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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收律師怎麽算賬?

律師費可以由對方承擔嗎?什麽情況下?

生活中很多人不願意打官司。除了打官司難,也有打官司貴的因素。很多人期待法官判決對方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畢竟這是不小的財產利益。

但在司法實踐中,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的訴訟是不被支持的。如果想讓對方承擔律師費,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承擔律師費。

1.雙方約定由違約方承擔訴訟費。

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用的承擔原則是不訴不理。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不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法官不會依據職權和主權來判斷律師的責任。

為了讓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如“違約方需要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鑒定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上述內容,並在起訴時作為訴訟請求提出,法院壹般會支持律師費的請求。

二、法律規定應由對方承擔的訴訟費,可以請求對方承擔。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類案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

1,知識產權案件。在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專利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法律明確規定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律對商標和專利侵權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的規定與著作權法的規定類似,此處不壹壹引用。

2.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案件。《合同法解釋(壹)》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有擔保權的訴訟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上述幾類案件,只要在訴訟時帶上訴訟費,基本都能得到支持。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發布訴訟指導意見,提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推進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意見》第二十二條:引導當事人誠實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不誠信訴訟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律師費的杠桿作用,規範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督促當事人選擇適當的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有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支持無過錯方賠償合理律師費的合法請求。

這壹意見是鼓勵和支持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過錯方(通常是敗訴方)賠償無過錯方的律師費。

總之,在實際司法中,國家標準並不統壹,甚至同壹個法院的法官對它的理解和支持也不壹樣。最好的辦法是以合同條款的形式約定民事活動中的律師費等合理費用,法院基本會根據合同支持起訴。所以重點是,做好同意承接內容的工作。

律師壹般怎麽收費?根據法律規定,有四種情況律師不用付費。

眾所周知,打官司並不能保證輸贏。有的時候,明明請了律師,還是會輸官司,會覺得還不如不請律師,花了錢就輸了官司。那麽如果官司輸了,還要交律師費嗎?

壹般情況下,如果官司輸了,律師費是應該的。官司輸贏不是拒絕支付律師費的理由。而且律師費壹般是在簽訂代理合同的時候支付給妳委托的律師,如果官司輸了是不可能退還給妳的。

1.律師費應該先交還是打完官司再交?

律師與委托人協商後,可以決定如何收取律師費。妳可以先付款,也可以後付款。其實律師費壹般都是先交的。作為服務行業的壹員,每壹個律師都只能說承諾盡力而為。律師費是從委托到結案的過程,律師費不是律師保證妳勝訴的費用。

二、律師收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總代理

這是律師收費的常用方式。簽完合同後,妳想付多少就付多少。不管最終結果如何,律師費都是不退的。

2.半風險機構

這種方式是指委托律師時給壹部分費用,案件結果出來後,如果達成約定結果,再支付剩余的律師費;如果沒有達成結果或者敗訴,剩下的錢不用交了。

3.全險代理機構

這種方式是指簽訂合同時未支出的律師費,在最終案件結果出來並勝訴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輸了就不用付律師費了。但是到法院的訴訟費和普通代理人、半風險代理人壹樣,需要自己到法院繳納。如果敗訴,訴訟費不予退還。

敗訴的原因有很多。如果律師不負責任導致敗訴,比如開庭時律師不在場,妳可以要求律師賠償或者退款。半風險或全風險代理模式可以節省全部或部分律師費。

4.打官司要付費,贏了才收費。

眾所周知,壹場官司誰也不能保證輸贏,所以我們面臨著不僅浪費錢還會輸掉官司的尷尬局面。鑒於這種情況,

法鮑在線

引入新的法律服務機構模式-

只有官司打贏了才收費(訴訟後收費):

當事人訴訟的壹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均須預付,待案件執行成功後再按比例支付。

綜上所述,也就是說,只有四種情況可以不給訴訟費而敗訴:

1律師重大失誤,2半風險代理,3全風險代理,4法寶網上集資訴訟模式。

打官司不花錢,輸了官司也不給錢。“先行訴訟”模式將委托人和律師的利益捆綁在壹起,使律師在代理案件時對委托人更加負責。

“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律依據(本次已全部支付)

訴訟產生的律師費與被告違約、侵權等導致敗訴的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除非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事先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否則人民法院基本不支持這壹訴訟請求。

然而,總有例外。雙方可以事先約定律師費由誰承擔。國家有關司法機關也考慮到了壹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通過相關規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張部分案件由敗訴的被告承擔律師費。

0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幹問題的聯合通知

第七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的差旅費、印刷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及其他必要的辦案費用。訴訟請求中包括受贈人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給非受贈人的敗訴方。

02.版權侵權案件

版權法

第四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件,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03.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7條: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04.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和具體案件,可以在賠償範圍內計算權利人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05.不公平競爭的案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權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06.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07.擔保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21條:

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08.商業仲裁案件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52條:費用的承擔

(2)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仲裁庭在決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當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案件的爭議金額等。

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51條:費用的承擔

(4)仲裁庭有權將勝訴方為處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保全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判給敗訴方。仲裁庭在確定上述費用時,應當考慮案件的判決結果、復雜程度、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案件爭議金額等相關因素。

09.合同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地方法規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高虎法民〔2000〕44號)

10.律師費可以索賠損失嗎?

我們認為,所謂損失是指違約方或加害方的違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律師費在性質上應屬於財產性利益,原則上可視為損失,但不能超出加害人或違約方應預見的範圍。

鑒於目前律師收費有按規定收費和按協議收費兩種,我們認為,被害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律師收費高於相關規定的,可以認為高於的部分超出了加害人或者違約方應當預見的範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條例(2008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條:

在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典型案例及法院指導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還公布了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和指導性意見,為下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提供了可供參考的判例,規範了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司法裁判行為。

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壹起典型案例:路宏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在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壹審生效。被告聯合航空公司賠償原告路宏代理費16595.10元、律師差旅費11802.5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楊文蔚訴上海寶鋼二十冶金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2006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上海寶鋼二十冶金公司賠償原告楊文蔚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推進復雜案件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意見(法發[2065 438+06]21號)

22.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不誠信訴訟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律師費的杠桿作用,規範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督促當事人選擇適當的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有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支持無過錯方賠償合理律師費的合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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