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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畢業論文8000字範文

法律是保護我們安全的重要內容,它存在於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下是我8000字法學畢業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8000字畢業論文1:論法律信仰形成的法理基礎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當今依法治國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界定法律信仰與良法的概念,闡述什麽樣的法律可以被信仰,從而說明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法律信仰良法作用

壹.前言

十二年來,依法治國壹直是我國的基本方略。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前景,我國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上都有法可依。雖然有法律,但在實踐中,法律比法律更強大,人比法律更強大,用文字代替法律,用權利廢除法律。為什麽會這樣?說到底,法律是不信的。如果法律不被相信,它就和壹張紙沒什麽區別,就像波爾曼說的那樣。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名存實亡。?法律作為信仰的唯壹對象,在培育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應該相信什麽樣的法律呢?善法作為壹種不同於惡法的善法,應當被視為法律信仰的天然對象。基於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本文通過以下邏輯分析良法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壹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著關鍵作用,那麽什麽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具有合理價值、標準、制度和程序的良法應該是法律信仰的對象。

第二,法律信仰與良法的定義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這個詞在《辭海》中沒有具體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是:?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某種教義的極端確信和尊重,是行動的準則。?謝輝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壹:壹方面,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仰為前提,以法律規則為其控制下的行為準則;另壹方面,它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下的活動。?因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相信和尊重法律,並將這種確信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準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壹個動態的過程,不是靜態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壹。換言之,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中,也存在於法治實踐中。

(2)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律哲學範疇,是壹個廣義的、發展中的概念,它包括法律的實質善和形式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給良法下壹個準確的定義並不容易,所以我們可以從良法的標準來討論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理性、規範理性、制度理性和程序理性。筆者認為,良法應該從應然的角度來考慮,良法應該是實質善與形式善的有機統壹。因此,法律應該是什麽,而不是法律現在是什麽或者曾經是什麽。價值理性應該是良法的靈魂,規範理性、制度理性和程序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理性。因此,壹部好的法律應當符合自然、社會和人類發展的規律,滿足主體享有最普遍的人權、公平正義,能夠被大多數獨立的社會主體信仰和行使的標準。

第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壹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壹種信仰,應該只被法律所信仰和尊重,而不是被權力、主義、風俗習慣等客體所信仰和尊重。如果有法律之外的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無法培養。法律的三個品質是什麽?自由-人權,功利-利益,安全-救濟?法律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是內在因素。此外,規範至上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正因為法律在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方面的特性和至高無上性,法律才是法律信仰的唯壹對象。

第四,什麽樣的法律會被相信?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被社會主體尊重和行使,法治才能實現,但只要是法律就不壹定被信仰。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標準合理、制度合理、程序合理的特點,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必然性。

第五,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根據謝輝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仰和法律信仰支配下的活動,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實現:1。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法律信仰是壹個關於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它包含了個體對法律的確信和尊重,並將這種確信和尊重內化為壹種不變的觀念,而這種確信和尊重的前提是法律能夠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功利-利益、保障-救濟和自由-人權而具有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在法律實踐中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律的善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施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良法——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法律,才能得到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和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相信和尊重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不及物動詞結論

法律信仰在當今法治社會中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想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人的信仰,首先法律應該是壹部好的法律,並且應該得到有效的實施。法律法規的泛濫不僅會帶來各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的職業自律。法律人職業素質的下降,無疑會促使人們尋找法律體系之外的其他渠道,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即訴諸私力救濟。因此,法律不僅要在制定過程中接近良法,而且要得到有效實施,從而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仰,進而信仰法律。

註意事項:

①【美】波爾曼。法律和宗教。人生?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991: 28。

②李龍。良法之上。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1: 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1979: 565。

④謝輝。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之上。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1: 71-72。

⑥鐘明霞、範。關於法律信仰的幾個問題?中國法律. 1998 (2)。

⑦謝飛。論法律信仰形成的前提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謝輝。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 1997: 15。

8000字畢業論文2:論保險法中道德風險的法律防範

保險在社會中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在保險法律關系的實踐中也有不少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險活動中法律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和產生原因,並分析了我國保險法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方面的缺陷,從法律人的角度對我國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關鍵詞保險道德風險保險道德

