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法律責任相關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1合同法第113條
2刑法第137、163、164、223、229、389、391、193條。
7.2法律責任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
7.2.1法律責任的概念及建築法中連帶責任的歸納。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壹些不利的法律後果。與道德責任或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兩個主要特點:第壹,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原因可能不同,但最終依據壹定是法律;第二,法律責任是國家強制性的。即法律責任的履行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1.法律責任的分類
(1)根據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法律責任壹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民法、違反合同或民法規定而產生的壹種法律責任。
2)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行政法規定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3)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予以認定。
(2)根據責任人之間的* * *關系,可以將* * *連帶責任分為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
1)份額責任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責任人承擔壹定份額的民事責任。
2)連帶責任是違反連帶債務或法律規定的連帶責任,各責任人有連帶關系。連帶關系是指各責任人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而不考慮責任份額和順序。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2.我國建築法中連帶責任的引入
對於權利人來說,連帶責任比連帶責任更充分、更方便、更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建築法規定了大量的連帶責任,以體現建築法的公法特征。以下是對《建築法》中連帶責任的總結。
1)***與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 * *與承包商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2)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人和總承包人應對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實際施工人和接受分包或出借資質的單位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違法分包和違法分包與接受分包或者出借資質的單位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5)監理單位和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監理單位和采購人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監理單位根據合格簽字確認不合格結果,造成損失的,應當與采購人對被侵權方承擔連帶責任。
7)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7.2.2建設項目相關主體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五大行業之壹,以建築產品為主,從事建築生產經營活動。根據行業經營範圍的不同,建築業主要包括勘察設計業、建築安裝業、建設工程咨詢業(含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代理、工程建設監理代理等)。).由於建設項目具有投資大、不確定因素多等因素,其參與者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1.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屬於單位犯罪,但實行單罰制,即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2.串通投標罪。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為。
3.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會計、審計和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的嚴重行為。
4.中介組織人員出具文件重大失實罪。中介機構人員出具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機構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5.公司、企業人員受賄。公司、企業職工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6.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賄賂公司、企業員工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員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7.受賄罪。賄賂是指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8.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是指在經濟往來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上述單位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9.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嚴重行為。
7.2.3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作為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法律義務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與發包人簽訂委托合同。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作為受托人,不僅要履行合同雙方約定的義務,還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前者稱為約定義務,後者稱為法定義務。約定的義務會因合同的前提條件不同而有很大差異,但法定的義務應該是壹樣的。同時,因為合同中沒有規定,所以不免除。因此,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必須明確作為受托人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在履行委托合同過程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必須履行下列法定義務:
1.委托交易應在授權範圍內辦理。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內承接工程造價業務,禁止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2.委托事務應當親自完成,不得隨意委托他人辦理。
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為此,應規範事業單位內部組織制度,禁止形成所謂的“特殊”行為。
3.我們應當積極、勤勉、謹慎地履行委托事務。
相關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規範、科學、合理、周密的工作流程,嚴格審核程序,使委托事務結果報告符合“合法、科學、真實、完整、準確”的標準。
4.應充分履行報告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零壹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因此,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當根據委托合同向委托人報告結果,報告的結果不僅在時間和形式上,而且在質量上都應當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要求。
5.應全面履行合同前義務和合同後義務。
無論是在簽訂委托合同的談判中,還是在履行委托事務的過程中,或者在委托事務完成後,受托人對受托人在這三個階段所知悉的商業秘密都負有保密義務。
7.3法律責任典型案例分析
7.3.1基本情況
本案有兩個被告,壹個是企業法人,壹個是這個企業法人牽連的朱。被告上海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人被告)是壹家香港公司在上海投資設立的外商獨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被告人朱系香港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與法人被告人合作負責上海國內房地產業務。1994 2月21日,香港某公司董事會決定,被告朱可以從合作中獲得30%的凈利潤,可以代扣代繳。1994年3月8日,被告人朱與法人被告人簽訂協議,約定法人被告人朱投資經營的任何國內房地產,被告人朱獲得凈利潤的30%,法人被告人獲得凈利潤的70%。至1995年6月,雙方合作開發國內住宅項目7個,均由朱具體聯系、操作和管理。
期間,被告人朱以現金或存單的形式給予3名國家工作人員654.38+0.7萬元。5月2日,1996,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單位行賄罪,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單位法人和直接責任人被告人朱的刑事責任。
8.3.2爭議焦點
1)
單位犯罪的特征是什麽,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麽?
2)本案法人被告人犯受賄罪的事實和證據是否成立?
3)能否認定本案被告人犯有公司行賄罪?
簡短的評論
1.單位犯罪的特征及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特征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或者團體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或者負責人決定而實施的犯罪。壹般具有以下特點:
1)是單位本身的犯罪,而不是單位每個成員犯罪的總和。
2)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負責人決定,且與其經營活動密切相關。
3)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由於單位犯罪具有上述特征,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壹般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整體性,即單位的刑事責任是整個單位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單位內部成員的刑事責任。
2)具有雙重性,即原則上除了追究整個單位的刑事責任外,還需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3)具有局限性,即單位不能成為所有犯罪的主體,適用的刑罰也是有限的,即只能罰金。
2.本案中,被告人作為法人,認定單位行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刑法理論,犯罪構成具有四個相同的條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
單位受賄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犯罪。但本案中,被告作為法人有行賄故意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首先,被告朱某不是法人被告的董事、副總經理,而只是某香港(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副總經理,其次,預提利潤是法人被告與被告朱某的約定,朱某預提利潤是根據合同行使權利。至於如何處理被告朱的應計利潤,與法人被告無關。第三,沒有證據證明法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董事明知被告人朱要獎勵國家工作人員。最後,沒有證據證明法人被告為此謀取不正當利益。
認定法人被告人具有犯罪客觀要件,在事實和證據上也是有問題的。首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朱以法人被告人的名義給予他人現金。其次,不能證明被告人朱送給他人的現金是法人被告人。第三,被告人朱累計獲利30%,遠遠超過654.38元+70萬元。認定被告人朱用於送人的錢款為法人被告人,其個人投資或存入銀行的錢款屬於被告人朱本人,顯然不合邏輯。
刑事訴訟所依據的案件事實,是指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如果不能用證據證明,就不能說是事實;本案中,法人被告人在單位犯行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本案現有材料不能證明被告人作為法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單位受賄罪,還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犯罪主體是法人,載體是法人的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主觀方面是法人有行賄的直接故意,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是法人違反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4)犯罪客體是侵犯國家機關的廉潔性。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首先,本案不存在代表法人意誌行賄的載體;其次,本案法人被告沒有故意賄賂他人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再次,法人被告客觀上沒有行賄罪。因此,本案現有材料不能證明被告人作為法人已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