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未成年人紋身管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達成壹致。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未成年人紋身管理辦法》。
《辦法》指出,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認識紋身可能帶來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紋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有紋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允許未成年人紋身。
《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紋身。提供紋身服務的專業紋身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美容院、社會組織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辦法》明確,嚴格執行“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衛生部門不得批準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為未成年人開展文身服務;對於之前有紋身且願意“去除紋身”的未成年人,應提供規範的醫療美容服務。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時,應當在從事紋身服務活動的市場主體營業執照上明確標註“未成年人除外”。商務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督促美容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不得批準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紋身服務。
《辦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團組織、婦聯等部門應當履行職責,支持和配合開展未成年人紋身管理工作;宣傳、網信、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紋身危害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各級未成年人保護領導小組(委員會)要做好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
《辦法》提出,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發布、播放、張貼、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紋身、危害其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散發文身商業廣告。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紋身的內容。
《辦法》要求,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的,可以向民政、商務、衛生、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處置。
《辦法》明確,紋身服務提供者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的,有關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市場主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的,應當按照《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對違反規定擅自為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的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辦法》強調,加強未成年人文身管理是壹項系統工程,需要家庭、學校、社會、互聯網、政府和司法機關齊抓共管,加強統壹部署,強化源頭防控,落實部門責任,促進社會協同,推動未成年人文身管理工作落實到位,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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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紋身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全面加強未成年人紋身管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其健康成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認識紋身可能帶來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紋身。
第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的活動,及時勸阻未成年人紋身動機和行為,不得允許未成年人紋身。
第四條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紋身。
第五條紋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本辦法所稱紋身服務提供者主要是指提供紋身服務的專業紋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和美容院,以及提供紋身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六條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源頭控制。
衛生部門不得批準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為未成年人開展文身服務。加強監管和引導,引導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對願意“去除紋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規範的醫療美容服務。
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時,應在其營業執照相關經營範圍後明確標註“未成年人除外”,引導其自覺按規定經營。
商務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督促美容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不得批準社會組織為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責成從事紋身服務的社會組織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發揮優勢,加強對未成年人紋身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人民法院應當審理為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或者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紋身,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
對因紋身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有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督促和支持;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教育部門要將有關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的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警示教育,加強文明禮儀教育,提高學生對文身危害的認識。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紋身造成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紋身的法治宣傳教育,支持和指導相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完善相關投訴舉報制度。
* * *共青團組織要加強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引導,組織有針對性的教育引導和心理疏導,讓未成年人認識到紋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不良影響。
婦聯組織應當將未成年人紋身危害納入家庭教育的重要內容,引導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職責。
宣傳、網信、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紋身危害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各級未成年人保護領導小組(委員會)應當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出版、發行、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美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紋身的內容。
第九條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刊播、張貼、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紋身、危害其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散發文身商業廣告。
第十條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可以向民政、商務、衛生、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置。
第十壹條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查處力度。紋身服務提供者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他市場主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為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的,依照《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查處。對違反規定擅自為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的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各地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