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錄用擔任主任科員及其他相當職務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第二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第二十三條報考公務員,除符合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條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錄用,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第二十六條錄用公務員應當公告。招聘公告應當載明崗位、名額、資格條件、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其他註意事項。征兵機關應當采取措施方便公民報考。第二十七條招聘機構應當根據資質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設置。第二十九條招聘機構根據考試成績確定應聘人員,並對其進行資格審查、考察和體檢。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崗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招聘機構根據考試成績、考察和體檢結果,提出應聘人員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公示期滿,中央壹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第三十壹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考核方式。第三十二條新錄用公務員的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滿者,予以任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1997年7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1984 5月31日)通過了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1998 6月5438+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節選)(2006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2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節選)(2005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節選)(2007年8月30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節選)(2008年2月28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0,2008年4月24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3)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中組部人事司2007年6月6日發布)
關於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畢業生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部人事司2008年2月1996+0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 (節選)(1999,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41次會議通過,1999,2006年9月199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發布,自2009年9月1999日起施行)
關於進壹步做好選拔輸送優秀大學畢業生到基層鍛煉工作的通知(中組部2000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2月)
人事部反腐敗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節選)(人事部2000年9月28日發布)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人事部2006年6月28日發布5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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