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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研究方法

法醫學的研究方法有計算機、醫學、生物學、化學和物理學。最重要的醫學研究方法是屍檢。包括目測觀察和研究,取器官和組織樣本制作組織切片,染色做鏡檢和組織化學檢查。為了研究超微結構,確定微量金含量,也可采用電鏡觀察和微區分析。

此外,還可以根據需要提取相應的樣品進行化學和生物檢驗。其次是臨床醫學檢驗,應用臨床知識對活體進行檢查,確定活體的生理病理狀態,解決傳染病、中毒、公害等醫療事故和法律問題中的醫療責任。法醫學在世界各國的地位是不壹樣的,大致可以分為歐洲大陸法系和英美海商法系兩組。中國屬於哪個集團?當然是歐洲法系,從德國哲學家馬克思開始。馬克思的哲學體系根植於德國深厚的文化,吸收了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和黑格爾的辯證法,從而創造了馬克思主義的哲學體系。五四以來,馬克思主義理論在中國逐漸獲得了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這意味著以傳統儒家思想為核心的中國法制的解體。馬克思主義理論直接影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構建,這也決定了中國是壹個歐洲法系的國家,所以中國近現代的法律體系與德羅馬法系(歐洲大陸法系)是壹脈相承的,與英美海洋法系是不同的。法醫學作為壹門與法律相關的應用科學,自然受到法律的規制。中國作為壹個歐洲法系國家,法醫學高度膨脹,不包括臨床醫學的介入。除了把調查死因作為法醫學的重要任務外,還擔負著法醫鑒定、維護人類健康、促進科學進步的任務。比如在人類基因組計劃中,中國代表團1%的測序任務都是由Xi交大法醫系的壹群教授完成的。而我們看到更多的影視作品(因為中國以英語為第壹外語,所以更多接觸英美法系的影視作品),對法醫的更多了解是屍檢(法醫病理學),更多的是法醫病理學的任務。比如法醫門診從事活體醫學的檢驗鑒定(比如醫療糾紛、傷殘評定等。)、法醫物證學(例如親子鑒定)和法醫毒理學(法醫毒理學)另外,法醫精神病鑒定更多的是評估行為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態,並不壹定要接觸屍體。當然,法醫病理學(屍檢)必須是法醫學的壹門重要基礎課。但在英國、美國、中國、香港、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國家,對屍檢的認定相對寬松。只要發現死者死因非自然,就可以進行屍檢。所以英美的屍檢率遠高於歐洲法系國家。在法醫的培養方面,病理學家多從事普通法領域,因為英美對法醫的定義幾乎等同於法醫病理學;歐洲法系國家對法醫專業人員有比較完善的培訓體系。兩大法系在人才培養、司法制度等方面也有很大差異。壹般來說,在美國(因為是崇尚法治的國家),對法醫從業者的要求也比較嚴格。在美國要想成為壹名法醫,需要獲得大學的醫學學位,然後還要經過5-10年的專業訓練,才能成為壹名合格的法醫,其提供的專家證言才能被法庭接受。而中國則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醫學體系。而中國的法醫更像是壹個“聖人”,從現場勘查、拍照到檢查傷者,從檢驗血跡到檢驗毒物,從解剖屍體到檢驗屍骨,再到鑒定醫療糾紛,幾乎無所不為。

展望未來,既然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維護封建生產關系的中國傳統法律體系已經瓦解,馬克思主義已經成為中國人的正統意識形態,那麽新中國的法醫學事業就應該擺脫“生而為人父母,不可損傷。”受傳統倫理道德和“妖魔鬼怪”等封建迷信思想的束縛,它應該成為壹門以求真的科學精神和向善的人文精神為價值取向,以自然辯證法(科技哲學)為最高認識論和方法論指導的科學。從而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註入新的活力。總的來說,法醫學是最需要學習的人道主義職業,學者需要博學和勤奮。法醫臨床鑒定,俗稱活體損傷鑒定。法醫臨床學鑒定是指法醫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和技術,對與法律有關的臨床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價。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傷害程度鑒定、傷病關系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程度鑒定、職工傷害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活齡鑒定、性功能鑒定、詐病(傷)和人為病(傷)鑒定、傷害對象和傷害方式推斷等。活體損傷鑒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對象,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解決人體損傷、致殘等生理、病理問題的法律問題。法醫臨床學鑒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壹是損傷程度的鑒定。這個法醫是活檢中最常見的內容,確定損傷的性質和程度,推斷損傷對象和作用方式,評估損傷預後和可能的後遺癥。其中,損害程度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定罪量刑、民事賠償和治安行政處罰。根據傷情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傷。第二是傷殘程度和勞動能力。鑒定必須參考與傷殘程度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第三是性問題的鑒定,檢測是否被強奸,是否有性病,是否懷孕分娩,是否墮胎,確定其性功能。第四,疾病的診斷確定了既有疾病與損傷之間的因果關系。疾病是否由損傷引起,或者原發病是否因損傷而加重或惡化。五是欺詐(傷害)和人為疾病(傷害)的認定。詐騙就是健康人為了個人目的裝病,比如假裝癱瘓或者精神病。人為疾病是指故意自殘或指使他人自殘造成的傷害或疾病。第六,醫療糾紛的司法鑒定。在醫療過程中,醫患之間存在難以解決並引起法律訴訟的問題,需要啟動醫療糾紛司法鑒定,做出中立客觀的裁決。

