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落實水庫運行管理責任制
邊墻渠水庫為中型水庫,按有關規定實行縣級管理。吳起縣邊墻渠水庫管理處負責水庫的日常管理,水庫的防汛由吳起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統壹指揮調度。為加強調度,成立了“邊強渠水庫防汛應急指揮部”,負責防汛搶險的現場指揮調度。縣政府分管農業的副縣長為行政負責人,縣水務局壹名業務副局長為技術負責人,水庫管理處為管理負責人。長城鎮政府負責組織鎮政府幹部和鄰村民兵組成100人的救援隊伍,還負責協調兩輛鏟車的機動救援。
二、水庫工程管理和巡視檢查
認真實施水庫隱患排查,將排查工作細化到每壹個項目和環節,將排查責任落實到每壹個崗位和責任人。對排查中出現的問題,要明確水庫安全隱患排查整改責任人,及時督促並認真分析原因。根據問題的性質和類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措施,限期治理。
水庫安全管理責任制和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人是否落實,水庫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是否明確,水庫防汛責任人是否到位和靠前指揮;水庫是否有值班人員堅守崗位,值班人員是否熟悉水庫運行管理業務和應急處理程序,特別是是否落實領導帶班和工作人員24小時值班制度;大壩安全監測預警設備運行是否正常;汛期水庫調度方案、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防汛和人員轉移等應急預案是否完善;各種防汛搶險物資是否及時更新儲存,庫址儲存困難的運輸工具和調度方案是否落實2;在建工程是否制定了防洪預案和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險情應急防護措施是否落實;水庫大壩、泄洪洞、閘門啟閉設備等工程建築物是否完好,運行是否正常;逐壹檢查備用電源是否落實。
三、水庫的日常維護和養護
1.水庫大壩的廊道、護坡、泄洪洞、泵站每天、每周都要檢查。並詳細填寫“水庫大壩檢查記錄”和“水庫水位觀測記錄”。
2、閘門啟閉設備、防洪道路、應急物資儲備。閘門啟閉和防汛電源包括農村電網、備用發電機和4.1km應急搶險柏油路。
邊墻渠水庫管理處儲備編織袋20000個,石塊200立方米,鐵絲2噸,土工布1.5噸,雨衣100件,雨靴100雙,救生衣100件,救生圈60個,應急燈30個,多功能強光燈1個。
3、水庫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預報和預警設施儲備。
有1自動雨情監測站、1防汛專業電話(0911-7812024)、100瓦短波無線電臺(呼號016544)夜頻5.858 MHZ,備用頻率4.769 MHZ、5.769 MHZ,均為下邊帶)。有1臺備用2 kW發電機和1臺2.2 kW報警器,專門用於水庫應急報警。
第四,水庫存在的問題
1.排水隧道和護坦基礎位於軟淤泥基巖上,發現護坦圬工擋土墻開裂損壞。
2.濾體右下角有沈陷,壩後坡排水溝局部損壞。
3.水庫防洪道路路面破損,道路邊溝塌陷約30米,主要是鉆采公司運輸的重型卡車碾壓所致。
4.水庫自動雨量計遭雷擊損壞,無法正常投入使用。
5.排水孔電機不能正常工作。
五、整治措施目前正在落實資金,組織人員維修,確保水庫大壩安全運行。
20xx年水庫安全工作總結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的關心指導下,我縣水庫防汛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水庫防汛工作會議精神,嚴格按照“安全第壹、常備不懈、預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 自始至終堅持“防大汛、抓大險”的工作目標,狠抓落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 為總結經驗,揚長避短,現將今年我縣水庫防汛工作總結報告如下。
壹、今年水庫安全度汛的形式和成果
1.進入汛期以來,我縣降雨頻繁,特別是9月份以來,9月份降水量達到251.7mm,是往年同期80.9mm的3倍多。9月17日降水量超過50mm,達到暴雨。這次降水過程使全縣河流暴漲,水庫蓄水量劇增,比上年同期多10多萬立方米。林浩水庫超汛限水位壹米,所以現在大壩溢流,後窪水庫蓄水量達到警戒水位,溢洪道邊坡坍塌,其他水庫出現不同程度的險情,所以防汛形勢非常嚴峻,防汛壓力增大。
2.成績面對上述嚴峻形勢,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合理安排,紮實部署,立即派出搶險隊伍和技術人員,深入壹線開展搶險,及時排除各類隱患,啟動防汛三級預警,調運各類搶險物資和搶險機械,全力搶險,及時開閘放水, 減輕了水庫的壓力,同時轉移安置了庫區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實現了人員。
面對此次持續強降雨,全縣各水庫共搶救群眾2000余人,動用機械30余臺,排水800余萬立方米,挽救庫區3.2萬人、2.03萬畝農田、17處重要設施免遭洪澇災害,減少直接經濟105萬元。
二、水庫安全防洪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1,防洪安全責任制今年我們對全縣7座水庫明確了行政責任、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水庫管理單位負責人,並進行公示。水庫的防洪責任制在汛期前就落實了。
