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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怎麽辦?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司法實踐中,當公司被列入未履行判決義務人名單(即“黑名單”)時,很多法院也會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未履行判決義務人名單。那麽法院的這種行為合法嗎?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首先,法人代表是什麽?

《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人,法定代表人不壹定是公司的股東。只要是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就有資格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法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1條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院要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二是必須滿足上述六種情形之壹。

但是,不表演,很難證明自己有表演的能力。第壹,如果經法院核實,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那麽這種情況不能稱為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第二,對於壹般的執行案件,大多不具備上述前五種情形之壹,法院壹般會根據總括條款第六條將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如果嚴格遵循上述法律,在實踐中,法院將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的諸多行為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最後,法院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是否合法?

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如果公司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法院往往會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公司是法人。當其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時,除非已辦理破產清算手續,否則可認定為有能力而拒絕履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沒有問題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依照公司章程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職權的人,不壹定是公司股東。《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獨立人格制度是現代公司法的基礎,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當公司作為執行人時,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對外負債,在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前,公司能否完全履行債務還是未知數。即使在破產清算後,只要公司股東不存在未繳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情形,就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執行人。既然他不是被執行人,怎麽會食言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法院在公司被執行的案件中,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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