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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主觀狀態

就這些犯罪而言,如果行為人沒有刑法相應罪名中規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或者目的,則不構成犯罪。犯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行為人的主觀要件意義重大。對刑事被告人主觀要件的認定,與對其危害事實的認定(在定罪之前不應稱為“犯罪事實”)壹樣,是刑事訴訟中要解決的問題,其目的也是為了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但相比之下,認定刑事被告人犯罪的主觀要件要比認定危害事實復雜得多,因為被告人的罪責或目的或動機是發自內心的。但是,在通常的刑事訴訟中,法官對被告人有罪、目的或動機的認定過於輕率,必然導致冤假錯案。關鍵詞故意過失目的動機論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壹個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由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犯罪”。該條規定指出,無論損害有多嚴重,只要造成這壹結果的行為人不是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就不構成犯罪。換句話說,行為人是否犯罪,首先取決於其主觀上是否有罪,即故意還是過失。那麽,如何認定刑事被告人的主觀要件呢?這其實是壹個很復雜的問題,但在目前的刑事審判中,我們卻忽略了這壹點。這樣做的嚴重後果就是冤案的發生。本文認為,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是復雜的,因為犯罪主觀要件屬於被告人的主觀意識和意誌,壹切主觀的東西都來自於人的內心。我們無法深入壹個人的內心去審視他內心世界的狀態。只有通過壹些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相關的客觀事實,才能推斷出(必然會有偏差),即“認定”他的內心世界是什麽樣的,或者說他是否犯了罪。由於犯罪故意或過失是壹切犯罪不可或缺的主觀條件,本文將著重從犯罪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方面,涉及目的、動機等方面來認定刑事被告人的各種主觀因素。壹、犯罪故意的含義及其認定(壹)犯罪故意的含義是刑法中的犯罪形態之壹,是指故意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刑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故意犯罪”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其中包括對“故意”壹詞的解釋和限定,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有某種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這就是故意。犯罪故意包含兩個內容或因素: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這種“明知”心理屬於心理學中的認知因素,即意識因素;第二,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屬於心理意誌因素。實施危險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同時具備這些因素,才能認定其具有犯罪故意,構成故意犯罪。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是指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產生某種危害後果,也意味著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後果。對於這壹結果,故意行為人在意誌方面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希望”或“放縱”的態度將決定行為人的意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對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認定,並不影響根據現行刑法對行為人所犯罪行的定性。在認定行為人的意識和意誌因素時,認定前者的復雜程度遠遠高於後者。行為人的意誌直接支配著他的行為,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危害行為可以幫助我們識別他的意誌因素,即他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態度,但很難確定他的意識因素。我們很難得出行為人意識到有害結果的結論。明知的內容應當包括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所不可或缺的危害事實,即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包括三個內容:壹是對行為本身的理解,即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內容和性質的理解;二是對行為結果的認識,即對行為產生或將要產生的危害性社會結果的內容和性質的認識;第三,還應當包括對與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有關的其他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即對犯罪對象、犯罪的法定手段、犯罪的法定時間和地點的認識。刑事被告人主觀因素的認定應包括其意識內容的認定(是否知道)和意誌內容的認定(是否願意)。與明知的三個內容相壹致,對行為人明知的認定也應從上述三個方面進行認定;行為人意誌內容的確定,主要是確定刑事被告人對自己知道的結果是抱有希望的還是放任的。(2)犯罪故意的認定要找到認定犯罪故意的方法,首先要考慮與犯罪故意認定相關的各種因素,這些因素應該是人們以某種方式感知到的,所以它們必須是客觀事實。這些因素包括:1,行為人的壹貫表現及其與被害人的關系,可以決定行為人的主觀動機;2.