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美國法中的形象權。
壹、形象權的產生和發展
公開權和隱私權
1,隱私權的含義和性質
美國法中的個人形象權(以下簡稱形象權)是從隱私權發展而來的壹項權利,所以首先要說明隱私權。隱私是沃倫和布蘭代斯倡導的,積累的長期實踐案例被普羅瑟教授系統化為四種類型:侵入原告的隱居地或隱私。公開揭露讓原告難堪的私人事實。宣傳某壹虛假光線,扭曲原告形象,被公眾誤解。被告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了原告的名字或肖像(為了辯護的利益,對原告的名字和肖像的命名,命名)。關於隱私權的基本問題前面已經詳細討論過了,應該從四個方面加以說明:
侵犯隱私權的四種侵權行為是四種獨立的侵權行為,各有各的構成要件,其統壹的理論基礎是“別管我”。
隱私權主要在於保護精神利益,即個人的感情、思想和感受。
隱私權專屬於個人權利,不得轉讓或繼承。
第四種侵犯隱私在實踐中最常見,訴訟成功率也最高(因為不涉及言論自由)。
上述第四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與本文要討論的形象權密切相關。沃倫和布蘭代斯發表隱私論文(1890)13年後,第壹樁重要的訴訟涉及肖像權侵權。在Roberson訴Rochester folding box co .壹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面粉廣告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原告因被朋友認出而緊張,起訴要求被告賠償。上訴法院(紐約州終審法院)認為,普通法案件中不存在隱私權,法院不得自行創設。如果保護是必要的,也應該由立法機關來規範。這壹判決引起了很大爭議。第二年,紐約州議會修改了《紐約民權法案》,增加了保護隱私權的條款,規定未經同意在廣告中或出於商業目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屬於輕罪,並允許受害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禁令。這個判決有兩個重要意義:a .否定普通法保障的隱私權。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由於紐約州在美國商業經濟中的重要性,關於隱私的訴訟很多,適用的是以前紐約州《權利法案》的規定。
2.隱私權不足以保護人格的財產利益。
隱私權也保護個人肖像、姓名等。防止他人將其用於商業用途。普羅瑟教授也承認,這種侵權行為涉及財產利益,與其他三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並不相同,但仍被納入隱私權體系,並沒有創設另壹種專門保護肖像權等人格特征中財產利益的權利。隱私權的性質及其救濟方式不能對肖像權等人格特征的財產利益提供合理必要的保護,主要有三個原因:
首先,隱私權是人身權,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其次,隱私權主要在於保護人的尊嚴和精神感受,而不是財產利益。
第三,隱私權在於確保個人獨處,不受幹擾。如果受害人是所謂的名人,因為其個人姓名和肖像已經公開,並獲得了壹些經濟利益,法院往往認為他放棄了自己的隱私權(所謂的棄權論),沒有余地主張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了侵犯。
從其法律性質、保護內容和設立要求來看,隱私權必須被突破,因為它不足以保護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體現的財產價值。美國法院采取的方法是創設壹種獨立於隱私權之外,以保護人格特征的經濟利益為內容,具有物權性質的個人形象權,使個人享有對其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的控制和使用權,特別是用於商業目的。
3.弗蘭克法官與形象權的產生:哈蘭訴實驗室訴Topps口香糖公司(1953)
美國法律中的形象權產生於1953年傑羅姆·弗蘭克法官對哈蘭實驗室訴Topps口香糖公司壹案的歷史性判決。本案的原告Haelan Laboratories是壹家口香糖制造公司,擁有壹名職業棒球運動員授予的專有權,可以在壹張名為trading card的卡片上使用他的名字和肖像,以促進其口香糖的銷售。棒球運動員隨後將這壹權利授予其經紀人,經紀人再將這壹權利授予被告Topp口香糖公司。原告的競爭對手被告也在商品上使用了該棒球運動員的姓名和肖像。原告主張其基於第壹次授權取得了絕對的法律地位,禁止被告繼續使用該棒球運動員的姓名肖像。
