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要求。但由於該制度的特殊性,除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要件外,還有其成立的特殊要件。
必須有三方
(1)必須有三方。
代理關系的特點是有三方。如果只有雙方,沒有第三方,就不能成立代理機構。三方的關系前面已經講過了,這裏不再贅述。
代理的標的
(二)代理的標的
代理的標的必須是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款還規定,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也可用於民事法律行為或解除民事權利行為以外的變更,如申請專利和商標、辦理註冊、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特殊性,不能表現,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或者按照雙方約定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不實施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任何機構都不允許有違法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服從代理
(三)代理機構依據。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表示或接受意誌並使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權利。代理的效果歸我,關鍵是要有代理。代理權的取得因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而異,但代理權是任何代理關系的核心要素。
壹定是為自己算的。
(四)應當為本人計算。
代理制度的價值是委托人的利益取向。因此,代理人應當親自履行代理事務,並賦予其與自己事務同等的註意義務。任何旨在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都不能構成代理。自利性代理、自我代理和相互代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類型
壹般來說,代理可以分為三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代理方法可分為:
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指在特定地區和特定時期內銷售指定商品的獨家權利,不允許銷售其他來源的同類商品。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對於在規定地區和規定期限內進行的任何貨物交易,無論是由代理人進行還是由委托人直接與其他商人進行,代理人均有權享有傭金。
總代理
總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是指在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委托人可以選擇多個客戶作為代理人,按照實際推銷的商品數量,或者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傭金。
在中國的出口業務中,有很多這樣的代理商。
總代理
總代理是委托人在特定地區和壹定時期內的授權代表。除了簽訂銷售合同、搬運貨物等經營活動外,還可以進行壹些非商業活動,也有權指定分代理,享有分代理的傭金。
(4)特工
特約銷售代理:壹些國家制造商和跨國信托集團公司經常在國外指定特約代理,以推廣技術工業產品或為其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比如三菱、豐田等日產汽車都是在這些特約代理店生產經營的,既有維修保養,也有零配件供應,還有技術咨詢服務。從而解除購買者對維修服務的擔憂。
民法中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行為,從而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權利義務的行為。比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購買某物,乙方以甲方的名義與丙方訂立買賣合同,由此產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由甲方直接承擔..這裏,甲方是委托人(也稱“本人”),乙方是代理人,丙方是第三人(也稱“相對人”)。
在本段中編輯商法中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據與委托人的某種合同關系,在合同規定的領域、程度和時間內進行的經營活動。商法中常見的代理包括項目代理和產品代理。
編輯本段中的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屬於委托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實際應用中,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是書面形式的,應當依法采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為簽訂經濟合同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