危險行為的分析危險行為的分析主要看行為人采取的具體的危險行為。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時是否使用工具?如果使用工具,就要考慮工具的性質和具體的使用方法。比如演員用槍。從這個工具的性質,我們知道它可以導致自然生命的終結;從使用方法上,我們還得從危害結果上看行為人是否開過槍。如果他開槍了,我們得從傷害結果來看開槍的具體目標。這個目標可能是受害者的頭部、胸部、腹部、四肢或天空。不同的目標可以反映旅行者不同的意圖。盡管如此,這種反映的意圖並不絕對準確。比如,行為人只是打傷了被害人,但開槍時被害人的身體發生了移動或者行為人的槍突然受到外力作用,導致受傷部位偏離了原來的目標,導致被害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假設行為人有殺人意圖顯然是不合適的。3.實際危害結果的分析實際危害結果的分析實際上是分析這種危害結果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在故意犯罪的情況下,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通常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在某些情況下,雖然實際的危害結果是由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直接造成的,或者雖然是直接的,但該行為並不是危害結果產生的主要原因。比如周姓男子的傷害,雖然周姓男子的死亡是由周姓男子的危害行為直接造成的,但周姓男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男子原有的脾腫大疾病。因此,僅從實際的危害結果來判斷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是不可靠的。4.分析與有害結果相關的時間和空間條件。對這種時空條件的分析,對於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故意並不直接,但卻非常重要。這種重要性在於,它有助於我們分析實際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直接性。以於穎故意傷害案為例。如果於穎食堂門前的臺階很高,人們不小心摔倒,後果將是受傷。假設是於穎故意把楊穎推下臺階,那麽假設於穎構成故意殺人也不為過。否則,僅僅因為於穎食堂門前有壹小步(現場情況),結合於穎推搡楊穎的行為,很難斷定於穎有故意傷害楊穎的行為。顯然,食堂門前的臺階和楊穎是否穿高跟鞋與楊穎的受傷後果有著更直接的因果關系。5.分析被侵權人的具體情況對於不同的侵權人來說,同樣的危害行為會產生完全不同的危害後果,尤其是當侵權人的容忍度或防衛技能不同時。被害人的承受力或防衛技能(如被害人是否會遊泳)以及行為人對被害人相應能力的了解或“知道”,對確定行為人的犯罪故意也具有重要意義。6.對演員智力水平的分析。分析行為人的智力水平,對於確定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的認知程度,即是否知道危害,具有決定性作用。顯然,認定行為人故意犯罪並不是壹件簡單的事情。我們需要分析各種相關因素才能得出行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的結論。(三)某些特殊情況下的犯罪故意認定1。有預謀後果的犯罪的故意認定對於有預謀的犯罪,行為人壹般都有犯罪動機,而且犯罪動機深深地隱藏在行為人的內心。但犯罪動機可能是通過行為人的壹貫表現,以及他與被害人的人際關系揭示出來的,這是人們可以感知的客觀事實。另外,對於已經發生的危害行為,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的準備程度和過程也可以說明壹個犯罪的故意預謀。2.對突發危害後果的故意認定行為人壹般沒有突發危害後果的犯罪動機。同時,因為其危害行為可能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如辱罵、爭吵、打架等。此時,在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時,應當考慮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明知”是不全面的。換句話說,行為人可能並不真正知道危害結果,但我們會說行為人不計後果。3.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認定就現行刑法而言,沒有區分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不區分刑事被告人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認定,對刑事被告人的量刑具有參考意義。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認定壹般不需要考慮行為人的意識因素,即不再需要區分行為人明知的危害結果是必然的還是可能的;行為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認定主要考慮行為人的意誌,即行為人對其明知的危害結果采取積極追求的態度還是放任的態度。4.個人故意與* * *有故意的認定是不同於* * *有故意的壹種犯罪故意,是指犯罪是壹人或多人獨立實施時,人們對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 * *具有故意是指在* * *與犯罪中,每個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的後果的認識是壹致的,對明知是危害社會的後果的心理態度也是壹致的,即希望或放任,即直接或間接。在* * *同壹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同時有直接故意的刑事被告人和間接故意的刑事被告人(指同壹犯罪)。否則,對於與他人有不同犯罪故意的行為人,只能按照個人故意犯罪進行追訴。三。過失的含義及其認定(壹)過失犯罪過失的含義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由於預見到了而認為可以避免的壹種心理態度。(二)犯罪過失的認定與犯罪故意的認定相同,也需要認定犯罪過失。在過失犯罪的形態中,過失犯罪的行為人與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意識和意誌上是不同的。