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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議:學生打架受傷,學校該承擔什麽責任?

學校是否應該承擔校內學生之間打架的責任?那就是看學校有沒有盡到責任,有沒有過錯。日前,醫院對這起因學生打架引發的健康權糾紛做出了判決。壹審判決被告江西省修水縣高級中學賠償原告朱某41331.75元,被告盧某的監護人盧某某、孫某某共同賠償原告朱某9643.8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賠償原告朱某1165。

背景事件:

朱某、陸某及案外人梁某、黃某均為中學初二年級學生。2011 65438 2月28日下午5點半,蔡穎中學高二2班教室突然停電。案外人梁某懷疑陸某拿了他的手電筒,與陸某發生爭執。在朱和黃的幹預下,兩人分開了。後來,盧某以為朱某幫了梁某,追到講臺上打傷了朱某的臉。黃把朱送到了校醫院,並電話聯系了朱的父親。後來,朱某的父親將朱某送到修水縣中醫院住院治療。朱主張,損害系陸毆打所致,中學未盡到管理職責,陸、孫在彩寶秀水公司投保了監護人責任險,故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

法院觀點:

學校應對其錯誤負責。

原告朱、被告陸均為被告中學的學生,被告中學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免受人身傷害的義務。無論上課是否準時,只要學生在校,被告蔡穎中學就不能推卸這壹義務。且本案事故發生在被告人陸與案外人梁某發生沖突後。該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本應及早發現矛盾並及時制止和教育,避免事故發生,但該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未能及時到場采取措施。事故發生後,原告朱某因同學將其扶至學校醫務室受傷,相關老師僅在醫務室出現。在原告朱某受重傷的情況下,是同學通知原告父親,原告朱某父親趕到學校將其送往醫院救治,且送院過程中沒有老師或工作人員陪護。可見,被告蔡穎中學在事件處理、處理和管理上存在嚴重失誤,故被告蔡穎中學在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上存在過錯,應對本案事故承擔50%的責任。鑒於上述情況,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學校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稱的責任。

法律分析:

多年來,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發生在校園內與學校有關的未成年學生傷害事件的處理壹直是社會關註、家長關註和教育部門關註的重大問題。校園傷害事故也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見侵權案件類型。本案是壹起典型的校園傷害事故賠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這壹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校園傷害事故有以下特點:

1,校園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小學或幼兒園,無論公立還是私立,都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是校園事故發生的主要場所。高校的學生壹般都是成年人,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該作為壹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在校期間”發生的相關事故。在學校組織的其他與教學有關的活動期間,如上課、做操、舉行運動會,或在學校春遊或參觀,但在上下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不應該算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知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失,而沒有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則應當以壹般侵權處理。

4.校園事故的肇事者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某些情況下,沒有特定的加害人,但由於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特殊體質等原因,也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

學生在校打架的責任主要看學校是否有過錯,有過錯的人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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