縣政府與壹座水庫簽訂了防洪責任書。提出了各水庫防洪物資和搶險隊伍的最低要求。縣政府調整充實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組織架構,江水庫的防洪是全縣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縣防汛指揮部通過有線電視向全縣宣傳各水庫防汛行政和技術責任人,明確各自的防汛責任。特別是針對今年的秋雨,我們進壹步強化了行政首長負責制,成立了防汛搶險專家組給予指導,加強了搶險力量,進壹步夯實了行政責任、技術責任和搶險責任。
2.防汛能力建設今年,我們加強了防汛預警能力建設和救援隊伍建設。
首先,對7座水庫的防洪預案和防洪應急預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和細化,確保不漏壹項,並對預案的措施和相關防洪人員的聯系電話進行了核實。同時,我們已及時將預案下發到各水庫、相關鄉鎮和下遊群眾,並與下遊群眾簽訂遷安明白卡,明確遷安措施和方向,做到人人皆知、居安思危、心中有數,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安裝了信息群分發系統,保證了信息傳遞的及時性,為防汛搶險贏得了時間。
同時增加了強力救援隊的演練和訓練。林浩水庫成立了350人的搶險隊,分為三個搶險隊;鐵牛河,因此,兩座小(壹)型水庫每組分別有100和150人的搶險隊伍,四座小(二)型水庫分別成立了50人以上的搶險隊伍,縣裏還組織了壹支防汛應急隊伍,以備不時之需。各救援隊要逐壹登記,建立檔案,明確分工,加強訓練和演練,確保可用、管用、有效。
3.汛期前的準備為了順利度過汛期前的汛期,首先在汛期前進行壹次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同時,對各水庫的泄洪閘、泄洪道等泄洪設備進行檢修,落實應急供電設備,確保安全度汛。林浩水庫、賀鐵牛水庫、舊縣水庫也制定了應急護壩方案。第壹,所有泄洪洞在特殊情況下打開,以增加泄洪量;二是用沙袋加高壩頂,防止大壩溢流;三是盡快聯系地方武裝,動用民兵預備役,甚至調用部隊救援。加強防汛物資和搶險隊伍建設。
根據防汛搶險需要,進壹步明確防汛物資負責人,提出物資質量和儲備的最低要求。同時,繼續發動全縣廣大幹部群眾,積極開展捐贈防汛編織袋活動。今年各水庫儲備防洪編織袋120000個、救生圈500個、救生衣1000件、沖鋒舟2艘、防洪標樁10m。5噸鐵絲,16000平方米彩色條紋布,500米儲備石?8臺發電機、14探照燈、200盞應急燈、10照明設施、450米架空線、32輛3桿應急車、10。在非常困難的情況下,縣財政撥款30萬元用於防洪。
4.今年汛期運行管理,天氣異常變化,突發暴雨多。壹是加強了水庫水情觀測,對全縣7座水庫落實了專職管護人員,完善了水庫管理的規章制度,實行巡查員三人壹組,輪流巡查,遇有險情及時采取措施。發現問題,果斷處理。針對今年秋雨,我們提前安排,加強監測,履行責任,提前排水,騰出庫容,應對暴雨洪水帶來的損失。全縣水庫供排水800多萬立方米,確保了大壩安全。
5.人員轉移由於9月份以來的強降雨,我縣水庫普遍出現險情,受災人口3.2萬人,確保2萬畝農田安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0.5萬元。特別是後窪水庫,由於水位急劇上升至警戒水位,溢洪道邊坡坍塌堵塞溢洪道排水,下遊4個廠礦企業和2個村民小組約1000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我縣及時承擔起搬遷包村縣廠礦企業和鄉鎮部門承包人的責任,確保了人員的及時轉移。這次全縣庫區搬遷近千人,調動車輛32輛。
6.九月邱琳的天氣給我縣的水庫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險。面對這些險情,首先,縣防汛指揮部召開專題會議,成立專業搶險指揮部,下設搶險組、技術組、督察組。二是緊急動員救援隊員前往壹線救援。三是控制壹些危險路段,嚴禁人員私自進入。四是緊急調集4輛農用車進行搶險,組織當地群眾迅速投入搶險。五是對危險區域的群眾進行搬遷安置。今年,我縣水庫發生險情10余次,涉及搶險人員3500人,動用車輛45輛,投入資金69萬元。
三、防洪工作中的水庫安全問題
(1)防洪資金嚴重不足,通訊設施落後。我縣是國家重點貧困縣,屬於乞討型財政,防洪資金嚴重不足,導致防洪物資儲備不足,水毀工程無法及時修復。4座小(二)型水庫因除險加固無立項前期費用,難以及時開工。防汛應急救援設施辦公設施差。雖然全縣為各鄉鎮配備了傳真機,但由於多年使用,部分傳真機已損壞無法打開(7個鄉鎮)。
(2)材料配備不充分。雖然我們通過各種方式籌集資金,補充壹些防汛物資,但仍遠遠不能滿足防汛搶險的需要。縣級沒有防汛物資儲備庫,影響了物資的及時調配和使用,難以開展正常工作。
(3)預警預報設施落後,信息不暢通。由於資金短缺,我縣氣象部門沒有建立完善的天氣預報平臺,天氣預報的傳輸僅依靠廣播電視,難以保證信息的時效性。
(4)小型水庫防洪道路路面狀況較差。雖然各水庫防洪道路在汛期前已修復,但由於地形等原因,部分防洪道路硬化,邊坡塌方嚴重,遇到險情車輛難以進入。
四、對我省水庫安全的建議。
(1)設立專項基金5 .水庫防洪工程建設資金嚴重不足。林浩水庫雖已加固,但實際險情未根治,防洪設施基礎差,宿舍水毀嚴重,不能滿足水庫防洪要求。
(2)小型水庫設計不完善,建設不規範,設施不齊全,管理部門不到位。雖然今年國家對水庫除險的投入有所增加,但由於前期工程資金無法保證,防洪搶險工程無法修復。建議對小型水庫投入壹定的專項資金,解決實際問題。
(3)加強預警預報設施建設,實現氣象資源共享,提高預警能力。
(4)加強我縣小型水庫防洪道路建設。
我縣大部分小型水庫防汛道路損毀嚴重,防汛物資等物品無法在汛期運送到防汛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