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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先例是什麽意思?

第壹,憲法先例的出現

判例法制度起源於英國。亨利二世統治時期的司法改革對普通法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通過頒布《溫莎聖旨》、《克拉靈頓聖旨》等壹系列命令,確立了陪審團制度,使巡回審判制度化。當法官進行巡回審判時,在陪審團的幫助下,他們根據皇家法令和當地習俗審理案件。回到倫敦皇家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後,他們參照當地習俗形成的先例交換了意見,認可對方的判決,並同意在今後的巡回審判中使用。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流行於全國各地的普通法,後人習慣稱之為判例法。在憲法理論中被視為憲法判例起源的是1803年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最高法院的馬歇爾大法官通過對憲法的解釋確立了這樣壹個原則,即“所有制定成文憲法的人都想制定國家的根本的和最高的法律,所以所有這樣的政府理論都必須是:與憲法相沖突的立法機關法案是無效的”。①

第二,憲法先例的作用

從憲法發展的歷史來看,憲法判例在完善憲法制度和憲法規範體系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對憲法問題的解釋和判決構成憲法判例,壹系列憲法判例構成“活憲法”。憲法判例可以促進憲法的發展,具有解釋憲法精神、補充憲法立法、恢復憲法尊嚴的功能。判例是憲法的壹種新形式,是憲法立法的延伸。例如,美國壹些著名的憲法判例在超越國界的憲法解釋和發展中發揮了深遠的作用,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憲法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法院做出的憲法判例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客觀現實對憲法規範不斷更新的要求,彌補不成文憲法規定的不足。比如1670中英國確認的“司法獨立”,1678中法官的部分豁免權,都是源於判例。②可以從判例中確立壹些與時俱進的新規則,充分考慮憲法的高度原則性和概括性,在找不到具體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讓判例發揮指導作用。因此,憲法判例可以極大地完善非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制度。

過去,大陸法系國家對憲法判例的效力壹直存在爭議,因此對憲法判例的采用壹直持謹慎態度。然而,隨著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面對越來越多的憲法爭議,在壹個原則性很強、籠統的憲法規範中尋找直接的判斷依據,顯然是不現實的。但是,經過法官仔細考慮、反復推敲而獲得的判例,往往能起到把抽象的理論變成具體事實的作用。在這方面,以精確嚴謹的法典模式見長的大陸法系借鑒法理學的靈活原則是明智的。

第三,憲法先例的效力

憲法先例的效力在不同的國家是不同的。憲法判例對具體案件的當事人有效,即具有個別效力,但對以後類似案件是否具有普遍效力?各國的具體做法不壹樣。

在英美法系國家遵循先例原則下,憲法先例是憲法的主要淵源,因此憲法先例具有普遍約束力。在英國,有壹種嚴格堅持“先例主義”的觀點,即以前某個案件的判決對以後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即使後來發現以前的判決是錯誤的。英國的上議院、上訴法院、高等法院的憲法判決都是強制性的,應該得到下級法院的尊重,但絕不是強制性的,還是很有說服力的。因此,在英國,嚴格的先例制度很可能會限制法律的發展,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過於嚴格的先例可能會在個案的處理中產生不公平的結果,許多先例很可能在新的案件中被認為是不恰當的。因此,英國的上議院議員建議,壹方面要修改他們現行的判例法,另壹方面要把上議院的裁決視為正常情況下具有約束力,但是當違反以前的判例法是正確的時候,就要拋棄以前的判例法。但上議院嚴格限制了這種特殊情況的適用範圍。“除了上議院,這壹聲明無意影響其他地方對判例的使用。”這使得上訴法院認為各級法院必須遵循嚴格的“先例主義”(3)可見,嚴格的先例規則在英國的應用是深遠的。判例在被嚴格的程序推翻或修改之前並不至高無上。

美國的判例制度與英國不同,美國的憲法判例不是壹成不變的。先例不是不可改變的,但應該有“顯而易見的理由”。(4)社會需要如此,經濟發展要求如此,政治發展邏輯也是如此。比如,為了促進種族平等,以沃倫為首席大法官的最高法院在1954推翻了“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中確立的“隔離但平等”原則,裁定隔離教育設施的做法本身就不平等。作為判例法國家,美國的憲法判例具有廣泛的約束力,但不是絕對的。當某壹時期制定的憲法規定明顯違背時代進步原則時,人民有權拒絕服從這種先例,並使其事實上無效。同時,人民也有權通過修改或重新制定憲法來推翻或否決這種不公正的先例。今天,法院有必要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判例來保護人權和促進憲政的發展。

從英美兩國憲法判例的效力來看,我們認為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同時,仍有必要對過時的憲法判例進行適當修改,以完善壹國的憲法制度。我們不應該拘泥於壹國憲法先例的適用,而應該審時度勢,使壹國的憲法制度既能遵循先例,維護憲法的穩定性,又能明智地選擇那些錯誤的、過時的條款失效。

第四,憲法先例的現實意義

在中國,憲法並沒有像壹個擁有司法審查權的國家壹樣進入法院訴訟程序,法院也沒有運用憲法對案件做出實質性的判決。因此,當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公民對憲法基本權利的認識提高時,憲政和法治就成為國家和社會的既定目標和理想。我們需要通過憲法訴訟激活憲法文本,通過判例演繹憲法精神。判例在法律適用中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任何先例都是法官針對具體案件的事實會模糊不清,模棱兩可,從而在壹定程度上明確成文法語言的外延和內涵。這樣,判例將有助於未來的法官適用成文法解決具體案件,至少可以減輕法官的工作量。憲法判例在中國的重要性逐漸被人們所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於受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受教育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中壹改長期以來“偽立”憲法的態度,首創了法院依憲保護公民基本權利,首次提出了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民法方法。這是中國司法實踐的壹個裏程碑,但僅僅是壹個開始,因為憲法規定在齊玉苓案中還沒有作為判案的依據,所以真正把憲法判例引入司法程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目前,我國憲法司法化的模式可以參考美國普通法院的模式。關於憲法問題的爭議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和判決。當然,我們也可以向法國學習,成立壹個憲法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裁決憲法問題。中國隨後的憲政發展會出現什麽樣的憲法司法模式,主要取決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發展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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