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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更多相關保險知識?

因為保險知識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所以人們在投保前應該先了解以下保險知識。

1.保險公司

保險人,也稱為承保人或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的壹方。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是在保險關系中收取保險費並對人身傷亡負責損害賠償或支付保險費的人。保險人必須具有壹定的資本,並按照保險監督機構的規定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並將壹定比例的資本作為存款存放在保險監督機構指定的銀行。

2.確保

投保人也被稱為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另壹方,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壹般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有責任支付保險費。

3.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保證的人。

被保險人可以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居民個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同壹人,也可以是兩人:被保險人為了自身利益簽訂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壹成立,被保險人就是被保險人;投保人為他人利益保險的,保險合同成立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別為兩個。比如在運費險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壹個人的情況。在大多數人壽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壹個人。

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的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索賠。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保險的對象。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人應當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傷殘或者生存到約定的保險期間,有權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4.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險中的壹種特殊關系,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領取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多人。產生受益人有三種方式:

(1)約定。即在投保時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約定。

(2)具體說明。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受益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確定受益人的,必須由投保人指定,可以書面指定,也可以口頭指定。

(3)法定。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了受益人,但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壹般依法認定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5.保險中介

保險中介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證員。

(1)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代理合同或委托書,在規定的授權範圍內,代表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報酬的人。保險人授予代理人的權利包括明示權利和默示權利。明示權是以壹定形式約定的權利,即保險人在代理合同中授予代理人的權利;默示權利是指代理人根據法律規範或公認的習慣,為了履行自己的責任而必須采取的行為。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人進行保險活動時,其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保險人直接承擔,但代理人只能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可以看作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代表投保人談判保險合同,從投保人的利益出發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保險經紀人的法定資格是:

1)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托,辦理保險設計和咨詢,在保險市場尋找承保人。

2)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托辦理投保手續,代被保險人繳納保費,或接受委托向保險人索賠保險金等。

3)經紀人的代理權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行使,但不能約束保險人。

4)因經紀人的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損害的,經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公證員。保險公證人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投保的保險標的的檢驗、鑒定、估價和理賠進行證明的人。保險公證人可以接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委托,其報酬由委托人支付。

6.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簡稱“保險單”,是指保險雙方成立保險合同的憑證。它是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申請,簽署並交給被保險人的書面憑證。內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的名稱和地址、保險金額、承保責任範圍、保險期間、保險費金額和給付期限、保險人的名稱和簽名、簽約日期、保險條款和特別條款。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的危險而遭受損失時,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相應的賠償要求,保險人核實後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保險單規定的內容。如果保單丟失,可以去保險公司掛失,保險公司核對復印件後可以重新制作審批表。

認可,又稱“背書”或“更正”。它是保險當事人為修改、增加或刪除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內容而設立的壹種憑證。任何已更正的政策均須在審批表上獲得批準,雙方均受其約束。

7.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是明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文件內容。保險人根據業務需要在保險單中載入任選條款;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增加保險風險的附加條款;被保險人為了享有合同權利而承諾履行義務的約定,稱為保障條款;對於特殊行業,保險公司在保障等方面做出特殊規定。,稱之為行業條款;壹般適用於各種保險的叫做基本條款。

8.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人應當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它是被保險人在約定的災害事故發生後向保險人索賠的依據。其構成要素主要包括:

(1)發生保險事故。

(二)保險標的的損失。

(3)保險標的的損失與保險事故有關。

根據責任範圍,保險責任可分為基本責任、附加責任和除外責任。

(1)基本責任是保險人對財產損失的直接和間接責任。

(2)附加險責任是指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由保險人以打字或手寫的形式加在保單上的由附加險(又稱特別險)承擔的責任(又稱特別責任)。

(3)排除責任。保險人不承擔的責任全部列為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人不承保、不賠償的事項。常見的有:戰爭(包括各種軍事行動和暴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原子和核汙染、管理不善、被保險財產的自然損耗、財產的固有缺陷、可預見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

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任何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保險人概不負責。故意行為是保險的除外責任之壹,簡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險並造成嚴重後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壹些特別嚴重的案件,還應追究法律責任。

9.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是指構成保險責任的事故。比如保險條款規定,火災造成的房屋損失屬於保險責任。那麽,壹旦被保險人的房屋因火災造成了經濟損失,就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發生,就意味著保險公司要賠償。

10.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又稱“保險標的”、“保險項目”,是指保險所保障的對象。財產保險的客體是財產本身,如建築物、原材料、商品等有價值的東西,以及與之相關的利益和責任。人身保險的客體是人體本身,如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壽命等。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中必須載明的項目。保險當事人為了某種“標的物”的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沒有標的物或者標的物不明確的保險合同不具有實際意義。各種保險的範圍稱為承保範圍。比如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障範圍是家庭生活資料、房屋及其附屬設備。

11.保險期限

保險期間,又稱“保險期間”或簡稱“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或給付責任開始至結束的有效期間。在此期間,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應遵守保險合同中對各自權利和義務的約定。保險期滿後,需要辦理額外手續。

1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簡稱“保險金額”,是指被保險人確定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時,應由保險人承擔的最高經濟賠償或給付金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應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根據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壹般不得超過實際價值,否則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同上),法定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保險金額是計算保險費的基礎。

13.保險費

保險金實際上是壹種保險賠款。因為在對人的保險中,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有時不壹定是對損失的賠償,所以對人身傷害、養老金等支付的賠款通常稱為保險金。

14.保險費

保險費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獲得保險人在約定的責任範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而支付的費用。它不僅是投保人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的成本,也是保險資金的來源。按照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和適用的保險費率計算。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間是決定保險費的三大因素。保險費與保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成正比。壹般來說,保險金額越大,保險費率越高,保險期限越長,保險費和集中保險資金越多,經濟賠償責任越大;反之越小。

15.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通常稱為“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風險、損失率和經營費用等因素收取的單位保險金額與保費的比率。單位保險金額可以用千分率或百分比表示。在中國,財產險的百分比是千分之壹,運輸險和農業險的百分比是多用途的。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是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

16.索賠和結算

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根據保險單的有關規定,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行為稱為索賠。此時,保險人應根據合同對事件中的物質損失或人身傷害進行壹系列的調查和處理。比如審核被保險人提交的相關文件,估算損失,確定賠償金額,統稱為“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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