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二)請求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應當向提供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向被申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移送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有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爭議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代理或者刑事辯護的,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證明;(2)經濟困難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核實。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