1.損傷程度的鑒定。對人身傷害案件中受害人的傷害程度,從原傷害和傷害造成的功能障礙兩個方面進行評價,為刑事案件的處理和行政處罰提供依據。使用標準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2、傷殘程度鑒定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依據。如:人身傷害、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受害人的傷殘程度評估。使用標準包括《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傷和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傷殘等級》等。3.醫療糾紛的鑒定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依據。鑒定的內容壹般包括三個方面: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被鑒定人(患者)是否存在不良後果,醫療過錯與不良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4、保險公估及保險相關事宜,如:保險理賠涉及傷殘評估,是否符合重大疾病條件,傷殘免保費鑒定。5、保外就醫,暫不收監鑒定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能否暫不收監,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否保外就醫。6.護理依賴程度的識別。待情況穩定後,對被鑒定的重度殘疾者是否仍需要他人幫助維持日常生活以及需要他人幫助的程度進行鑒定。護理依賴分為三個等級:部分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根據《人身傷害護理依賴評估》(GA/T800-2008)。7.三階段評估(緩建期、營養期、哺乳期)

因傷情即將導致傷者日常生活能力下降,或者無法完成相關工作,造成經濟損失,或者重大損傷需要補充營養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鑒定。8.其他傷害的確定——描述外傷造成的人身傷害。傷病關系——分析鑒定人的傷情結果,評估傷病的參與程度。受傷對象的推斷——根據受傷表現分析受傷對象的特征。傷害模式——根據傷害表現分析傷害形成的機制。家暴認定——通過建立家暴傷害檔案,記錄多次傷害,為虐待罪定罪量刑提供依據。臨床法醫鑒定:臨床法醫鑒定人根據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委托的要求,運用臨床醫學、法醫學等學科的理論和技術,對被鑒定人進行檢查,然後根據我國現行頒布實施的法律規定,對鑒定事項進行討論分析,並作出相應的臨床法醫鑒定結論的過程。補充鑒定:通過提出新的問題或提供新的材料,要求原鑒定人重新審查、修改或補充意見的人,稱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委托機關或當事人、辯護人對鑒定結論不滿意,或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稱為重新鑒定。共同鑒定:在鑒定工作中,當涉及的問題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難度大,或因法律法規不完善而難以得出準確結論時,往往聘請相關臨床專家和其他法醫進行共同鑒定。重傷:指危及生命的損傷或危及生命的並發癥,造成重要器官損害或嚴重功能障礙。①直接危及生命;②直接引起嚴重危及生命的並發癥;③直接造成嚴重後遺癥;④造成重要器官功能嚴重喪失;⑤造成肢體殘疾;⑤造成毀容。皮外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但未危及生命並造成嚴重殘疾,不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的損傷。

輕傷:指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傷或暫時性功能障礙,不足以對人身健康造成明顯危害,壹般痊愈後不會留下明顯後遺癥。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是指人類進行勞動工作的能力,包括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總和。勞動能力喪失是指由於受傷、疾病、衰老等原因導致原油勞動能力減弱或消失,使身體與其所從事的勞動工作不相適應。

意外參與度:指死亡、傷殘、後遺癥的意外參與程度,如果混合了先存疾病、衰老等因素。它反映了事故與先存疾病等因素之間的責任關系,用於確定事故的民事責任程度。

模擬: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健康人假裝患有某種疾病。

人為傷害: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傷害自己或指使他人,或故意誇大或改變原有傷害的,稱為人為傷害。

虐待:精神或身體上的折磨、破壞和迫害往往是由家庭成員或照顧者的虐待、淩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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