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典當行通過什麽方式收取高額利息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除了綜合服務費,還有其他方式嗎?

典當行通過什麽方式收取高額利息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除了綜合服務費,還有其他方式嗎?

如果是超過規定的高利貸者,不管妳怎麽逃避,只要有人願意提,或者想查妳,妳都沒法解釋清楚,逃不掉。如果沒人管也沒人問,妳就能打通上下級關系,也沒人明目張膽的管妳,只要妳不出格,現在誰還會吃力不討好的把地方金融家逼走!如果大家都混了,肯定會導致地方資本逃往外地,地方企業發展和地方經濟發展都會受到壹定影響,政績也會大受影響!超出規定界限的高利貸,到了法律上肯定是違法的,但是會不會產生什麽後果,還要看個人的能力、影響力、人脈能不能擺平!

在典當合同中,收取利息和費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種:預扣利息、預扣綜合費、將典當前所欠的利息和綜合費轉移給典當人或委托人。本文將分別對上述三個協議的法律效力進行分析。

壹是典當合同約定的代扣利息的法律效力。

關於借款合同中能否代扣利息,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二十五條關於民間借貸,其具體內容為“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借款時扣除利息的,按照實際借款數計算利息”,即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扣除利息的做法的態度是按照實際借款數計算利息。

2.《合同法》第二百條的具體內容是“第二百條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歸還借款並計算利息。”這裏合同法並沒有區分借貸的性質,即無論是民間借貸、金融機構借貸還是典當行借貸,都應當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典當合同中約定的代扣利息的法律效力是,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歸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典當借款合同有其特殊性——綜合費的收取,是按照典當本金的壹定比例收取的。根據《合同法》上述規定,典當行與典當人約定代扣利息的,應當按照代扣後的實際典當金額確定典當本金,因此綜合費的收取也應當以代扣後的實際典當金額為準。

二、代扣綜合費協議的法律效力

(1)現狀

目前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典當行是否有權代扣綜合費,《典當管理辦法》只規定不能代扣利息,但沒有明確是否可以代扣綜合費。實踐中,代扣綜合費是典當行的普遍做法,已經成為行業慣例。

(2)法理學分析

關於典當行與典當行典當借款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綜合代扣手續費的法律效力,我們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1,綜合費用的法律性質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將綜合費用定義為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和管理費用。即典當行提供旨在維持典當物價值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根據上述規定,綜合費的法律屬性是典當行為典當行提供服務,管理典當行貸款行為的費用。它不同於利息,不屬於法定孳息,而是對典當行提供相應服務的合理報酬,與法定孳息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範疇。

2、現行法律不限制綜合收費方式。

由於綜合費的法律屬性與利息完全不同,法律對綜合費的收取方式沒有限制。至於是否代扣綜合費,當事人有權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提前作出安排,完全屬於典當行和典當人的意思自治範圍。典當行與典當行之間關於代扣綜合費用的約定,應當依法認定為有效。

3、預提綜合費用作為典當業的做法,應予認可。

代扣綜合費也是典當行業的做法,不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其法律效力也應予以確認。

雖然《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只規定了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公約,國內公約是否可以作為法源並不明確,但《合同法》中涉及了壹些規定,如《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的,,他們可以制定壹個協議來補充它;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根據合同使用的文字、表述,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第二百九十三條“旅客運輸合同自承運人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我國也沒有關於典權的法律規定,但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就典權問題作出了十余次批復和解答,可見典權習慣是得到國家認可的。

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確認了典當行業部分做法的法律效力,並將其作為判決依據。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李金華訴李榮典當公司典當糾紛案”的裁判要旨明確表述為“基於典當人的典當合同消滅典當人的回贖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符合典當業的慣例和社會公眾的普遍認識”。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下列情形,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交易習慣(壹)在當地交易行為中或者在某壹領域或者行業中通常采用的,為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習慣做法”,這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將行業合法的交易習慣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

4.摘要

綜上所述,綜合費作為典當行業專屬的制度,是典當行提供旨在維持典當人價值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本質上是提供服務的合理費用,與利息有本質區別,不是典當行的合法孳息。因此,禁止提前扣收利息的法律規範在法律適用上不能適用;同時,代扣綜合費是典當行業的通行做法,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屬於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範疇。因此,雙方特別約定或者按照行業慣例預先扣除綜合費用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