壹,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成因

(壹)保險道德風險的基本概念

道德風險是指與人的道德有關的無形因素,即由於個人的不誠實、不誠實或不當嘗試而導致社會財富毀滅和人身傷亡的原因和條件。道德風險過去主要存在於經濟領域,但近年來,隨著保險領域的不斷擴大,加上保險制度的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道德風險在保險領域越來越普遍,保險道德風險成為保險行業特有的術語。

?保險道德風險?是指通過保險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壹種精神或心理狀態,即投保人為了謀求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而投保,通過促成或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危險。本文認為,保險道德風險的主體除被保險人外,還應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與壹般風險相比,保險道德風險有其自身的特點。壹般來說,實際的危險是有形的,而保險道德風險是無形的,用保險業的相關法律很難預測,所以很難識別。

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風險和補償損失,但人為的保險道德風險造成了保險機制的異常運行,因此需要從法律角度尋求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具體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發生率。

(二)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成因

隨著社會的發展,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虛構保險標的;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故意違反通知和保證義務的;故意編造從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道德風險源於人的自利本性,人在利益驅動下可能會做出壹些違法行為。此外,保險機制的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了保險道德風險的普遍存在。保險道德風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保險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雙方或形成合作關系的雙方對某些事件的認識或概率分布,其中壹方擁有另壹方不知道的信息,在相應的經濟人之間沒有對稱分布。在社會保險活動中,投保人對保險產品的信息來源於保險人和中介機構的介紹。保險人通過被保險人和中介掌握保險標的的信息。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

2.逆向選擇的存在。所謂逆向選擇,是指事先隱藏信息的行為。在保險過程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必須達到完全的信息對稱和知識,才能簽訂保險合同。但現實中,這種絕對認識和表白的現象是不存在的,我們雙方都不可能絕對認識對方的形象。所以投保人在投保的時候,往往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險種,而不會讓保險公司知道這方面的所有信息。所以,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公司總是處於劣勢。導致部分投保人不願意將投保人已有的風險狀況告知保險人,保險人處於被動地位,要為投保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風險。

3.立法對相關利益方的規制不足。人追求利益的欲望是無止境的。在利益的驅動下,壹些人會做出壹些違法行為,導致保險活動中出現保險道德風險。為了降低甚至消除保險道德風險,加強對相關主體的監管至關重要。正是由於現有立法對保險道德風險的規制力度不夠,對保險欺詐和保險詐騙的懲治力度不夠,才會導致保險道德風險的普遍存在。

中國的保險法還不完善。我國現行保險法及其配套法規還不是很健全。存在保險利益不明確、歸責原則不合理、缺乏近因原則規定等立法缺陷。特別是在約束方面,對保險欺詐的懲罰力度不夠,客觀上縱容了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導致的保險道德風險,主要是保險法相關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可以通過在保險法中確立和適用相關原則和制度來解決。它通過在保險法中規定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制度,對解決保險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有效的作用。還可以通過加大對保險欺詐的處罰力度,約束所有保險利益相關者,防範保險道德風險。因此,歸根結底還是要從立法的角度來防範保險道德風險。

二、我國《保險法》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方面的缺陷

(壹)保險利益不明確

保險利益原則對於防範保險道德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並不明確。特別是,對於誰和何時應存在可保利益,沒有詳細的規定。

保險利益屬於誰,大多數國家規定是被保險人,我國保險法規定是被保險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有更明確的保險利益。因為,如果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不存在保險利益,且被保險人是合同的受益人,保險標的的損失不僅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還會給其帶來利益。這就容易導致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

(二)缺乏對近因原則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只是在相關條款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沒有明文規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材料。保險人應當及時核實,屬於保險責任的,履行保險責任;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通知書?。近因原則是確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主要依據。正確識別近因對於防範保險道德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有必要在保險法中增加對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準的明確規定。

(C)歸責原則不恰當

根據保險通則,保險責任的歸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就保險領域而言,是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果事故原因屬於保險範圍,那麽保險人必須承擔保險責任。無論事故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是受益人的過錯造成的。

