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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法律規範和非法律規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在學習和宣傳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哪些法律規範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問題。對此,在研究過程中,出現了不同的意見。有的同誌認為,除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外,還應當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有的同誌認為還應該包括軍事法規等等。最後,經過各方面反復研究,壹致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法律規範構成,憲法是統帥,法律是骨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重要補充,不包括條例等規範性文件。為什麽中國的法律規範不包括規則等規範性文件?這就涉及到如何確定判斷標準。壹般來說,法律是壹種強制性的行為規則。據此,判斷壹個規範性文件是否屬於法律規範有兩個標準:壹是創制標準,即能否創制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新規則為標準。任何能創造新規則的規範性文件都是法律規範,否則就不是法律規範。規章等規範性文件是實施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權力創設新的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規則,所以不是法律規範。二是有效性標準,即以是否具有強制性為標準,凡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強制性的規範性文件都是法律規範。據此,應該包括規章制度等規範性文件,甚至包括國家機關發布的各種決定、決議、規定等文件,因為這些文件只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是具有強制性的。但深入研究後發現,強制約束力雖然也是法律規範的重要特征,但不是法律規範的主要特征,因為國家機關發布的各種指示、命令也具有強制性。因此,如果以強制約束力為標準,就會導致法律規範的泛化,必然降低法律規範的權威性。法律是壹種行為規則,這是法律規範最重要的特征。因此,以能否創造新的規則為依據來區分法律規範與非法律規範的區別更有幫助。規章制度等規範性文件也是行為規則,但不是由其創設的。它們只是將法律法規創設的規則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使其更加清晰和可操作。就實踐而言,壹些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在法律法規之外創設了壹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新規則,是越權和違法的。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這種情況將會得到更加及時的糾正。那麽,為什麽規章制度等規範性文件沒有創設權卻具有強制約束力呢?對此,需要註意的是,規章制度等規範性文件雖然也具有強制約束力,但與法律法規不同。第壹,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強制約束力是法律法規強制約束力的延伸,而不是強制約束力的最初來源,因為它是對法律法規實施的細化和具體化。二是規章制度等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據。法院有權審查實施法律法規的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作出的詳細具體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立法本意。如果發現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符合法律法規,法院有權直接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規章制度只能作為參考。所謂參考,就是規則符合法律法規的,法院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如果該規則與法律法規不壹致,法院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判決。可見,規則雖然具有強制約束力,但其強制約束力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說明規則的強制約束力是法律法規強制約束力的延伸。至於國家機關發布的決定、決議、規定等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強制約束力,只能在法院案件說理時引用,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作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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