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維修應當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的要求。鼓勵經營者采用不解體故障診斷檢測先進技術,實行集約化專業維修和連鎖經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機動車維修管理的具體實施。?第五條申請機動車維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管理制度;?
(4)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維修經營場地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安全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名冊及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三)與業務類別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清單及相關檢驗或驗證證明;?
(四)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汽車維修技術檔案管理、設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文本;
(五)符合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第七條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現場核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準予許可的,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申請人憑《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
經營者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經營許可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
經營者合並、分立、變更經營範圍和地址或者歇業的,應當向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公示主要車型、經營項目、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質量保證期、服務承諾、照片、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和技術工人的工號和技術等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書面機動車維修合同:
(壹)車輛修理、總成修理或者二級維護;?
(二)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中沒有明確規定的;?
(三)經營者或受委托方之壹要求簽訂合同的。?
經營者應當按照書面合同或者口頭協議進行維修作業;如需變更合同或協議,應事先通知委托方,經委托方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作業。?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機動車維修合同參考文本,並予以公布。?第十壹條經營者維修機動車,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如果沒有制定標準,可以參照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十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占用公共道路或者公共場所;?
(二)不準修理報廢或者列入國家強制報廢範圍的機動車;?
(三)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拼裝機動車;?
(四)報廢機動車的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等零部件不得回收;
(五)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不得改變機動車的顏色、結構、構造和特征;?
(六)廢水、廢油、廢氣、機械噪聲和固體廢棄物的處理不得汙染環境;?
(七)不得虛報、擅自減少維修項目或擅自更換零配件;?
(八)不得采用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經營者維修機動車配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證書或者海關、商檢證書;?
(二)有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標識;?
(三)包裝和商標標識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四)實施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的,應當提供許可證或者質量認證編號、批準日期和有效期。?
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零件和報廢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