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可以使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得到及時賠償,有利於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但由於保險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無法及時準確地獲得事故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因此保險人很難證明投保人是否故意。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上增加了保險人的負擔和保險道德風險。

對欺詐性保險和其他相關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

《保險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主要承擔騙保後的合同違約責任。?收益與風險相稱?這是壹句古老的法律諺語,意思是妳必須承擔相當大的風險才能獲得壹定的利益。如果收益大於風險,必然導致違法行為。保險欺詐實施後承擔的責任遠小於通過保險欺詐獲得的利益,必然會產生道德風險。另外,現在保險領域廣泛存在保險道德風險的事實說明,僅僅讓他們承擔違約責任是不足以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因此,有必要在《保險法》中加大對保險欺詐和保險詐騙的處罰力度。

三,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立法建議

(壹)進壹步明確保險利益

?沒有利益的人沒有保險?保險利益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意義不言而喻。保險利益是具體而明確的,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對保險利益的不同理解來利用保險道德風險。

從《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真正有權領取保險金的是被保險人,而不是投標人。《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可見《保險法》第十二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明顯不壹致。

保險利益何時存在?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可以看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有可保利益。根據英美保險法的壹般規則,保險利益何時存在因不同的保險類型而異。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分別具有賠償和給付的特點,這就決定了保險利益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時限不盡相同。其中,對於財產保險合同,壹般要求從保險時起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止,對保險標的應當始終具有可保利益。相比之下,人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利益原則時,只要求有明確的時間點,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保險利益無關緊要。因此,我國《保險法》應借鑒英美法的規定,明確保險利益何時產生。

(二)增加近因原則的相關規定。

因為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近因原則。保險法應明確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準。根據近因原則的要求,認定近因的關鍵在於找到造成損害的因果關系。

對於近因原則的適用標準,保險業普遍認可直接作用說,即把對造成損害起最直接、最決定性作用的原因視為近因。保險事故作為直接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保險事故不是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原因,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3)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制度。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規定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於解決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保險合同簽訂前的逆向選擇問題具有重要作用。但如何解決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保險合同訂立後的道德風險?這取決於過錯責任制度的推定。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人很難證明投保人是否故意。通過法律規定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給投保人,可以使其受到相應的約束,這無疑有利於彌補保險人的信息滯後,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比如對於常見的車險騙保案件,由於被保險人和汽修廠經常共同騙保,因此更加隱蔽,這無疑增加了保險人對案件事實的調查難度,導致共同騙保暢通無阻。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適用將舉證責任轉移給了投保人,增加了投保人的舉證責任,必然會增加共同保險欺詐的難度,從而遏制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四)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首先,通過對詐騙者施加較重的經濟賠償責任,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從而更好地達到懲罰的目的。同樣,通過懲罰達到威懾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風險再次發生。其次,該系統具有補償功能。當補償性賠償不足以補償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時,懲罰性賠償可以更好地維護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第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可以鼓勵保險交易。同樣,這壹制度在保險領域的應用可以促進保險活動的正常進行,因為它使潛在的欺詐者認識到,遵守保險合同的規定比騙保更劃算。

註意事項:

景程。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與規避。福建財政. 2001 (5)。第37頁。

主編尹田。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監管。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第172頁。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第三十五頁。

魏和鄒國雄。論保險道德風險的法律防範。經濟學家。2002(3).第71頁。

參考資料:

楊林。遏制保險欺詐。中國保險. 2005 (8)。

[2]張歡。中國社會保險逆向選擇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管理世界。2006 (2)。

[3]黃海基。保險信息不對稱的表現及其影響。保險研究。2003 (12)。

和熊。保險領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經濟學分析。保險理論與實踐探索。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8000字畢業論文3:論法律服務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壹.導言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軍隊的法制建設備受關註。其中,法律服務的蓬勃發展,直接促進了國家政策和法律在軍隊的更好實施,對貫徹中央軍委依法治軍方針,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這些只是法律服務的壹些明顯的功能。事實上,對於軍隊來說,法律服務作為司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有利於加強我軍政治建設,發揮政治優勢,而且對貫徹依法治軍方針,依法治軍,拓展政治工作職能,形成政治工作合力,全面提高戰鬥力,保證完成各項任務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法律服務與軍隊政治工作的互動