(3)規避法律風險

1.典當行代扣的綜合費用應與典當行在典當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可能存在典當行無法證明是否代扣利息或綜合費用的風險,也可能存在人民法院認定沒有合同依據,直接沖抵本金的法律風險。

2.根據上述分析,典當行可以代扣綜合費,但根據我國法律明確禁止代扣利息的規定,為避免使人民法院誤認為典當行是代扣利息,典當行應在典當借款合同中明確單獨約定利率和綜合費率,以免二者混淆,壹並計算。

第三,續保或轉讓時將前任典當行所欠利息及綜合費用轉入典當本金協議的法律效力。

(壹)、現狀

實踐中,典當行為了擴大業務,可能只扣綜合費的壹部分,因此可能發生典當行拖欠綜合費的情況;同時,由於利息無法扣繳,難免出現住戶拖欠利息的情況。雖然《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當押人應當在當押人期限內還清利息和綜合費用,但不排除當押人未足額支付當押人期限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時,當押人繼續經營,當押人所欠利息和綜合費用直接計入繼續本金。

由於典當屬於借新貸還舊的行為,在典當行和典當行經營時,將典當行所欠利息和綜合費用計入典當行本金的情況較為常見。

(2)、法律分析

1.續保或轉讓時將原典當行所欠利息轉移至典當本金的法律效力。

(1).轉息為本金和計算復利是不同的概念和操作方法。

復利就是復利。具體來說,整個貸款期分為幾段。上壹節根據本金計算的利息要加到本金上,形成增加的本金,作為下壹節計算利息的本金基數。直到把每壹段的利息計算出來,加起來,就得到整個貸款期的利息,簡單的說就是復利。有人甚至稱之為“世界第八大奇跡”。復利計算的特點是將上壹期期末的本金利息作為下壹期的本金,計算時每期本金的金額不同。例如,某典當行3月份支付典當行10000元,約定10年4月支付下期利息,利率為0.5%。那麽,如果4月65,438+06,5438+0日典當行未支付利息,典當行將於4月65,438+008日支付利息。可以看出,計算復利最顯著的特點是,當期產生的利息作為下期本金直接計入每期本金,並以此作為下期收息的本金基數。

但續保或過戶時將典當行所欠利息轉入本金則完全不同。續借和轉讓都表明前壹個借款期限已過:①續借期間,前壹個典當物或續借期限的利息已經確定,續借是典當借款合同的延續。此時,雙方都將前壹借款期的本息視為延期借款合同的本金,發生在兩個借款期內,與計算復利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操作方法;(2)典當是借新貸還舊,實際上產生了新的典當借款合同。因此,新典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的確定屬於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應當收回的利息是典當行可以用於貸款的資金。如果典當行不能支付,實際上是對典當行資金的占用,在簽訂典當合同時自然應該計入典當款。綜上所述,將典當行所欠利息轉移給本金和計算復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範疇,不能混為壹談。

即使直觀上把利息轉本金和計算復利視為壹回事,法律也沒有禁止典當行計算復利。

(2)沒有禁止典當行復利。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以本金計利息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該規定的適用前提是:公民之間的借貸,即該規定只限制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

對此,我們可以看到,典當行作為從事典當貸款的企業法人,並不適用公民之間借貸的相關規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也對民間借貸進行了規範。

該意見第壹條規定:“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可以看出,該意見適用於三種情況: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其中壹方必須是公民(當時立法政治觀念太強,這裏的“公民”按現在的理解應該是“自然人”。據此,本意見第七條規定“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額利潤。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典當糾紛沒有法律效力。

該規範對於典當行業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行為並不是壹個禁止性的規範:第壹,典當行發放的貸款不僅是針對自然人的,很多情況下也是針對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次,這個規範並沒有明確禁止復利的行為,只是規定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受保護。

綜上所述,典當行是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貸款的企業法人,是從事貸款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其從事的貸款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屬於典當貸款行為,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相關民間借貸中的禁止性規範不適用於典當貸款法律關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將典當糾紛作為獨立的民事案由,規定在第97項,而民間借貸糾紛則規定在借款合同糾紛第77項下的第4項,這也從另壹個側面說明典當貸款和民間借貸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因此,典當借款合同關系不屬於民間借貸,不應受民間借貸法律規範的調整。對於典當行的復利,法律並沒有禁止性的規範。

(3)銀行業復利的先例。

銀行作為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可以計復利,有關規定如下:

(1)中國人民銀行1990 11年2月發布的《利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按季支付利息,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復利;基建貸款,按年結息,利息可以不付,不計復利;中國人民銀行按季向金融機構支付貸款利息,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計復利”。

②1995年6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調整各項貸款利率的通知》第八條規定“所有固定資產按季結算,每季度20日為結算日,不能支付的利息計復利”。

③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條例》(銀發[1999]77號)第二十條規定“貸款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復利,貸款逾期後按罰息利率計算復利”。

綜上所述,銀行業屬於金融機構範疇,不受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調整,且在貸款業務中,銀行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計算復利是被認可的。典當行作為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法人,也不受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在法律沒有禁止的前提下,當時是計算復利還是將利息轉移給本金,應該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圍,不應受到不當限制。

(4)續期或轉讓時向本金轉移利息符合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的要求。

典當期間,典當行本應按照約定按時支付當期利息,但典當行違反了誠信原則,給典當行造成了損失。這種損失體現在,如果典當行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了當期利息,典當行可以作為典當行再次支付利息,以收取利息和綜合費用。由於典當行的違約,典當行失去了這個再次交易的機會,吃虧的壹方是典當行,而不是典當商。這也是人民法院支持典當行請求的原因。

按照約定,典當期限屆滿後,典當行應當結清典當期限內的全部利息。只是在典當行繼續或轉讓時,收回典當人利益的另壹種方式,這種方式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當然,同時我們認為典當行只能收取因典當行逾期支付利息而產生的逾期違約金,直至典當行將逾期利息轉為本金之日,之後無法計算,因為典當行已經向典當行償還了利息。

綜上,首先,典當借款合同中利息轉本金不同於復利行為;其次,典當行作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貸款的法人,是從事貸款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其從事的貸款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屬於典當貸款行為,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相關民間借貸中的禁止性規範不適用於典當貸款法律關系,所以目前沒有禁止典當行從事貸款業務時計算復利的禁止性規定,所以是否計算復利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第三,銀行作為從事借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已經自主規範了復利的計算,典當行業作為同樣從事借貸業務的企業法人,應當有權自主規範業務操作,不應受到限制;最後,續期或轉讓時將利息轉讓給本金符合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的要求,應依法予以保護。

2.續期或轉讓時將綜合費轉為典當本金的協議的法律效力。

綜合費不屬於利息的範疇,是壹種費用。由於利息可以轉化為典當本金,所以綜合費不存在法律障礙。

(3)法律風險的防範

1.由於當鋪老板所欠的利息和綜合費在當時是轉入典當本金的,這部分也會和本金壹起產生利息和綜合費。如果雙方事先沒有明確約定,這部分利息和費用轉到本金後產生的利息和綜合費用不屬於擔保範圍。因此,建議在典當借款合同中作出如下約定:“典當行、典當行將典當行當時所欠的利息、綜合費轉為典當本金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也屬於擔保範圍”,避免出現法律真空。

2.為避免典當行與典當人就利息及綜合費轉入本金的金額發生糾紛,建議在繼續經營或轉入時先與典當行進行核對,並保存對賬單,以對賬單為前提達成補充協議,明確利息及綜合費將繼續或轉入本金。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典當行與典當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典當合同》中約定“按每月2.5%的比例向天臺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取綜合服務費”和“綜合服務費在典當時結算”,並按約定扣除典當人期限內的綜合費用。典當行在借款合同中只與典當行約定了綜合費率,而沒有約定利率,為人民法院確定綜合手續費及利息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在向典當行付款時,預扣綜合服務費901250元,明顯不當,故本案涉案典當行應按實際支付金額9398750元確定”。顯然,法院在法律認定和適用上將綜合費與典當商混為壹談,認為典當商就是利益。這壹決定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典當業的慣例。但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對綜合費用和利息的約定不明確也是產生這種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

  • 上一篇:申請大壹專業的理由很短,很籠統。

    隨著社會文化的不斷發展,我們需要在校園的許多場合使用申請表。按照流程,要寫壹份重大調動申請,這是應用文體,主要用於個人向單位提出請求。怎樣才能寫好轉專業申請?在專欄裏,我幫妳整理了申請大壹專業的理由。歡迎閱讀,希望能為妳提供壹些參考!

    大壹申請轉專業的原因很簡單(1)。尊敬的醫院領導:

    妳好!我是X,是X級廣告部三班的學生。來我們學校壹

  • 下一篇:許多關於珍惜生命的故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