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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國家賠償包括

壹、行政賠償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以毆打、虐待或者其他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征收、征用財產;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其行使職權無關;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刑事賠償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能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但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進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被宣告無罪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裝備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2.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財產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已經執行。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公民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

三、國家賠償方式,是指各種形式的賠償責任。

(1)金錢補償。貨幣賠償是指在計算或估計損害程度後,以支付貨幣形式給予受害人的適當數額的補償。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壹是人身損害的貨幣賠償。人身損害必然會給受害人帶來壹系列的財產損失,如勞動能力的喪失、勞動報酬的減少等。支付賠償金可以彌補不法侵害造成的物質損失。第二種是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壹般可以將受損財產折算成壹定的金額,然後進行相應的賠償。因查封財產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可以在計算滅失或者滅失財產的數額後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2)返還財產。又稱返還原物,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占有的財物返還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使其回到合法占有狀態。返還財產只能適用於物質損害,如行政機關非法收取的罰款、非法沒收的財物和攤派的費用等。申請返還財產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壹是原物仍然存在。原物已經毀損、滅失的,無法返還,只能賠償;第二,返還財產比貨幣補償更方便。返還財產是作為壹種輔助補償方式存在的,所以只有在比貨幣補償更方便的情況下才使用;第三,不影響執行公務。原財物已經用於公務活動的,返還財物會影響執行公務的,不應當通過返還財物的方式進行補償,而應當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

(3)恢復原狀。是指國家機關的行為侵犯他人財產,並對受損財產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有性能或形態的賠償方式。恢復原狀操作復雜,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方便的情況下才能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還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壹是被損害的財產能夠恢復原狀;第二,恢復原狀比金錢賠償更方便;第三,排除采用其他補償方式。恢復原狀的內容包括:恢復自由、排除障礙、消除危險、修復、重做、更換、拆除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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