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其民事權利能力產生於法人成立之時,其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同時消滅。(2)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限制在以下三個方面:1,和性質。基於自然人的自然屬性,專屬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任何法人都不能享有。比如,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繼承權、贍養請求權、婚姻自主權等。,法人由於自然屬性不能享有。2.法律限制。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護交易安全,壹些法人的民事權利範圍被法律直接限定。3.對業務目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以其宗旨為限,法人登記的,以登記為準。法定代表人的風險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公司聲譽和利益的損害可能損害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聲譽和形象。法定代表人的好處是公司要承擔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根據《民法》第六十壹條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民法》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性質上與自然人相同。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性質上與自然人相同。是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方式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機構或代理人實現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取決於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部門對法人設立的審批。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範圍是不同的。壹般來說,法人的經營範圍或經營範圍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範圍。法人的權利和行為能力在範圍上是壹致的。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與自然人有很大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的、壹致的、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基本相同,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大小和範圍取決於設立的目的和任務,差別可能很大。有些民事權利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如婚姻、收養、繼承等,有些民事權利只有法人才能享有,如煙草、黃金等,只能由法人經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 *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