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壹部分中,拉德布魯赫論述了法學的基本理論。首先,他論述了法律、道德和習慣的關系。他說:“有三種倫理法則規定了我們的願望和行動:道德、習慣和法律,它們相應地提供了壹種善良、恰當和公正的行為標準。歷史上,習慣最先產生,然後法律從習慣中分離出來,最後道德出現。與這壹歷史序列相對應的,是對客觀現實越來越明顯的背離,理想與現實的差距越來越大。”
隨著社會的發展,道德、習慣和法律逐漸分離,不應混為壹談。他指出:“即使道德和習慣是我們意誌和行為的文化規律,現在也應該把它們從法律中分離出來。”道德與法律的區別在於“道德法律適用於現實中或意識中的具體個人,而法律適用於彼此生活在壹起、彼此相同的人類”。其次,拉德布魯赫從法治國家、文化國家和權力國家三個層面闡述了法的目的,並指出了自然法學派的弊端。他認為:“事實表明,除了列舉各種派別觀點之外,似乎不可能回答法律目的的問題。即使在同壹個時代,同壹個民族,也反映了對這壹目的和法律秩序結構的完全不同的看法...所以自然法的思想曾經是壹個錯誤,也是可以想象的最有成果的錯誤。這是古代的‘世界史計算’。”第三,他認為合法性也是壹種正義。他說:“法律秩序的效力只源於法律設定意誌的力量,所以法律效力和道德約束的關系已經通過法律秩序的道德目的實現了,而且似乎不可挽回地分離了。因此,法律規則的法律效力不是基於其內容的公正性;壹個法律效果,接受者認為是不公平的,不是基於其內容的公平;壹個被接受者認為不公平的法律規則,就像壹個對他沒有道德約束力的絕對命令。”“正義不是唯壹的道德價值,合法性也不是。即使是不公正的法律...強調司法對法律保障的無條件限制,放棄制定法律和立法的權力,會導致無政府主義的立場。”由此,他進壹步論證並重申了法律安全的優先性:“正義是法律的重要使命,但首先是法律安全,即和平。”
在第二部分中,拉德布魯赫首先論述了國家法的起源和意義。他認為:“事實上,國家和國家法並不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就像壹個有機物和它的有機體壹樣,很難彼此分開...就像雅典娜穿上盔甲逃避宙斯壹樣,國家從壹開始就在國家法律的盔甲裏把頭從歷史生活的現實中伸出來,從而賦予其他壹切法律以生命。”憲法經歷了等級制、專制制和立憲制的發展史。他指出:“在第壹次世界大戰初期,幾乎整個非德國世界,無論是* * *和國家形式,還是議會君主制形式,都是由民主統治的,幾乎只有在德國,君主立憲制的極權國家的憲政原則才能繼續存在。”
拉德布魯赫以國家法為基礎,引入了私法的概念。並對公法和私法進行了區分。他認為:“如果壹項義務產生於壹種秩序,而這種秩序又基於另壹種秩序,那麽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義務屬於公法,而私法義務通常產生於義務人的自我服從。”在對權利的討論中,拉德布魯赫認為“權利”概念構成了這個概念世界的核心,這與羅馬法的個人主義-利己主義特征是壹致的。通過對法人、財產法和債法、財產法和家庭法的介紹,拉德布魯赫得出結論:“法律不是為善而制定的,而是為惡而制定的。壹項法律越是預設其接受者的邪惡行為,它就越好。考慮到人,立法者壹定是悲觀主義者,壹個現代的立法者會很難合適。”
在第三部分,拉德布魯赫非常重視商法的作用。在拉德布魯赫看來,商法“基於個人主義的私法本質,是為那些極端自私和聰明的人設計的,他們善於識別自己的利益,毫無顧忌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商法的特點是:“只要不違背強制性法律,商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力和需要,以約定交易條款的形式設定自己的法律關系。如果這種交易條款已經成為通行做法,即使個別法律條款因沒有對該條款的明示約定而產生疑問,仍視為默示承認。”與其他法律相比,商法“更能體現法律與利益的較量以及利益對法律的影響、規範這壹事實的有限力量以及對這壹事實的最終規範——簡而言之,它表現為從經濟史的角度對經濟與法律關系的解釋。”關於經濟法與勞動法的關系,拉德布魯赫認為:“如果說經濟法是從國家經濟生產力的角度觀察經濟關系,那麽勞動法是從保護弱者的角度觀察經濟關系。前者傾向於企業主的觀點,後者側重於勞動者的利益。”
