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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有哪些禁令?

嚴禁跨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傳喚、拘留、逮捕。嚴禁在未履行配合手續的情況下,跨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域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和文件。在管轄爭議未解決前,嚴禁跨公安機關管轄區域派警。但依法依規進行預處理的除外。嚴禁拒絕配合、故意阻撓、制造管轄爭議、爭奪案源,或對異地公安機關依法提出的、手續合法完備的辦案協作請求設置條件、收取費用、推諉拖延。嚴禁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辦案協作請求信息。嚴禁在未按規定報批的情況下,跨公安機關轄區執行任務。現場緊急情況除外。

公安部的八項禁令如下:

1,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

2.嚴禁攜帶槍支和飲酒;

3.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

4.嚴禁接受罪犯、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飯菜或物品;

5.嚴禁毆打、體罰、虐待勞動教養人員;

6.嚴禁為罪犯、勞教人員提供通訊工具;

7.嚴禁在經營場所接受異性陪侍或參加公款支付的娛樂活動;

8.禁止參與賭博活動。

要嚴守換屆紀律,堅決維護換屆的嚴肅性。

第壹,嚴禁為私利拉幫結派。對搞拉幫結派、官商勾結、團團夥夥、小圈子,與人劃清界限,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培植個人勢力,形成利益集團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是嚴禁拉票賄選。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通過宴請、安排消費活動、快件、電子紅包、網上轉賬等方式贈送禮品禮金,從事拉票、串聯、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將被排除在候選人名單之外或取消候選人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行賄的依法處理。

第三,嚴禁買官賣官。以謀職、提高職級、工資為目的賄賂他人的,以及通過幫助他人謀職、提高職級、工資索取、收受賄賂的,壹律先停職或辭退,依紀依規處理。

四是嚴禁官官相跑,對以拉關系、脅迫等手段謀取職務或提高職級、工資的,不得提拔或繼續使用,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五是嚴禁弄虛作假。凡在大檢查工作中篡改或偽造幹部人事檔案、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的,將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六,嚴禁打招呼。為他人推薦提名、提拔調整關系,違規幹預下級或原工作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將被記錄為領導幹部違規幹預重大事項案件,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

七是嚴禁違規用人。對利用換屆機會突然提拔調整幹部、超編幹部、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的,壹律宣布無效,並依紀依規處理相關人員。

第八,嚴禁跑風漏氣。任何泄露或傳播人事安排等機密信息的人都將被追究責任。

第九,嚴禁幹擾過渡,嚴密防範和堅決打擊擾亂和破壞過渡的境內外敵對勢力;對黑惡勢力、家族勢力、宗教勢力幹擾換屆選舉,違規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資助或者培訓,以威脅、欺騙、利誘等手段阻礙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造謠、誹謗、誣告陷害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將從重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嚴禁跨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傳喚、拘留、逮捕;嚴禁在未履行配合手續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和文件;在管轄爭議未解決前,嚴禁跨公安機關管轄區域派警。依法依規進行預處置的除外;嚴禁拒絕配合、故意阻撓、制造管轄爭議、爭奪案源或者設置條件、收取費用、拖延辦案;嚴禁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辦案協作請求信息;嚴禁未按規定報經批準跨公安機關轄區攜帶槍支。現場緊急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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