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黑格爾把訴訟和審判的進行看作是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實現。“根據正直的常識,可以看出審判的公開是正當的和正確的...而公民對法律的信任應該屬於法律的壹部分。正是這壹方面要求審判的公開性。公開的基礎在於,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律,作為壹種普遍性,應該讓老百姓知道;其次,通過審判的公開,讓公民確信法院的判決確實表達了法律。“隨著公平、正義和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公開審判已經成為不可辯駁的法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為反對封建專制制度實行的秘密審判原則而提出公開審判的口號,是人民政治思想要求民主、解放、自由的產物。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法國在1806民事訴訟法中首次確立了這壹制度。隨後,公開審判在世界大多數國家正式確立並實施。
在中國,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訴訟的特點是保密。進入20世紀後,由於國內外形勢對中國的壓力,清政府被迫效仿西方改革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1906年,舊中國第壹部獨立的訴訟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在沈家本主持下起草;1910年,《法院編制法》頒布實施;1911年,在日本法學家松岡正義的協助下起草了《大清民事訴訟法草案》。然而,這種盲目模仿的制度在沒有公開實施的情況下,隨著辛亥革命的壹聲炮響而被摧毀。辛亥革命後成立的南京臨時政府,吸收了資產階級訴訟法的規範性內容,開展了革命的、先進的訴訟法律實踐活動,采用了西方國家的審判制度,並稱之為文明審判。篡奪辛亥革命勝利果實的北洋政府號稱“中華民國”,但其訴訟制度卻是對南京臨時政府的反動。為了適應統治的需要,北洋政府極力擴大和加強軍事司法機關,往往以軍法和軍事審判代替普通司法程序。根據北洋軍閥時期陸海軍審判條例,軍事法庭不得出席審判,不得邀請辯護人和上訴,不得進行秘密審判和秘密處決,從而任意審判,漠視人命。同樣,在國民黨統治時期,為了防止革命派利用法庭作為宣傳革命、揭露反動、傳播真相的講壇,也經常使用秘密審判。
在廣大革命根據地實行的新民主主義訴訟制度是壹種全新的訴訟法律制度。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訴訟立法和司法的根本指導思想,反映了無產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根本利益。堅持公開審判的原則,充分體現了新民主主義法制的廣泛民主性,既使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對群眾進行法紀教育,又使審判工作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提高了審判質量。如土地革命時期創制的《中華蘇維埃司法部臨時組織審判條例》第16條規定:“審判必須公開。如果有秘密關系,可以秘密舉行,但判決仍應公開舉行。”1941May 10《陜甘寧邊區高級法院關於縣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說:“判決案件完全公開,必要時可以舉行人民審判作出判決。但是法律規定不適合公開審判的案件除外。”新中國成立後,審判公開作為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憲法中得到明確規定,並體現在三大訴訟法中。除1975憲法、1954憲法和現行憲法外,還有三個部門建立了公開審判制度。同時,從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憲法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知道,在我國,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允許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