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三改壹拆
是指浙江省政府決定從2013至2015,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舊住宅區、舊廠房、城中村改造和違法建築拆除(簡稱“三改壹拆”)三年行動。通過三年的努力,全市舊住宅區、舊廠房、舊村莊改造全面推進,違法建築拆除取得較大成效,違法建築行為得到全面遏制。
二、淳安農村壹戶能有多少平米?
1,這個標準還是老標準,就是批樓時的標準。現在,我們要處理的只是被認為違法的部分。
2、淳安縣農村私有住房用地管理程序及審批規定(2009-03-24)
(壹)農村私有住房審批原則
(1)壹戶壹宅原則
(二)符合規劃原則。
(3)拆舊建新的原則。宅基地的審批必須堅持先拆舊房後建新房的原則。騰出來的舊房基地由村裏整體復墾,盡量復墾或者依法安排其他建設使用。對於那些不拆除舊建築的人,新建築將不會被批準。
(二)農村私有住房用地標準(含附樓、陽臺)
小家庭(1-2人):占用耕地67.5m2,非耕地75m2。
中戶(3-5人):占用耕地99㎡,占用非耕地110㎡。
大家庭(6人以上):占用耕地125m2,占用非耕地140m2。
(三)農村村民私有住房審批條件。
1.農村私人建房的對象必須是符合建房條件的本村在冊農業人口。
2、獨生子女證按兩人計算。
3、退休和回鄉定居的城鎮居民,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許可證審批拆遷。面積以小戶計算,不得再申請審批其他宅基地。
4.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申請建房和購房,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房發放土地使用證。
5.對60歲以上的農民,壹般不允許單獨申請建房,對人均面積超過法定平均面積的農民,不允許單獨申請建房。且住戶必須是無房戶或面積不足的少房戶,並在申請建房前辦理合並房屋的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嚴禁私自組合房屋。
(四)農村私有房屋的審批程序
土地使用者申請→村委會討論通過,公示7天→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國土所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結果告知。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建設用地。
(1)申請新宅基地前,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與其父母世世代代單獨申請建房用地的;
(三)接受住房調整的人調整的宅基地達到規定面積的;
(4)違法建築不處理、不封閉的;
(5)年滿60周歲以上的,與親屬單獨申請建房;
(六)在申請建設用地前,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的;
(7)房屋合並後,未辦理集體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申請新建房屋;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四、淳安縣《關於實施全縣農村集體土地違法建築認定和處理的意見》(該政策在全省、本地區基本壹致)
各鄉鎮黨委、政府及縣直各單位:
為進壹步深化和鞏固我縣“三改壹拆”行動,加強我縣轄區土地管理,依法規範用地行為,根據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和《關於開展無違法建設縣城創建活動的實施意見》,現將我縣農村集體土地上違法建築認定和處理的有關意見明確如下:
壹.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全縣範圍內農村集體土地上現有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但各鎮(清溪新城)已處理的除外。農村特色歷史建築按照《關於加強農村特色歷史建築保護的實施意見》(鄭春辦發[2013]96號)執行。
二、主體的確定與實施
全縣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築由各鎮(清溪新城)負責調查、認定和處理,國土、規劃、建管、交通、水利、林業等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各鎮(清溪新城)按各自職責做好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三,處理方式
該縣農村集體土地違法建設的處理包括拆遷、有償使用、辦理手續三種情況,可以辦理手續:
(壹)應當拆除的情形
1.違法占地建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建築;
2 .市級、省級和部級衛星遙感調查結果,未經批準且整改不到位的;
3.未經批準建設,且不符合建設條件的;
4.屬於依法需要拆除的“壹戶多房”:
(1)農民建新房,舊的該拆而沒拆;
(2)不符合入戶條件,未經批準建新房且舊房未拆除的;
(3)2008年以後農民住房建設不符合合理入戶條件:獨生子女隨戶分離(第三代子女結婚後除外);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在農業戶口,父母不和子女分戶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子女未成年,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分家的;與父母同住,丈夫有房或享受國家住房政策補貼,但單獨居住的已婚婦女。
(四)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購買,現狀和用途已變更為住宅的;
(五)雖有權證來源,但依法應當撤銷或者已經撤銷的;
(六)農民建房,經審查不符合建房條件並入戶,或者並入戶但實際使用假戶的;
(七)超過規定使用面積,擁有多戶部分祖屋所有權,原祖屋所有權已註銷,條件成熟的;
(八)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使用假名、化名非法取得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批準的,或者農村居民非法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房批準的;
5.未按照臨時用地的有關規定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
6 .異地占用耕地,超過批準面積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
7.原拆原建或者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積超過標準面積50%(含50%)或者建築面積超過標準面積80%(含80%)或者建築高度超過標準建築高度6米以上的;
8.行政機關歷年下達的拆除違法用地建築物的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執行的;
