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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所有法官的名字是什麽?審判時誰坐在臺上?

普通程序法院由三名法官組成,中間壹名為審判長,另外兩名為法官或人民陪審員。是職員在做筆記。

簡易程序法院只有壹名法官和書記員。

壹.審理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審判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實質性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順利審理所做的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前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當事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上,也可以張貼在立案地或者其他與巡回審判有關的場所。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保證審判的公正和效率。

3、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出庭並向審判長報告。與此同時,宣布了法庭紀律,通知所有訴訟參與者和觀察員必須遵守紀律。

4.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核對當事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對於訴訟代理人,應明確其代理資格和權限。審判長核對後,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記錄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壹是當事人的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2、出示證據並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互相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最集中的體現。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查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相互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同時,通過辯論,法官可以抓住案件的關鍵點,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明辨是非。

(四)案件審查和判決。

這是庭審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宣布判決結果,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糾紛的階段。

第二,法庭記錄

法庭記錄是書記員對審判活動的記錄。制作庭審筆錄時,應當按照庭審各階段的順序,客觀、真實、全面地記錄庭審全過程,並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由書記員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在閱讀或者宣讀法庭筆錄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筆錄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如果您認為您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錯誤,並申請更正,您可以在記錄背面或另壹頁上進行更正。

第三,結論期

《民事訴訟法》第135條對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因為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需要再次延長並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的期限,所以從理論上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沒有最長期限。2000年9月生效的最高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若幹規定》彌補了這壹立法缺陷。

根據這壹司法解釋的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試用期的,應在10天試用期屆滿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10日審理期限屆滿前,報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擴展數據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1,聽證可以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法官通過審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客觀認定民事案件事實,全面審查證據,明辨是非,公正處理民事案件,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2、有利於對司法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判過程置於群眾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辦案的公正性。

3.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充分規定了當事人在審判中的訴訟權利和行使訴訟權利的方式。庭審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

4、有利於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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