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是中國最重要訴訟法,因此了解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知識對任何人都是有用的,有時會用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壹、《民事訴訟法解釋》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確定當事人在開庭前準備階段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第壹審普通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15日,第二審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10日。它修改了舊的規則,即第壹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天,第二審案件的舉證期限沒有限制。如果提供了新的證據,應當在審判前或者審判中提出,但法院不得開庭審理。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時限的同時,也給當事人提供了後期反駁或者補正證據的機會;它改變了以往“壹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的要求。《解釋》第壹百零壹條: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壹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第壹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是,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訓誡和罰款。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並對當事人進行訓誡。壹方請求對方賠償交通、住宿、餐飲、誤工、證人出庭等額外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新民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放棄了“證據失權”的硬性規定,要求當事人及時提交證據,同時輔以法官自由心證,審查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能否進入庭審。但是,對於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法官應當采取的不同處理方式和態度並未細化,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也未明確,這可能引發對司法標準的統壹性和公正性的新質疑。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壹)民事訴訟法(1)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五)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二)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三)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4)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第六十六條在訴訟中,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但第三人無權對壹審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也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二)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未預交,或者申請減交、緩交、免交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裁定按自動撤回處理。(三)第壹百四十四條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當事人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4)第壹百五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以原告為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駁回起訴;被告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五)第壹百五十九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第三人撤訴處理。(6)第壹百六十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另壹案件的原告,原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另壹案件的被告,另行進行訴訟。(七)第壹百六十壹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處理的案件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不得準許撤訴或者依法不予處理。(8)191.第二審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三。民事訴訟撤訴程序(壹)申請撤訴申請撤訴,是指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1.申請回避的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回避;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進程。(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回避,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3)退出必須合法。申請回避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申請撤訴不得是實體上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準許提起訴訟,案件審理終結。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是否允許撤訴,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另行進行訴訟。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撤訴。(二)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繼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決定撤銷案件。撤訴的情況是:(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4)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不繳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仍不繳納訴訟費用的,予以駁回。(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依法可以作為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作為撤訴處理。撤訴與原告缺席判決的區別:《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第二款,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即不準撤訴),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編輯本段的法律後果無論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會直接導致訴訟程序終結的法律後果;(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人民法院規定了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時限的同時,也給當事人提供了後期反駁或者補正證據的機會;它改變了以往“壹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的要求。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舉證時限有哪些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民事訴訟中關於“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書,闡明對原告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2.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4.人民法院應當確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6.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