9.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的;侵占農村交通幹線、水庫河道、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公共場所用地,影響公共安全的;阻撓重點工程建設頂風作案,造成惡劣影響的;
10.沿湖主要道路和村莊沿線不符合鎮、村莊規劃,影響整體環境和村容村貌的建築物、構築物;
11.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拆除的。
對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違法建築拆除,原則上不給予任何形式的補償,壹切與違法建築有關的經濟損失和民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或者委托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或恢復原狀的,由各鄉鎮政府(清溪新城)組織強制拆除。
(二)可以有償使用並辦理相關手續。
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符合村莊規劃且占地面積低於批準面積的50%(不含50%);
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符合村莊規劃且建築面積超過建築標準面積80%以內(不含80%)或建築高度超過建築高度6米(含6米,兩層)的;
3 .異地占用耕地,符合村莊規劃且占地面積30平方米以上(不含30平方米);
(三)可以辦理相關手續的情形。
1.未批先建的,屬於拆除舊村宅基地,新建符合建房條件的,應當完成法定面積,超出部分按第1條和上述(二)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2.無房戶、困難戶、危房戶等。,居住壹套房屋但未批先建或批少建的,按法定面積辦理手續,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類第1、2條規定辦理。
有上述超面積違法建築情形之壹的,由村民委員會與違法建築當事人簽訂有償使用協議並收回。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村規民約對違法建設當事人的房屋進行有償處理。違法建設當事人有償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應當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不作為安置補償的依據。
違法建設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有償使用協議並繳納有償使用費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或者委托其代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恢復原狀的,由各鄉鎮(清溪新城)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4)處理程序和後續利用
1.處理程序:全縣各鄉鎮(清溪新城)政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負責對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築進行調查、認定、登記、建檔、分類。調查處理實行“三公開壹監督”制度,即處理範圍和對象公開;整改期開放;整改進度和結果公開;在認定和處理工作中嚴格依法辦事,積極接受群眾監督。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築,由各鄉鎮(清溪新城)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調查取證、事先告知、限期整改、強制拆除的程序實施。
2.後續利用:村集體負責收回被拆遷的農村集體土地。根據村莊規劃的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堅持“宜耕、宜建、宜綠”的原則,做到拆與耕、拆與建、拆與綠相結合,重點抓好公益事業、村莊綠地、農民住房建設、宅基地復墾等。
第四,有償使用的指導標準
農村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占地面積不足3%、建築面積不足10%的,免征有償使用費。其他違法部分按建築面積計算,有償使用費按超占面積但不超過建築面積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1.超出核定建築面積3%-10%(含10%)或超出核定建築面積10%-20%(含20%);
每個鄉鎮(清溪新城)建成區每平方米1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70元;
2.超過批準建築面積10%-30%(含30%)或超過批準建築面積20%-50%(含50%);
各鄉鎮(清溪新城)建成區每平方米2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140元;
3.超出核定建築面積30%-50%(不含50%)或超出核定建築面積50%-80%(不含80%);
每個鄉鎮(清溪新城)建成區每平方米3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210元;
4.占用耕地異地新建且批準面積小於30平方米的:
每個鄉鎮(清溪新城)建成區每平方米4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280元。
實施過程中,鄉鎮可按上述有償使用費指導標準上下浮動10%。具體標準要以村規民約的形式固化下來,遇有交叉就執行高標準。
未批先建且符合住房條件的合法面積應當竣工,超面積部分按上述標準執行。以上標準是現有違法建築繳納有償使用費的指導性標準。這個文件下發後,新的違法建築就不用這個規定了,堅決依法拆除。上述未指明的違法用地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基金管理
1.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與違法建設方簽訂有償使用協議後,由村經濟合作社向違法方收取有償使用費,並開具相關票據。
2.有償使用費必須經村兩委集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使用。這筆錢只能用於村莊基礎設施建設、違章建築拆除、宅基地收回和規劃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3.有償使用費由各行政村經濟合作社統壹管理,並根據經濟合作社的要求建立項目財務審批制度,專款專用,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
4.各鄉鎮(清溪新城)、紀檢監察、農辦、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凡發現有挪用資金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在淳安縣* * *辦公室?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65438+200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