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因不滿十六周歲,未受過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加以管教的;
3、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
對少年犯罪的處理如下:
1.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輕傷處理原則:
1.寬大原則:根據這壹原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壹般應區分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青年罪犯和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老年罪犯。只有這樣,才能在我國刑法中充分體現和實現輕微犯罪的寬嚴相濟原則;
2.不適用死刑原則:我國刑法規定對18周歲以下的人不適用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關系到罪犯的生死。18歲以下的人,還處於身心發展過程中,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還比較弱。因此,他們沒有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不能改造,不宜適用死刑;
3.教育、感化、挽救原則: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正確處理懲罰與教育的關系。要把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要堅持打擊未成年人,就像父母對待孩子,老師對待學生壹樣。根據他們的個人特點,應該是理智的,感性的,這樣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
4.個案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分別審理、分別羈押、分別執行訴訟程序;
5.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成年人既要保障其作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又要註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享有的壹些特殊權利;
6.不公開審理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公開進行,不允許記者旁聽和采訪;
7.全面調查原則: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應滿足於僅以處罰為目的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基於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調查,必要時還應進行醫學檢查和心理、精神判斷。
綜上,14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處罰標準: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