本訴訟在紐約州提起,應適用紐約權利法案(50,565,438+0紐約民權法)的規定。被告主張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不保護商業利益,棒球運動員給予原告合同專用權,放棄了隱私權的行使。原告並沒有因為第壹次授權而獲得絕對的法律地位,而是對被告有請求權。
弗蘭克法官還同意被告的觀點,即根據《紐約人權法案》的解釋和相關慣例,商業利益不受保護。然而,Frank法官還強調,除了隱私權之外,還有壹個保護這種商業利益的法律基礎:我們認為,除了隱私權(在紐約,隱私權來自法律)之外,壹個人對其照片的公共價值享有權利,即有權授予發表其照片的專有特權...這種權利可以被稱為“公開權”(我們認為,除了隱私權(紐約州有法令規定)、獨立於隱私權之外,個人對其肖像具有公共價值,即他授權他人擁有獨家發表其肖像的特權。這種權利可以稱為形象權。)
麥卡錫教授是美國研究形象權的權威。對此,他引用了《聖經·創世紀》中的話,認為耶和華用亞當的肋骨造出了夏娃,弗蘭克法官從壹般的隱私中塑造了公開權。弗蘭克法官在美國法律史上永垂不朽,因為他創造了個人形象權。
4.尼默關於公開權的論文
弗蘭克法官創造了以保護人格特征中的財產價值為內容的形象權之後,有人撰文稱這是壹種理論創新。形象權的生存和不斷發展應歸功於梅爾維爾·尼默於1954年發表的關於形象權的論文,該論文對於形象權的發展就像普羅瑟的論文對於沃倫和布蘭代斯創造的隱私權壹樣重要。Nimmer當時是好萊塢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法律部門的律師,馬上意識到了Haelan的判決對娛樂圈的重要性。在這篇劃時代的論文中,Nimmer提出了四個論點,肯定了Frank法官創立的公開權:不可剝奪的隱私權不足以保護人格特征的財產利益。不正當競爭也很難保護這樣的財產利益,因為它缺乏競爭的要求。?形象權的創設使法律更加符合社會的需要。?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體現的商業使用價值來源於個人的投入和努力,從而獲得這種商業使用的收益,這符合英美法的基本理論和洛克的勞動理論。Nimmer提出了壹句經常被引用的名言:“盡管brandeis和Warren提出的隱私概念滿足了beacon street 1890的要求,但這壹概念的應用是否能令人滿意地滿足百老匯和好萊塢1954的要求可能是值得懷疑的。”【沃倫和布蘭代斯】雖然19世紀90年代發展起來的隱私概念符合畢肯街的要求(註:畢肯街是沃倫和布蘭代斯居住的波士頓上流社會住宅區),但這壹概念的應用是否能滿足百老匯和好萊塢的需要卻令人懷疑。〕
(二)形象權的發展和現狀
1.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紮奇尼訴斯克裏普斯-霍華德廣播公司(1977)。
哈蘭案創設形象權後,美國各州法律有贊同的,也有不贊同的,意見有分歧。1977年紮奇尼訴斯克裏普斯-霍華德廣播公司案的判決是形象權發展的關鍵。原告在俄亥俄州的壹個博覽會上表演了所謂的“人體炮彈”,即他從炮彈車上射下自己,落入前方200英尺的網中。整個表演用時約15秒。原告事先聲明禁止任何錄像或傳播。被告認識到他的表演是博覽會新聞的壹部分,並播放了它。被告主張電視臺非法侵占其職業財產(非法侵占職業財產),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個案子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這是法院首次對形象權作出判決。判決的要點有三點:
首先,要肯定壹個被確認的法律原則,就要區分保護個人感情和思想的隱私權和保護個人財產價值的公開權。
其次,之所以要保障形象權,是為了鼓勵個人從事投資,並為自己的努力獲得報酬。與個人感情的保護關系不大,是壹種獨立於隱私的類似於專利或版權的權利。
第三,這件作品涉及現場表演,關系到個人職業生計,仍然應該受到形象權的保護。
2.發展狀況
紮奇尼案經美國最高法院批準後,被許多州的法律采納。截至目前,11州(包括佐治亞、密歇根、新澤西等。)已經承認了普通法中的形象權,65,438+09個州(包括加州、紐約、華盛頓等。)已經立法承認了。在理論方面,關於形象權的著作有數百種,其中最權威的著作是j·托馬斯·麥卡錫的代表作《形象權與隱私權》(紐約,第壹版,1999;第三版,2000年),共兩卷,是案例理論資料集,供參考。關於公開權保護的內容,各州法院的意見不盡相同。以下討論參考了具有代表性的法院判決和學者們的壹般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