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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國有企業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各項法律法規的完善,我國國有企業經過市場經濟的洗禮,已經逐漸走向成熟。但是,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法制建設比較薄弱,市場意識、法律意識、合同意識不強,合同管理不規範,造成了壹些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特別是近年來,國有企業涉及企業改制、民事、經濟和行政糾紛日益增多,企業經營面臨諸多市場和法律風險。因此,實現合法經營,加強內部管理,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經營風險,是企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壹些具有現代管理意識的企業和企業家特別重視企業的法律事務,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設立企業法律顧問,把依法經營納入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

1國有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於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或者由於企業自身及相關當事人未能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從而導致對企業不利的法律後果的可能性。因為現在的國企脫胎於以前的國企,沒有做好作為單壹主體面對法律問題的充分準備。很多國企本身沒有專門的法律部門,也沒有專屬的法律顧問。他們經常以緊急的方式處理他們面臨的法律問題。當出現糾紛時,他們會臨時聘請律師。糾紛解決後,這種關系就解除了,長期穩定的預防機制也沒有建立起來。

1.1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常識和意識。

①合同評審的規範化管理不完善,對事前評審、論證和調查重視不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存在很多實體和程序上的問題:壹些管理者僅僅因為哥們的激情和人情往來就違規甚至草率簽訂合同,導致合同權利義務出現錯誤。

②亂擔保現象嚴重,違約責任追究困難。有時候,他們很被動,替別人承擔履約責任,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又無能為力。

1.2依法維權意識不強。

壹些企業因為機制不完善,在合同糾紛的情況下盡力協商,但效果不是很樂觀。針對貨款拖欠問題,有的企業來催債,但由於債務人故意拖延、隱匿財產,不僅效果不佳,而且增加了催債成本,卻很少使用仲裁、訴訟等法律救濟手段。還有國企管理者維權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導致部分外債難以收回,形成壞賬,積累了大量不良資產。有時候因為無視自己的合法權利,很多案件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就不再受理,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

1.3企業改制和對外投資過程中違規操作明顯。

有的企業通過重組逃廢債務,使得債權人利益得不到保護;還有的利用內部優惠政策,通過各種手段故意壓低資產評估價格;低價買入優質國有資產後,迅速轉手,壹夜暴富。改制存在重大隱患,也嚴重損害職工利益。

2建立和完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必要性

2.1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需要

隨著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股權轉讓管理辦法》等1、1部門規章和30多個規範性文件的出臺,大型國有企業將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提上了議事日程。有的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配備專門的法律人員,通過參與經營決策、企業管理和承辦具體法律事務來實現職能。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對中央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導、規範和保障作用。

2.2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的壹切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的調整和規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更大。正如世界排名第六的英國路威律師事務所RobertLewis所說:“壹些大型國企的高管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會給企業帶來的危害,沒有像外企的同行壹樣采取措施防範法律風險。使其企業像壹個既無正規訓練又無足夠裝備的新兵,試圖擊退壹大群入侵的合法風險敵軍。”可見,國有企業必須了解和熟悉被投資國的法律環境,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才能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2.3提高企業依法經營管理能力的需要

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是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的。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主體,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因為違法而受到法律的懲罰,或者因為不懂法而失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

3建立和完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措施

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是指對各種不規範行為可能造成的風險,在風險發生之前采取防範措施而形成的機制。包括企業成員法律意識的培養、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廉政自律機制的形成。

3.1加快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我們有自己專門的法律部門,在合同審核、簽訂和履行、投資和合作項目等環節隨時防範法律風險,將糾紛產生的原因消除在初始階段。這就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這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重要組織保障。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壹步加強而提出的。國務院SASAC《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進壹步明確,重點國有企業要建立健全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目前,我國企業法律顧問超過65438+萬人。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很好地發揮了法律顧問、法律培訓、法律監督的作用,角色也從打官司、討債轉變為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建立企業法律機制。正如壹位知名企業家所說,“企業就像壹輛汽車,工程師、經濟學家、會計師和法律顧問就是它的四個輪子。如果壹輛車想要前進,四個輪子中的壹個是不夠的。”

國資委(SASAC)要求在所有中央企業和地方重點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法律事務機構。大型企業也應該實施總法律顧問制度。在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壹直是大型企業普遍采用的壹項重要管理制度。比如美國新澤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法國的埃爾夫石油公司,德國的西門子公司等。都有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分別有壹兩百名法律顧問。這些法律制度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追求利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糾紛最小化為目標,在企業生產經營階段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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