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類活動引發的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沈降、地裂縫、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的危險和災害等級分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勘查、開采煤炭等礦產資源引發的礦區地質災害的防治,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籌規劃、綜合防治、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建設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綜合治理和應急防治體系,並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為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轄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財政、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氣象、地震、測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予以保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加強地質災害防治裝備建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成果和網絡信息技術,提高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提高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教師、學生和村(居)民地質災害防治和救援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公眾地質災害防治意識,提高防災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的公益宣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和設備的義務,並有權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開展監測、治理、避災、搬遷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二章防治規劃第十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教育、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地震、測繪等部門,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並根據地質環境變化情況,適時組織重點區域地質災害補充調查。
地質災害調查結果應當作為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重要依據。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壹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上壹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每五年編制壹次,並可以根據地質災害補充調查結果適時修訂。規劃修改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審批、公布和備案。第十二條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在批準前,根據實際情況征求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對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內容有重大意見分歧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第十三條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壹)地質災害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地質災害防治的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治區;
(四)部署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5)策劃和實施保障措施等。
縣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附區劃圖、防治區劃圖、工作部署圖及相關附表。
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應當重點保護城鎮、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的居民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地質公園、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蓄水、引水、交通幹線、輸電、輸油氣、網絡通訊等基礎設施和施工現場的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