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架造成雙方受傷的,按照雙方的責任承擔責任。
2.如果是輕傷,可以協商解決。
3.如果構成輕傷,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派出所調解解決。如果不滿意,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4.輕傷以上是公訴案件,可判3-10年有期徒刑。
1、2條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處理第3條和第4條。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傷害:
(壹)致殘或者毀容的;
(二)致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三)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健康的。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所說的“重傷”,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造成身體殘疾或者毀容的;
(二)致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三)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中,“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其他嚴重傷害”主要是指在傷害發生時危及生命或者在傷害過程中能夠造成生命危險的並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傷害,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損傷、脊柱脊髓損傷、燒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性、化學性或者生物性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司法實踐中,重傷的認定主要依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3.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於對他人健康的危害而故意傷害他人,但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得到及時或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結果。“手段特別殘忍”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采用毀容、剜眼、截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