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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借銀行卡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妳有沒有遇到過親戚、朋友、同事借用妳的銀行卡(銀行賬戶),或者在網上高價購買、租借銀行卡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壹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輕易出租(借、賣)銀行卡(銀行賬戶),否則不僅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嚴重的還會構成刑事犯罪。

壹.行政責任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獲取銀行信用。”

第六十五條規定:“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商業存款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至五項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前款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根據我國金融監管的相關規定,銀行賬戶只能由賬戶持有人本人使用,出租或出借給他人的,將被處以警告和罰款的處罰,尤其是在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高發的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進壹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通知》中明確。

19、1年4月以來,銀行、支付機構為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單位和個人,為相關組織者,冒用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

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臺業務和支付賬戶所有業務,5年內不得為其開立新賬戶。懲戒期滿後,被懲戒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審核。中國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的信息轉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布。

也就是說,被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為出租(借用或出售)銀行卡(銀行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五年內將不能使用電子銀行、ATM交易等櫃臺業務,以及所有支付業務,也可能影響其金融信用數據。

第二,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出借(借用)銀行卡(賬戶)的行為發生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以各種理由向借款人提供其銀行卡(賬戶)用於接受貸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出借人將借款人和銀行賬戶的出借人均列為被告,要求銀行賬戶的出借人也承擔還款責任。

乍壹看,銀行賬戶的出借人好像有點委屈。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賬戶的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承擔怎樣的還款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為同壹訴訟當事人。”該條僅從程序法上明確,銀行賬戶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列為* * *共同訴訟人,但實體責任並不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壹方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進壹步明確:“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不僅要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違法所得並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要根據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許多司法判例將上述答復作為追究銀行賬戶出借人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但由於回復中並未明確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綜合考慮賬戶出借人的過錯程度、是否因出借賬戶而受益、是否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等因素。

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判決,有承擔補充償還責任的判決,有在壹定比例內承擔連帶或補充償還責任的判決,但也有賬戶出借人既無過錯也無受益且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判決,此處不再贅述。

但上述答復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65438+2020年2月29日;2021 1 1)被廢止。雖然已被廢除,但仍有壹定的借鑒作用。其被廢止後,法院仍根據上述答復判決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2021)民06第3137號,李延青、郭忠清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認為,郭忠清於2020年3月23日借款5萬元劃入李延青個人銀行賬戶,雖系李亞成出具借條,

李延青自2017 17向郭忠清借款後,壹直向郭忠清收款,並通過其手機銀行向郭忠清支付借款本息。因此,李亞成和李延青是涉案錢款的控制者和使用者。李延青上訴稱,李亞成作為她的女兒,只是偶爾幫助轉賬,因為她不能用手機轉賬。

但李延青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涉案借款全部轉給李亞成使用,且其本人未使用該筆借款。她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李延青使用其個人銀行賬戶進行借貸活動,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公室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壹審法院判令李延青承擔本案的連帶還款責任,並無不當。李延青的上訴理由站不住腳,本院不予采納。

筆者對上述判決以及此前判決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補充責任的案例持保留意見。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已經失效的《民法通則》都明確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回復不屬於法律規定,不明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案中僅引用回復判斷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並無明確法律依據。

從合同上看,賬戶出借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明確的擔保或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賬戶出借人不應承擔責任。從侵權的角度看,即使賬戶出借人出借賬戶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監管的要求,存在過錯,出借人仍有損失。

但是,出借人的損失與賬戶出借人出借賬戶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我們理解為只有證明了因果關系,才能基於侵權行為理論要求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還款責任。

第三,刑事責任

如果明知他人可能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借(出租、出售)銀行卡(銀行賬戶),根據他人犯罪情況,賬戶出借人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錢罪、詐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等。筆者檢索了幾個相關案例,以供參考。

(壹)幫助信息網絡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2022)遼0114刑初字第137號,2021年8月的壹天,家住沈陽市於洪區的被告人石某在明知他人租用的銀行卡可能用於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來到鞍山火車站,

以我的名義租賃了交通銀行卡、工商銀行卡、郵政儲蓄銀行卡、光大銀行卡、中國銀行卡五張銀行卡,獲利3800元。隨後,上述5張銀行卡被電信詐騙團夥使用,案發期間支付結算金額為人民幣2334810.60元。

法院認定,他為獲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方面的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

《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掩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例如,在(2022)豫0165438+中

四川省農村信用社黃某某、張某某、邢某某等人被騙61.5萬元,輸入流水金額1.7萬元;浙江網商銀行如某入伍者,被騙4.99萬元,輸入流水4.99萬元。上述輸入水量22萬余元,其非法獲利3000元。

法院認定,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轉移資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3)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如(2018)滬0104刑壹庭805號,被告人袁某在十幾家銀行開戶,辦理銀行卡。他名下銀行賬戶資金時間跨度長,百萬以上的大額資金交易頻繁。在姜出資放貸過程中,袁配合提供銀行賬戶進行資金周轉,並收取貸款本息。為防利益風險,袁被卷入法庭。

本案證據顯示,姜在與李、宋等人商議借給曹某的具體細節後,安排袁某當場放款並集資。事實上,265,438+萬元從袁的銀行賬戶轉入李的賬戶,用於將300萬元借給曹的銀行賬戶,張65,438+0通過抵押獲得的200萬元也轉入袁的銀行賬戶。

此外,袁還在本市多家法院參與民事訴訟,包括涉嫌刑事犯罪。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印發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而為其提供資金、銀行卡、賬號等幫助的,以相關犯罪的* * *犯論處。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無正當理由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存入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轉賬的,可以直接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基於被告人袁的認知能力、過往經歷和行為手段,主觀上對“套路貸”罪有壹般認識,客觀上提供了資金流轉的銀行賬戶,是本“套路貸”詐騙罪中不可或缺的環節,構成本“套路貸”詐騙罪的* * *犯。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宋某、姜某、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套路貸”的方式,騙取他人人民幣約220萬元,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判處袁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壹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在此類案件中,賬戶出借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要素在於“明知”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往往采用“推定明知”的方式來認定,即只要賬戶出借人具有相應的情節,即推定為明知。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最高法院認為,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認定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並使其接觸他人的犯罪所得及其利益。

認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化、轉移方法,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其不知情的除外:

(a)明知他人從事犯罪活動而協助轉換或轉移財產;(二)無正當理由,以非法手段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產的;(三)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的;(四)無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

(五)無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存入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轉賬的;(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變更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產的;(七)可以認定行為人知道的其他情形。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行為人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非有相反證據:

(壹)被監管部門告知後仍實施相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取隱蔽上網、加密通信、數據銷毀等手段,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知曉的情形。

綜上所述,請保管好您的銀行卡(銀行賬戶),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避免個人信息泄露、財產損失及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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