從行為人的意識來看,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明知”,而過失犯罪要求行為人“預見到”危害結果但由於自己的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相信”這種結果是可以避免的;從行為人的意誌來看,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希望或者允許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過失犯罪的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允許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所以過失犯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僅以故意犯罪的形式存在。過失犯罪的行為人沒有動機,所以對被害人沒有利害關系;行為人沒有犯罪目的,因為他沒有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2.由於行為人不追求危害結果,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並不直接指向這壹結果,危害結果也不壹定是行為的唯壹結果;如果是唯壹的結果,那麽這個結果並不壹定超過行為人所追求的危害程度,比如壹般的打鬥造成重傷或者死亡。因為行為人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過失犯罪過程中不存在預謀的、相關的犯罪準備。3.實際結果可能是行為人追求的良性結果,也可能是危害社會的結果;或者只發生了有害結果而沒有良性結果,可能構成過錯;如果只有良性結果而沒有危害結果,公訴人壹般不會以過失犯罪為由提起訴訟,不存在認定過失犯罪的問題。4.在認定過失犯罪時,還應當考慮與危害結果發生相關的時間和空間條件;這些條件在危害結果發生中的作用,以及這種作用是否應該被行為人“預見”?或者在他看來,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樣的條件下是可以“避免”的?5.考察被侵害對象的具體情況,也會影響行為人就具體被侵害對象而言,是否應當預見危害結果,或者是否認為危害是可以避免的。6.刑事被告的智慧或知識將決定他是否應該預見到有害的結果,或者他是否已經預見到但他可以避免它。就過失犯罪行為人的意誌而言,如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要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直接的,行為人的罪過形式可能不是過失而是故意。有時,雖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但危害結果超出了行為人所追求的程度,也屬於過錯。四、犯罪目的的認定對於故意犯罪具有犯罪目的。壹般來說,對於危害結果明顯的故意犯罪,刑法不把犯罪目的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因為這種目的已經在行為人的行為中有所體現,如暴力犯罪、性犯罪;對於以獲取利益(或“目的”)為目的而不考慮對社會或他人利益的危害的犯罪,由於危害結果的隱蔽性,刑法對此類犯罪明確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壹定的目的才能構成犯罪,這主要體現在財產和財產相關犯罪中。由於犯罪目的與犯罪故意密切相關,犯罪目的的確定往往與犯罪故意的確定同時進行。5.犯罪動機的認定與犯罪目的的認定是壹樣的,犯罪動機是故意犯罪所特有的。所以應該說有犯罪目的的刑事被告人都有犯罪動機,但是有犯罪動機的人不壹定有犯罪目的。與犯罪目的相比,犯罪動機更加明確和具體。前者可能只是壹時的沖動。不及物動詞犯罪主觀方面各要素的關聯性刑事被告人的故意、過失、目的和動機不是孤立的,對這些要素的認定也不應孤立地進行。在鑒定過程中,它們往往是交叉的,要素往往是相互關聯的。必須綜合考慮所有因素,才能做出更符合實際的決定。七。精神病人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對於正常人來說,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可以認定為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但是對於精神病人來說,其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是相當困難的。認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從醫學標準和法律標準來分析。醫學上認定精神病人不難,但從法律的角度判斷精神病人是否構成犯罪,難度相當大。《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精神科醫生已經將刑事被告人認定為精神病人,是否可以認定精神病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是否“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還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精神正常”?我們不得不參照正常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方法來認定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觀方面,但也必須考慮精神病人有缺陷的意識和意誌的特點,把握最大限度容忍的認定尺度。在刑事訴訟中,犯罪的認定首先取決於犯罪四要件的認定。在四個要件中,通過以上論述,犯罪的主觀方面最為重要和復雜,其認定將直接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在沒有主觀認定犯罪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定罪,必然會導致壹些冤假錯案。因此,我們有必要將被告人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作為壹項獨立的內容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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