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應對法院判決後人無法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以失蹤方式逃避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名下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被執行人逃避或逃避執行的形式
1,被執行人屬於有壹定履行能力的範疇,但他們不主動履行的原因是靜坐觀望,人民法院會判決主動履行。如果人民法院不找他或者在執行上不怎麽作為,他會想辦法拖延,哪怕他有錢。人民法院壹旦決心執行,就會變被動為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分析這類人的心思,他們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是有彈性的,要看風向。反正錢在他手裏,法院不催他,他就先放壹邊。如果法院催得緊,他會履行壹部分。
2.被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長期在外務工的。“三十六計走為上”,就是他逢年過節回來,就會到處躲,住在親戚家,和被執行人捉迷藏。這些人抱著“案件久了自然會消失”的僥幸心理,想逃避執行,拒絕履行應盡的義務。
3.被執行人有拖延壹天再賺壹天的想法,欠的錢他可以拖延,他可以依靠。相信有些債權人急於收回所欠的錢或者由於人力和時間的限制,往往會做出壹些讓步,比如放棄利息甚至部分本金,時間拖久了就會貼現。
4.被執行人明知自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是錯誤的,認為自己只是欠錢,沒有犯任何法律。人民法院的壹般強制措施對他無所謂,他願意主動接受司法拘留15天。所以他壹旦有錢,就會挪作他用,不會主動把錢交給法院履行義務。這些被執行人法制觀念淡薄,無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調解,甚至使用暴力抗拒法院執行。他們中的壹些人通過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和召集他們的親屬來抵制處決。
5.被執行人通過隱匿、轉移、變賣可供執行的財產,制造無力履行的假象,逃避執行,逃避執行。其動機是使法院無法確定其是否有可執行的財產,導致案件無法執行。有些被執行死刑的人,在行刑前或行刑過程中,甚至在審判過程中,把自己的房屋、交通工具、銀行存款等有價值的財產,改到自己兄弟、弟媳等親屬的名下。他們堅信,只要法院找不到他的人或者財產,就沒有辦法拿他怎麽樣。
6.被執行人以虛假承諾拖延執行。這些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找到他時,表示願意還款,但暫時沒錢,給法院寫了保證書。到期後電話不通,他們就避而不見,找不到人。其目的是通過虛假擔保拖延還款時間,請求法院中止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他們根本無意還錢。
7.被執行人具有壹定的社會影響力,社會關系廣泛,無所畏懼。
三、民事執行難的危害
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極其嚴重,其直接危害表現在:
1,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當法院的判決得不到執行時,法律的規範作用就得不到體現。如果通過國家強制實現的判決成為“法律空白”,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就會受損,同時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也會受損;公眾對法律的不信任甚至可能導致惡性暴力,影響社會穩定。
2.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尋求司法保護是公民和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屏障。民事執行難影響債權人行使訴權。在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訴訟成本後,如果最後的結果是“空調”,債權人會對司法制度感到失望和無奈。當債權人對司法保護失去信心時,可能會拖延或放棄訴權,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此外,民事執行難會促使債務人消極甚至不履行債務。從而在整個經濟運行中形成惡性循環,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
以上知識是我對“法院判決後如何處理逃避執行的人”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以失蹤方式逃避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名下的財產。