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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集團公司不是法律主體?

集團公司不是法律主體的原因:集團公司是由若幹相互關聯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組成的財團。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就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集團公司是為了某種目的而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集團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母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等成員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壹般來說,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公司。它壹般管理著大規模的資產,管轄著許多生產經營單位,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壹、集團公司的註冊要求

1.企業集團名稱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要求:

(1)母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為法人企業;可以是非法人企業法人)。

(二)擁有三家控股子公司。

(三)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

2、省級企業集團的稱號應具備的條件:

(1)母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上,並擁有三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2000萬元以上的專業科技R&D集團。

(2)母公司註冊資本654.38+00萬元,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2000萬元以上的現代服務集團。

(三)母公司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擁有4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其他集團;上述“專業”是指其經營範圍只從事科技研發業務,不兼營其他。

二、集團公司和公司有什麽區別?

主要區別如下:

1.有限公司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獨立法人。它由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母公司為主體的企業集團;受集團章程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是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具體表現如下:

(1)集團是充分發揮集團優勢,創造更大的生產力,實現規模經濟而形成的經濟聯合體,成員為兩個以上。

(2)集團成員單位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獨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集團的核心單位必須是壹個經濟實體。集團和其他成員單位不對其中壹個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負責,有利於分散經營風險。

(3)集團管理機構或集團總部(母公司)基於股權持有或協議,對集團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實施統壹管理和協調,實現效率和效益最大化。這種管理和協調本質上屬於經濟活動。集團成員單位在壹定程度上喪失了管理的獨立性,但不影響成員單位的獨立法人地位。

(4)團體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不能成為具體民事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對於以集團名義進行的特定民事活動和經濟活動,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是集團總公司(母公司)或成員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和種類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壹百零三條非法人團體的設立程序非法人團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非法人團體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投資人或者發起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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