拉德布魯赫是在研究刑法的基礎上討論法哲學理論的,所以關於刑法的討論很多。在他看來,刑法存在著不公正:“既然社會是分階級的,那麽最好的刑法也不過是壹種相對公正的刑法,刑法本身的公正和平等就像阿納托利·弗朗斯所描述的那樣是必然的:這種法律是莊嚴的、平等的,它禁止富人和窮人都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面包。對這種平等和刑法的批判無非是:妳讓窮人有罪,妳給他痛苦!”隨後,他論述了當時刑法改革所涉及的四個方面:刑罰體系、量刑理論、保安處分以及根據刑法草案所改變的刑事法官的地位。最後,拉德布魯赫對罪犯的類型進行了分類,主張采取不同的懲罰措施。他指出:“未來刑法將為法官提供針對具體案件的不止壹種或幾種處罰。而是壹個龐大的處置方法庫。它將比今天僵化的刑法更加靈活。”
在《法院組織法》壹章中,拉德布魯赫根據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認為司法與行政的分離、法官的獨立、管轄權的明確界定和合議庭的不變性是重要的司法原則。他特別強調了公眾對法律信任的重要性,指出:“今天,相當多的人不再信任司法機關。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這種不信任源於司法中非常小也是最重要的壹部分:對政治案件的懲罰的公正和安全是法律的重要使命,因為司法依靠人民的信任而生存。任何司法的公正性,客觀上和可撤銷的價值觀,絕不能違背對司法機關的信任!”
在程序法壹章中,拉德布魯赫提出了程序法的幾個原則:訊問(調查)原則、自由心證原則、指控原則、審判和言詞公開原則、懲罰原則,並提出了程序法的改革。“給予法官更多主持訴訟的可能性...與加強法官的主動性相關的是,合議庭案件判決書的準備,有時甚至判決書本身,都是由具有判斷能力的單壹法官作出的。已經變得太空洞了,形式主義的辭藻應該被打破。最重要的是規定在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通過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或司法行政部門確認的類似法律咨詢機構的調解機構處理相關案件。”同時,他重申了法律安全的重要性:“建立法律和平比任何訴訟改革都重要。"
拉德布魯赫還特別關註行政法的功能和方向。在闡述行政法的作用時,他從行政的概念、行政法的產生、行政管轄權和自治等方面進行了闡述。他指出:“行政實現公共利益。”“自治行政,審理行政訴訟——也就是行政法,是19世紀的產物。它和任何新生事物壹樣,是最有生命力的法律領域,可以稱之為‘擴大的國家活動法’。”“行政法是社會法。在未來的社會主義福利國家,正如我們所預期的,民法可能會完全融入行政法。”
在關於教會法的論述中,拉德布魯赫對教會法與國家法、天主教教會法、新教教會法與國家教會法的關系進行了闡述和分析。
陸機,字,西晉時期著名的文學家和書法家。他擅長詩詞書法,文采無雙。他和他的兄弟陸雲壹起被稱為“二陸”,被譽為“太康的英國人”。他與潘嶽壹起,是西晉詩壇的代表,被譽為“盤江之海”。
陸機其實生在壹個充滿機遇的時代。太康時期,西晉建立,社會穩定,是三國時期少有的繁榮。按理說,像陸機這樣學識淵博,又有治國之心的人才,在那個時代是很容易有大作為的。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