(壹)軍事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的發展。

隨著依法治軍的方針和建設法治軍隊的需要,具有軍隊特色的法律服務在軍隊中應運而生。1995年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將司法行政、軍事安全、軍事審判、軍事檢察工作作為軍隊政治工作的組成部分,法律服務是司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政工條例》把?領導司法行政、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服務?作為總政治部的重要職責,領導和負責法律服務工作是各級政治機關的主要職責之壹。這樣,法律服務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就在軍隊政治工作的權威法規《政治工作條例》中得到了確立。由此可見,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的發展,將法律服務納入軍隊政治工作體系,有利於在實踐中加強法律服務的組織領導和健康發展。

(二)法律服務的發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

《政工條例》明確規定了法律服務工作和政工的* * *任務是什麽?打擊軍內違法犯罪和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破壞活動,從政治上、組織上凈化和鞏固軍隊,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和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這項任務的確定是由法律服務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和基層法律咨詢工作從法律角度為軍隊建設提供各種服務,適應軍隊建設需要,促進軍隊全面建設。這些任務和政治工作的任務方向是壹致的。因此,軍隊政治工作離不開法律服務,法律服務對於加強軍隊政治工作、實現政治工作任務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軍隊政治工作中的法律服務工作機制

(壹)開放法律服務,加強軍隊政治建設。

過去我軍的法律服務工作是有潛力的,沒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專業的法律隊伍,人員之間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出現法律問題,法律服務需求由保衛處、組織處、幹部處、宣傳處處理。這些法律問題體現在為行政長官和機關提供法律咨詢、為官兵提供涉法問題解答、協調處理軍地糾紛、參與訴訟調解、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隨著依法治國、依法治軍方針的實施,法律已經涉及到國家和軍隊生活的方方面面。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和渠道,單純依靠組織、幹部、宣傳、保衛等部門的工作,已經不能適應軍隊政治建設的需要。只有開辦法律服務,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解決涉法問題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實效性,發揮我軍政治工作的優勢。

(二)加強法律服務,落實依法治軍方針。

依法治軍,就是依法管理國防和軍隊建設,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納入法制化軌道。依法治軍是軍隊建設中壹項全局性、基礎性、長期性的任務。中國特色軍事法規體系的形成,為依法治軍提供了有力支撐。依法治軍是壹項系統工程。怎樣才能找到依法開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點?那就是通過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是貫徹軍事法規的壹個重要方面,對依法治軍、有效依法治軍發揮著巨大作用。

(3)加強法律服務,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軍事法律服務具有獨立的工作對象、任務和業務範圍,與政治工作中的保衛、組織、幹部、宣傳、紀檢等工作相比,具有獨特性。但是,法律服務工作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專業工作是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搞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務工作與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著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形成合力的關系。它對政治工作是壹個很好的充實,並促進政治工作其他方面的發展,形成政治工作的合力,更有利於政治任務的完成。其次,法律服務還可以促進紀檢、組織、幹部、宣傳、文化工作和群眾工作。法律服務工作與其他專業工作可以相輔相成,形成合力。把系統論中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原理運用到政治工作中,就壹定能做好政治工作,實現政治工作的任務和功能。

(四)搞好法律服務,加強基層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軍的生命線,在我軍建設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層政治工作是整個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體的體現。基層政治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部隊戰鬥力的生成,對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基層政治工作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目前,基層政治工作主要依據《軍隊基層建設綱要》。在貫徹這部法律的過程中,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法律服務工作要做好綱要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基層官兵樹立綱要就是法律的意識,從而增強貫徹綱要的自覺性。因此,法律服務工作要面向基層,幫助他們做好管理、培訓、理財、教育和法制宣傳、依法維權等工作。因此,法律服務在加強基層單位整體建設、加強基層政治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四。結束語

總之,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的發展,法律服務的發展又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軍事法律服務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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