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違憲責任。
壹.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予以確定。
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壹,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時,才構成犯罪,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對國家承擔的壹種法律責任,符合以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作為刑事責任的前提。
第三,刑法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壹法律依據。
第四,刑事責任是懲罰性責任,所以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
第五,刑事責任基本上是個人責任。同時,刑事責任還包括集體責任,如“單位犯罪”。
第二,民事責任
(壹)民事責任的功能和特征
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民法、違反合同或民法規定而產生的壹種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壹,民事責任主要是壹種救濟責任,當然也有懲罰的內容。
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壹種財產責任,包括其他形式的責任。
第三,民事責任主要是壹方對另壹方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大部分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民事責任的分類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責任、壹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在於:
(1)被違反的義務和它所依據的法律是不同的。違約責任是行為人違反約定的合同義務,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不以當事人之間的先存合同關系為基礎,主要依據民法關於侵權損害的規定確定。
(2)被侵害的權益性質不同。違約侵害合同相對人的債權,屬於相對權,侵害的是特定個人的利益;侵權行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權、人格權、生命權、財產權等絕對權,有些侵權行為侵害的是社會利益。
(3)受害人和責任人的範圍不同。違約責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關系的相對人;侵權責任的受害人不壹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缺陷產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責任構成不同。違約責任的核心是違約的存在;壹般侵權責任不僅要求侵權行為,還要求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特殊性在於不以過錯為責任條件,而是以法律的特殊規定為前提,如產品責任。
(三)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在確定和歸屬法律責任時必須遵循的標準和規則。確定民事責任有三個原則:絕對責任、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
1,絕對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就存在著外在的聯系,就應當承擔責任。
2.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危害行為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主觀心理狀態。故意和過失是過失的兩種形式。如果事件的發生不是基於行為人的意誌,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註意”的,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在雙方對所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基於公平的理念,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等情況,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給予適當的賠償。比如壹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造成損害負責,緊急避險對造成損害負責。
3.嚴格責任是指比通常的未盡合理註意的責任標準更嚴格的責任標準,責任產生於傷害事件本應避免的地方,而不管其采取了何種註意和謹慎。
第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的特點是:
第壹,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行政相對人是負有遵守行政法義務的普通公民和法人。
第二,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
第三,壹般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的方法。
第四,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多樣化,包括行為責任、精神責任、財產責任和個人責任。
第四,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公民的活動與憲法規定相抵觸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違憲責任的起因是違憲行為。在中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