本,從而合理確定資本的轉讓價格,確保價格合理。投資者資本的確立有兩種方式:賬面凈值法和重估法。

(1)賬面凈值法

賬面凈值法是指以投資者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轉讓產權金額的方法。在這種分配方式中,轉讓方待分配的凈資本是根據解散日資產負債表反映的凈資產值減去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清算費用,按照出資比例確定的。

(2)再評價方法

再評估法是指根據投資者的再評估價值確定產權轉讓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清算機構重新評估企業現有的財產和物資,以確定轉移資本的數額。當企業資產按照市場價格、重置價值和預期盈利能力進行重估時,有些資產會增值,有些資產會貶值。評估增值計入“清算損益”;重估折舊應計入清算損益借方;重估增值和折舊之間的差異是重估損益,從中減去清算損益,獲得凈清算損益。如果收益超過損失,則為清算凈收益。

四、完全解散模式下的會計處理

完全解散法是指對企業的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算,收回各類債權,變賣全部財產物資,清償各類債務,最後將剩余財產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財產物資的出售應爭取合理公平的價格,防止因估價過低而影響債權人的經濟利益。企業不能在所有財產和物資尚未出售和支付之前向投資者分配資本,企業的凈資本分配應在支付清算費用、納稅、歸還銀行貸款和清償各種債務後進行。

企業完全解散時,應采用清算方式。在這種清算方式下,會計核算內容包括:

(1)結賬,計算損益,編制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

(2)反映清算費用。

(3)反映出售財產物資的收入及其損益。如果出售收入大於財產物資的賬面價值,應貸記“清算損益”科目,出售損失借記“清算損益”科目。出售財產物資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其附加,也應計入“清算損益”科目的借方。

(4)收回的債權和壞賬損失的核算。

(5)未實現待攤費用、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核算。

(6)劃轉清算凈損益和所有者權益賬戶,分配剩余財產。

(7)編制清算損益表、清算期間貨幣資金收支表和清算後的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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