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與金融的理論和文獻綜述
法與金融理論主要研究法制建設與金融發展的關系。MM定理認為證券的本質在於它所代表的未來可預測的現金流,但它無法給出同壹類型證券的不同國家之間為什麽會出現金融發展差異的答案。此後,LLSV首次將法律因素引入到解釋金融發展的具體研究中,強調法律環境因素對金融發展有重要影響,國家間金融發展的巨大差異是由於法律制度的差異。同時,該文的發表標誌著法與金融理論的誕生,越來越受到經濟金融經濟學家和法學家的關註。* * *推動了法與金融學理論的進壹步發展,最終形成了金融學與法學交叉形成的新學科——法學與金融學。主要運用經濟金融學和計量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研究法制建設對金融、金融體系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綜上所述,國內外學者對法制建設與金融發展的關系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就國內學者而言,由於選取的指標不同,得出的結論也大相徑庭。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特別是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這為重新檢驗法制建設是否促進了金融發展提供了依據。因此,本文在譚汝勇、奎、研究方法的基礎上,綜合他們的研究方法,改進指標和研究方法,選取2005年至2013年的數據,研究我國法制建設是否促進了金融發展。
二、研究設計
(壹)樣本的選擇
鑒於研究所需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選取了中國23個省(市、自治區)作為研究樣本。其中,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上海,以及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8個省(市)。中部地區包括吉林、安徽、海南、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7個省份。西部地區包括四川、貴州、雲南、陜西、寧夏、青海、新疆、重慶等8個省(市、自治區)。
(二)變量選擇和數據來源
本文需要的變量主要包括金融發展、法制建設和相關控制變量。
(三)研究模式的選擇和方法
因為面板數據模型可以有效地將橫截面數據和時間序列數據結合起來。
三、實證結果及分析
金融發展指數變量、法制建設指數變量和控制指數變量表現出較強的區域特征。除了財政支出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東部地區的其他指標均高於全國和中西部地區的平均水平。中部地區除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外,其他指標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同時,與西部地區相比,只有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和進出口總額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高於西部樣本平均水平。這可能與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和財政轉移支付有關。
四。結論和建議
利用2005-2013年23個省(市、自治區)的面板數據回歸分析,得出法制建設變量指標與金融發展指標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的結論,說明法律和金融理論在中國是適用的。同時,通過對不同地區面板數據的回歸分析,法制建設對區域金融發展的影響呈現出明顯的區域特征,說明通過加強法制建設可以縮小地區間金融發展的差異。因此,基於上述結論,本文就如何加強金融法制建設提出以下建議:
(壹)進壹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的金融法規體系是金融發展和建設的基本條件,也是實行法治的必要條件。建議廢止那些與事項不符、阻礙金融資源合理配置的法律法規,通過“完善基本金融法規、填補金融制度空白、改善金融執法環境、整合金融法規和資源、提高金融安全”等措施,制定適合我國金融改革和穩定發展的前瞻性法律法規。當前,要進壹步加快完善《商業銀行法》、《信托法》、《證券法》等壹系列基本金融法律法規。進壹步加快金融機構和業務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為金融機構和業務的發展和退出提供法律依據。進壹步完善金融安全網立法,特別是針對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和民間融資,建立金融創新與法制建設的聯動機制,防範風險轉移,維護金融穩定。加強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資本項目可兌換等深水區改革的立法,為改革保駕護航。
(二)進壹步提高監管執法水平。
堅持依法行政,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樹立執法權威,進壹步建立健全財政綜合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檢查主體、程序、責任透明化,完善財政綜合執法檢查、調查取證、文書資料封存、案卷評查等制度和程序,提高執法效率和公信力。進壹步制定、完善和細化處罰標準,防止隨意處罰和盲目處罰。加強“壹行三會”等部門合作,明確職責分工,防止監管重疊和空白。進壹步加強金融執法人員隊伍建設,建立新法解讀、法律培訓、合規宣講、案例警示等宣傳教育形式,定期開展集中教育,不斷促進金融執法人員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法治思維和專業能力。
(三)進壹步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加大違法失信行為力度,提高市場主體失信成本,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讓那些“濕”和“摻假”的人付出沈重而高昂的代價。進壹步明確處罰程序和標準,改變以往金融機構勝訴容易執行難的困境,切實保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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