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做筆錄,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1,記錄本身就是了解案情;
2.僅憑筆錄無法確定是否會留下犯罪記錄;
3、通常達到刑事責任會留下犯罪記錄;
壹般來說,即使受到行政處罰,也不會有犯罪記錄。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占有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較大起點,兩年內盜竊三次,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或者入店行竊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盜竊數額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數額不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超過三次的視為加重處罰事實。
綜上所述,做記錄不等於留下犯罪記錄。這時,如果只是行政處罰,就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但如果是刑事處罰,就會留下犯罪記錄。這時候就要根據實際情況看是否會留下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二
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的標準確定:
(壹)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發生的盜竊行為;
(五)盜竊殘疾人、老年人、殘疾人財物的;
(六)盜竊患者或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文章
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進入住宅,與外界相對隔離進行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盜竊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裝備,或者盜竊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裝備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